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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同意
單一性=同一性
為何我又建議把二者區分
同一性,單純用來判斷可否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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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很簡單
有沒有發現
犯罪事實是否同一?
能否變更起訴法條?
重心是放在
二個罪名是否〔類似〕?
二個罪名是否〔差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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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區分標準
若要說〔單一性〕也能吸收
是勉強可以啦
但是...會不會太勉強一點?
何必ㄠ得這麼痛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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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把同一性,從單一性中獨立出來
單純用來解決可否變更起訴法條的問題
這麼一來就簡單多了
所以啦
我才會說
我只是〔偏向〕林鈺雄教授的見解
他說的完全是對的
單一性=同一性
但我說的其實也沒錯
硬把2個東西折成兩半
同一性
單純用來解決可否變更起訴法條的問題
〔思考上易於融會貫通〕
所以啦
小弟我就把2個一模一樣的東西
硬說它不一樣
只要能讓我較容易融會貫通
老子愛怎麼區分,就怎麼區分
能讓我有助於解題的理論
就是最好的理論
呵呵
我實在是太功利丶太自私了
嘻嘻!(露出得意的奸笑)
最後再重覆一次我的結論
〔單一性的功能〕
1.判斷起訴效力
2.判斷審判範圍
3.判斷既判力效力範圍
4.判斷有無重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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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性的功能〕
1.判斷是否能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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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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