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我昨天的文章在臉書被分享這麼多次
所以我把它複製貼上在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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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到警察盤查的新聞
希望能喚起大家對盤查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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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收到一則留言:「我有個朋友在法院實習司法官訓,一天早上睡過頭在上班情急在路上違規,被法院旁的警察攔下來,盤問身份及目的後,就放行了,這警察沒依法令行事喔,呵呵(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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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有人留言問下列問題:「請問如果經過治安較不好的路段(EX林森北) 走在路上,警察可以隨意的欄路人及搜包包嗎?搜包包可以拒絕嗎? 若騎車時,被要求開車廂,可以拒絕嗎?
我之前問過警察,他說我可以拒絕,但他會懷疑我包包或車廂藏有違禁品,他會叫我自己打開給他們看,不是他們親自動手就不是搜,但對我們來講這樣不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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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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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讀警專的讀者說我的故事被編入警專教材內,呵呵,我沒有好或不好的任何想法,因為我是全台灣第一且唯一發現並呼籲「盤查被濫用」的人,尤其自古以來沒有一個學者檢察官法官發現偵查實務越來越少人費時費力去聲請拘票搜索票了,因為用盤查就可以當街押人搜身並闖入搜屋
學者檢察官法官幾乎看不到第一時間盤查的可怕經過(被盤查的人通常沒機會也不敢拍攝,若硬拍,也可能被警察用偵查不公開的名義硬阻止,所以大多只有警察拍的,而且最多只會看到隔很多分鐘後才錄的部分畫面,而且只有在對警察有利時才會才會上呈給檢察官及法官看,同理,youtube大多只會看到好警察遇到刁民的影片)
你幻想的是電影中壞人都逍遙法外,我看到的是有些壞警察利用違法盤查技術性把他看不爽的老百姓押到警局,然後立刻放人,理由不用問,單純只想讓你更不爽罷了。或是上級交待要清空學生或民運人士,就用違法盤查把合法集會的人押回警局,然後慢慢作簡單無意義筆錄,拖夠時間後立刻放人。或是故意不聲請拘票搜索票去押去搜,違法拘捕違法搜索數十次數百次,總會幸運多抓幾個通緝犯,這是有績效又有獎金的⋯⋯
既然如此,還要法律幹嘛?
若大家覺得警察無條件無限制皆可盤查拘捕搜索任何人民,反正沒做壞事就不用怕被盤查被拘捕被搜索,當然可以請立委修法,我會乖乖遵守任何盤查拘捕搜索的命令orz
若大家覺得警察更應守法,符合法律要件,就可以盤查拘捕搜索,把壞人抓光,保護我們不被壞人欺負。反之,若不符合法律要件,就不可以盤查拘捕搜索,保護我們不被壞警察欺負。那...不就是我正在做的反抗嗎?為何我是全台灣第一位且唯一位敢挺身而出的人?
若真要說,我寧願被編入司法官訓練或律師訓練的教材內,因為這才是我的初衷及想改變的,問題並非在警察身上,而在檢察官及法官,因為自民國1年~104年,沒有一個警察因違法盤查違法拘捕違法搜索而被判有罪確定,一個都沒有,萬勝零敗,只有二種可能,(一)自古以來,連續百年來,沒有半個壞警察違法。(二)檢察官法官們都故意睜一眼閉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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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一陣子就會有反對我的人來嗆我罵我酸我,而這種人幾乎都主張:「警察可以無限制無條件盤查任何人民,若人民不配合,就可以強押人民到警局」,但他們不敢明說
我強調無數次:「我強烈支持警察可以合法盤查,我堅持人民必須配合合法盤查,我只反對警察違法盤查,我堅持人民有權拒絕違法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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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件事我一直不懂, 我強烈支持警察有權合法盤查,我強烈反對警察違法盤查,我一直以為我的堅持很合理也很卑微, 為什麼還有警察要來跟我吵?為什麼還有警察有臉公然堅持要違法?為什麼還有警察公然要人民必須接受任何違法盤查?他們總認為縱使警察違法,我們還是「必須」配合,縱使「全台灣只剩一個人拒絕」都不行,理由其實大同小異,我直接把反對者的留言及我的回覆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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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發生什麼事,繼學運之後,FB又突然流傳我歷次被盤查的文章,所以我把全部文章集中在同一個分類,讓大家方便閱讀
http://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category/508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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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次都因為兩手空空走在人潮中而被盤查,每個警察都說若不配合就要把我押到警察局並告我妨害公務,有些明知自己違法盤查而不敢押我,有些明知自己違法盤查仍硬把我押到警察局
⋯⋯
我告警察從來沒贏過,每個檢察官丶檢察長丶法官都判我輸,理由大約下列幾種:
第一種:警察說楊先生看到警察就閃躲,警察不可能說謊,所以楊先生有犯罪嫌疑
(但錄影畫面明明就拍到我乖乖站在警察面前要求他們掏出藍色的小本法典,我一一解說法條內容。此外,我這個兩手空空的人幹嘛要躲警察?我為什麼要冒著誣告偽證的風險去告警察?有沒有發現檢察官故意不提錄影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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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最新出爐的理由,因為那個地方在曾在「半年前」曾經發函[指定]那個地方當盤查的地點,所以半年後或數年後,那個地方也可以無條件盤查

(何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的「指定」?要如何「指定」?「指定」的範圍及時效為何?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解釋上(1)僅能事前指定:否則警察走在路上臨時想盤查某人,就立刻指定某人腳下的位置,那豈不是等於警察可以隨時隨地無條件對任何人盤查?為了避免這種取巧架空法律的行為,解釋上僅能事前指定。(2)僅能小範圍指定:否則警察只要一口氣指定全台北市,那麼全台北市都可以無條件盤查了?為了避免這種取巧架空法律的行為,解釋上僅能小範圍指定。(3)僅能短時間指定:否則警察每天指定100個不同位置,一年後就可以累積3萬6千多個指定,那豈不是全台北市幾乎都能慢慢累積納入指定範圍內?那麼全台北市都可以無條件盤查了?為了避免這種取巧架空法律的行為,解釋上僅能短時間指定,通常為幾個小時,但絕對不可能長達半年或一年,本案就是如此,警察不可以拿半年前的函來對半年後路過的人民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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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最後一次為[盤查]及[大法官535號釋憲]付出,地檢署的檢察官又不起訴了(不起訴理由就是這二張照片),高檢署檢察長又駁回我的再議(駁回理由同前),目前向地院聲請交付審判中ing
躲在網路上和絕大多數人一起去罵極少數錯的很明顯的人,那是絕大多數人在做的事,我做了相反的選擇,而對方是集公權力一身,而且形象最好的人,我單純只因不爽他們長年違憲違法,所以一個人和千千萬萬人對幹,也因此我從沒贏過,我每次都輸很慘
希望各位同學把這篇轉給你們的教授看,若有朋友是法官的,也轉給法官們看,因為台灣需要更多像林孟皇及錢建榮一樣的好法官,因為若他們來判,他們絕對不會袒護任何人,他們絕對不會用職業(警察)或身份(學生)來決定有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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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二次告警察的案件
上星期第一次開庭
我當場大驚
因為警察說:「楊先生看到警車後,停頓了一下,又低頭走回騎樓…所以我們認為他有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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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晚上9點多,我穿著運動服丶運動褲丶慢跑鞋,我開心的慢跑完後,流一點汗,走路要去夜市買宵夜吃,那就是塞滿人的廣州街夜市(艋舺夜市)
我才走到巷口,就一隻伸過來抓住我,警:「喂!證件看一下」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56) 人氣(86,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