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策劃的司法改革很實際,簡單來說只有三句話
案件變少丶錢變多丶空間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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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FB上最熱門文章之一,就是一堆人高喊:「廢除支付命令」
終於又讓我等到這一天,我又可以寫多年前就想寫的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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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柯市長想要用路口監視器取締交通違規,所以全台灣人開始討論這個問題,我好開心,這一天,終於被我等到了,我終於有機會寫多年前就想寫的文章了,其實,用路口監視器取締交通違規到底合不合法,林杯一點都不在意,我覺得有討論空間,而且各有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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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來看我文章的人,就會知道
我幾乎是全台灣唯一一個敢拒絕警察違法盤查的人
99.999999%的台灣人必定配合警察盤查,理由如下:
(一)不介意,被盤查一下又不會死,所以同意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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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丶4項:「…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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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在讀研究所時,有次和一位電腦工程師朋友聊天
他百思不解地問:「我常搞不懂台灣的法律在寫什麼東西」
楊:「什麼意思?」
他:「比如性交易,若覺得該禁止,娼妓及嫖客都該罰;若覺得沒不好,娼妓及嫖客都不該罰。為什麼現在罰娼不罰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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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想談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的問題(ex:罵人三字經)
我只想談刑法310條第3項後段(ex:有憑有據地把事實罵出來,而被罵的人也承認每個字都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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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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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契約有很多種
但....各位可曾想過....如何簽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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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希望越便宜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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