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版友寫信問我
〔為何好久沒寫教學文章?〕
呵呵
不好意思
之前是因為忙著工作上班
現在則是剛創業比較忙
而且拼命在寫刑訴教材
所以一直沒時間寫文章
但是看到版友們對我這麼支持
我實在太感動了
再忙也要寫點教學文章報答大家
===============
〔案件單一性〕和〔案件同一性〕
本質上根本是完全相同的東西
只是〔看〕的角度不一樣
比如連續犯,連續殺甲又殺乙
從〔案件單一性〕的角度來看
殺甲,是半個案件
殺乙,是半個案件
2個加起來是一個案件
如果只起訴殺甲的部分
因為不能只告半個案件
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所以起訴殺甲,就等於順便告殺乙的部分
因為殺乙已經〔實質上〕起訴了
所以若再起訴殺乙
就是重覆起訴
===============
從〔案件同一性〕的角度來看
殺甲這個案件
和殺乙這個案件
二者是連續犯,是裁判上一罪
所以二者是同一個案件
假如只起訴殺甲的部分
就不能再起訴殺乙的部分
否則會構成同一案件重覆起訴
===============
從以上推論可以得知
〔案件單一性〕和〔案件同一性〕
本質上根本是完全相同的東西
只是〔看〕的角度不一樣
所以原則上,有單一性就夠了
所以林鈺雄教授認為
沒必要區分單一性和同一性
==============
但通說會認為,這2個東西不一樣
單一性用來判斷起訴效力及審判範圍
同一性可以用來判斷是否重覆起訴
==============
但是
其實我不採通說
我比較〔偏向〕林鈺雄教授的看法
==============
首先
我認為通說的看法說服力不夠
因為我認為
單一性,也能用來判斷是否重覆起訴
但必須要把單一性運用的靈活才辦得到
如同我在前面的推論,都得出重覆起訴的結論
從這點來看,同一性沒有獨立存在的必要
==============
所以我個人比較〔偏向〕林鈺雄教授的看法
單一性,就是同一性
那為什麼我只是比較〔偏向〕而非〔完全認同〕呢?
理由很特別
我認為林鈺雄教授的見解在邏輯上是完全正確的
但是
為了〔思考上易於融會貫通〕
把二者區分之後
會比較容易融會貫通喔
我先把結論告訴大家
〔單一性的功能〕
1.判斷起訴效力
2.判斷審判範圍
3.判斷既判力效力範圍
4.判斷有無重覆起訴
============
〔同一性的功能〕
1.判斷是否能變更起訴法條
============
為什麼這樣區分呢?
不要走開,馬上回來
請看下集
〔為何好久沒寫教學文章?〕
呵呵
不好意思
之前是因為忙著工作上班
現在則是剛創業比較忙
而且拼命在寫刑訴教材
所以一直沒時間寫文章
但是看到版友們對我這麼支持
我實在太感動了
再忙也要寫點教學文章報答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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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單一性〕和〔案件同一性〕
本質上根本是完全相同的東西
只是〔看〕的角度不一樣
比如連續犯,連續殺甲又殺乙
從〔案件單一性〕的角度來看
殺甲,是半個案件
殺乙,是半個案件
2個加起來是一個案件
如果只起訴殺甲的部分
因為不能只告半個案件
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所以起訴殺甲,就等於順便告殺乙的部分
因為殺乙已經〔實質上〕起訴了
所以若再起訴殺乙
就是重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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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件同一性〕的角度來看
殺甲這個案件
和殺乙這個案件
二者是連續犯,是裁判上一罪
所以二者是同一個案件
假如只起訴殺甲的部分
就不能再起訴殺乙的部分
否則會構成同一案件重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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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推論可以得知
〔案件單一性〕和〔案件同一性〕
本質上根本是完全相同的東西
只是〔看〕的角度不一樣
所以原則上,有單一性就夠了
所以林鈺雄教授認為
沒必要區分單一性和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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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通說會認為,這2個東西不一樣
單一性用來判斷起訴效力及審判範圍
同一性可以用來判斷是否重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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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其實我不採通說
我比較〔偏向〕林鈺雄教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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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我認為通說的看法說服力不夠
因為我認為
單一性,也能用來判斷是否重覆起訴
但必須要把單一性運用的靈活才辦得到
如同我在前面的推論,都得出重覆起訴的結論
從這點來看,同一性沒有獨立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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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個人比較〔偏向〕林鈺雄教授的看法
單一性,就是同一性
那為什麼我只是比較〔偏向〕而非〔完全認同〕呢?
理由很特別
我認為林鈺雄教授的見解在邏輯上是完全正確的
但是
為了〔思考上易於融會貫通〕
把二者區分之後
會比較容易融會貫通喔
我先把結論告訴大家
〔單一性的功能〕
1.判斷起訴效力
2.判斷審判範圍
3.判斷既判力效力範圍
4.判斷有無重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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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性的功能〕
1.判斷是否能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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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樣區分呢?
不要走開,馬上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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