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版友寫信問我

〔為何好久沒寫教學文章?〕

呵呵

不好意思

之前是因為忙著工作上班

現在則是剛創業比較忙

而且拼命在寫刑訴教材

所以一直沒時間寫文章

但是看到版友們對我這麼支持

我實在太感動了

再忙也要寫點教學文章報答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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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單一性〕和〔案件同一性〕

本質上根本是完全相同的東西

只是〔看〕的角度不一樣

比如連續犯,連續殺甲又殺乙

從〔案件單一性〕的角度來看

殺甲,是半個案件

殺乙,是半個案件

2個加起來是一個案件

如果只起訴殺甲的部分

因為不能只告半個案件

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所以起訴殺甲,就等於順便告殺乙的部分

因為殺乙已經〔實質上〕起訴了

所以若再起訴殺乙

就是重覆起訴

===============

從〔案件同一性〕的角度來看

殺甲這個案件

和殺乙這個案件

二者是連續犯,是裁判上一罪

所以二者是同一個案件

假如只起訴殺甲的部分

就不能再起訴殺乙的部分

否則會構成同一案件重覆起訴

===============

從以上推論可以得知

〔案件單一性〕和〔案件同一性〕

本質上根本是完全相同的東西

只是〔看〕的角度不一樣

所以原則上,有單一性就夠了

所以林鈺雄教授認為

沒必要區分單一性和同一性

==============

但通說會認為,這2個東西不一樣

單一性用來判斷起訴效力及審判範圍

同一性可以用來判斷是否重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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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其實我不採通說

我比較〔偏向〕林鈺雄教授的看法

==============

首先

我認為通說的看法說服力不夠

因為我認為

單一性,也能用來判斷是否重覆起訴

但必須要把單一性運用的靈活才辦得到

如同我在前面的推論,都得出重覆起訴的結論

從這點來看,同一性沒有獨立存在的必要

==============

所以我個人比較〔偏向〕林鈺雄教授的看法

單一性,就是同一性

那為什麼我只是比較〔偏向〕而非〔完全認同〕呢?

理由很特別

我認為林鈺雄教授的見解在邏輯上是完全正確的

但是

為了〔思考上易於融會貫通〕

把二者區分之後

會比較容易融會貫通喔

我先把結論告訴大家

〔單一性的功能〕

1.判斷起訴效力

2.判斷審判範圍

3.判斷既判力效力範圍

4.判斷有無重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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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性的功能〕

1.判斷是否能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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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樣區分呢?

不要走開,馬上回來

請看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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