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說過
案件「單一性」和「同一性」是完全相同的東西
而案件「單一性」必須是1個被告丶1個犯罪事實
所以案件「同一性」必須是被告同一丶犯罪事實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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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同一?很容易判斷,檢查身份證和照片就知道啦
比較麻煩就在於何謂「犯罪事實同一」?
比較重要的學說見解有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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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實同一說:
就是相同的人丶事丶時丶地丶物
才可以說兩者是「犯罪事實同一」
假設檢察官起訴事實為
1/1凌晨2點
某甲把手伸向乙女
停格!到此為止
這個事實可能犯什麼罪?
可以有很多種排列組合喔
強制猥褻丶搶奪丶傷害丶重傷害
誇張一點,也可能是殺人的著手
以上各種罪名,法官都可以變更
講到這裏
大家會問,那什麼情況下法官不能變更
其實也有一大堆也
比如1/5下午3點的其他犯罪
就不是同一犯罪事實
法官就算查到了,也不能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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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同一說:
此說認為前面那一說的範圍太大了
要再限縮一些
〔不只〕是要相同的人丶事丶時丶地丶物
〔而且〕訴之目的類似丶侵害行為類似丶侵害法益類似
此時我們才可以說兩者是「犯罪事實同一」
以前面那個例子來說
如果檢察官起訴〔強制猥褻〕
法官可以變更為〔強制性交〕
因為2個罪名很類似
為了訴訟經濟,可以變更
但法官不可以變更為〔搶奪〕
因為2個罪名差太多了
為了不告不理,不可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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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
很簡單吧
因為前面的文章
大家已經融會貫通了
所以後面的文章
才能有比較好的教學效果
我用了什麼高深的學說或法理嗎?
沒有
我引用了什麼期刊或判例決議嗎?
沒有
一定要補充一大堆東西
才能應付國考而拿高分嗎?
呵呵
交由各位自己判斷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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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10 Sun 2006 05:33
案件同一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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