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版友的問題:
有個新聞案件我一直lag...直到今天又看到有人手機遺失,拾得人要求三成的報酬才又想起當時一直想不到適當的解決方法:該新聞案件是說有同學(甲)要繳學費的5萬元遺失,後被人(乙)撿到並以民法805條請求給付三成為報酬,請問同學甲能否主張民法148條--乙權利濫用,而減輕其給付。但如果乙不接受,有其他可主張嗎?這種案件麻煩在不可能都上法院還是真的無解......只能從修法著手,另外撿到1千萬就可要求300萬...不會太爽了一點嗎?
===========
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3) 人氣()
凌晨1點多,我才離開辦公室
獨自來到吉野家享受期待已久的晚餐
卻見一個老女人與一名年輕男子在店內辯論
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0) 人氣()
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還記得我被二一之前,曾經很短暫地交了一個文化的女友
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
好久沒寫文章了
因為我最近跑去當了一星期的男公關
===========
高中的時候
我曾經夢想北一女突然招我一個男學生
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9) 人氣()
好像是去年
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4) 人氣()
又到了法院的年底大清倉
這幾星期都在連續開庭
昨天經版友提醒
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0) 人氣()
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1) 人氣()
===============
高中有一小段歲月
在那個夜店還不叫夜店的年代
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3) 人氣()
寫書的凌晨,巧遇一則新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20/today-so16.htm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洪姓男子在路邊擺攤時,被控夥同邱姓等3名男子,以直徑比木製牛型器具還小的圓形藤圈設局,先佯稱根本不可能套進,刻意輸給同夥,待路人心生貪念下注後,才套進詐騙路人;基隆地方法院調查後,認為洪某與路人對賭前,有先將藤圈套進牛型器具過,才與路人對賭,但警方並未扣得牛型器具及藤圈,無法得知是否動過手腳,判處洪某等4人無罪。
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