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版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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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您好:
有個疑問我一直無法辨明。
今早看報紙有個被偵破的刑事案件
某甲強盜農會,當時他有拿一瓶礦泉水
(可能是農會裡的目擊證人看到)
後來丟在偷來的機車置物箱,人就落跑了。
不知自己的機車被偷過的車主,又把該礦泉水瓶丟掉了~~
所以警察並沒有拿到該證物。
警察鎖定這位甲為嫌犯後,怕嫌犯耍賴
就在偵訊時騙他說,已經撿到他丟棄的礦泉水瓶
而且查出上面的指紋是他的~~
甲聽了馬上臉色大變而承認犯行。
我想知道的是
警察的行為是否屬於刑訴第98條的詐欺的不正訊問方法?
因為淋浴熊老師在他的教科書上提過
騙嫌犯說另一個共犯已經認罪,也算是詐欺方法~~
那本件似乎也算詐欺方法囉??
請不吝抽空回覆,不勝感激^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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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警察〔利誘〕的內容超過權限,就算違法利誘
因而取得的供述就無證據能力
例如警察騙甲,只要承認,就考慮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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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誘〕的標準似乎還算簡單明瞭
那扣除掉〔利誘〕以外的〔詐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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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教授是絕頂聰明的人
很多女學生暗戀他
(平平是老師,為什麼我就...orz)
但可惜他的學說在實務和國考都屬少數說
(理由為何?偶也不明白)
所以我們先不討論林教授的見解
而王兆鵬教授的書上並沒什麼著墨
只有寫美國大多州沒有禁止詐欺訊問
但偏偏台灣有規定啊
所以妳的問題,從書上好像不容易獲得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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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也常獨自思考這個問題
若站在〔否定說〕
理由一定很簡單,因為法條明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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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站在〔肯定說〕
理由也大致猜得到
這是警察用智慧在辦案
如果連這招都不能用,怎麼可能突破心防?
咱們法律人偶爾也要站在警察的立場想啊
畢竟當壞人逍遙法外時,就可能會有下一個被害人
所以肯定說也絕對是站得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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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再站回〔否定說〕來看
還記得無間道第一集劉德華假扮律師去套被告的話
劉:「毛哥叫我來的,毛哥叫我告訴你千萬別亂說話」
就這樣騙到了被告的其他證據
這樣當然算警察的智慧
但這樣的證據怎麼看都要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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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啦
若問我那一說比較有道理
我還真難以取捨也
歡迎版友提出自己的見解來分享
- Sep 29 Fri 2006 04:30
詐欺取得之自白的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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