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聽過一句話
就是「唯有在同一案件的範圍內」
「法院才可以變更起訴法條」
大家都背得很熟
但是....有沒有想過為什麼?
如果只是用背的,是不能融會貫通的
今天背得很熟,明天題目一變
那就未必能答對了喔
唯有無招勝有招
才能像風輕揚的獨孤九劍天下無敵喔
且聽我委委道來
(刷一個!手中的扇子張開來,好一個書卷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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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刑事訴訟法有個「不告不理原則」
假如是由法官來決定起訴罪名,也由法官來審判
球員兼裁判的時候,那還玩個屁啊?
直接判被告有罪就好了
而「法官變更起訴法條」
〔本質上〕也是由法官來決定起訴罪名
所以當法官可以變更起訴法條時
〔實質上〕就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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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都知道,刑事訴訟的審判要花很長的時間
半年丶一年丶一年半都未必能結案
如果檢察官起訴「業務侵占罪」
經過一年審理後,發現證據確鑿
但是法官認為應構成「普通侵占罪」
假設不能變更起訴法條的話
就必須要先為無罪判決
再由檢察官重新起訴「普通侵占罪」
再花一年來審理,然後才能宣判「普通侵占罪」
那...那...會不會太浪費時間?
所以當法官不能變更起訴法條時
實質上就違反了「訴訟經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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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的推論可以發現一個很尷尬的局面
如果不讓法官變更起訴法條,會違反「訴訟經濟原則」
如果讓法官變更起訴法條,會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左右為難丶手心手背都是肉,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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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咱們勢必要有所妥協丶折衷處理
所以學理才會說唯有在「同一案件的範圍內」
法院才可以「變更起訴法條」
因為在「同一案件的範圍內」
前後的兩個犯罪事實是差不多的丶很類似
所以不大會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又能兼顧「訴訟經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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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了以上的推論
各位是不是有種豁然開朗的感覺呢?
很好
那表示你(妳)慢慢融會貫通了
前面通了
後面就好辦多了
^_^
- Sep 10 Sun 2006 05:14
案件同一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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