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讀刑訴時
我就很好奇441條
為什麼規定要由檢察總長同意才能提起?
我腦海只想著一個問題
他是原告也
我未來是被告的辯護律師也
檢察官來告我們這一邊的人
檢察官和檢察總長怎麼可能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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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教授講了一些我聽不懂的法理
我根本聽不下去
我認為根本是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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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
我接了一件CASE
當事人愛上不該愛的人
那個女的,把他的錢都騙光了
最後還要求分手費
男的不給,轉身騎車要離開
女的硬拉著機車後座不放
結果女的跌倒受傷
男的趕緊想送她到醫院
女的哭著說不用
男的就騎車載她去坐捷運
停下車
女的去買票,男的去買菸
女的借機打電話給另一個男友
另一個男友就報警
所以提起了傷害罪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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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很老實
被抓到警察局嚇得半死
對方一搭一唱
所以簽下和解書
一方賠錢
一方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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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
隔沒幾天
那女的又找檢察官告男的
男的請了一個2光律師
收了伍萬元
隨便寫一份答辯狀
然後判決下來
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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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男方覺得律師很爛
也對司法感到失望
決定不上訴
忍痛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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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後的現在
才發現前科紀錄嚴重影響升遷
經過估算
未來累計所失利益達數百萬元
(沒錯,他是職業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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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經友人介紹找上我
我要幫他提起非常上訴
我深信本案已經撤回告訴
而且那個女的供詞矛盾
一下說他用手打她
一下說他用腳踶她
(太扯了吧,沒有人會記錯這種事)
一下說他打了她跑掉,才借機報警
一下說他去買菸時,才借機報警
漏洞百出
他媽的很奇怪
之前的律師丶檢察官
都沒發現
法官
也沒針對此寫判決理由
愈看愈火
我就幫他寫了非常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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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我寫的很好
客戶看完也很滿意
我還做了試驗
我拿給非法律系的人看
確定了任何人看了都會被說服之後
送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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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檢察總長的回函
駁回了
什麼駁回的理由都沒寫
這不是形容詞
就是什麼理由都沒寫
只寫〔抽象的結論〕
例如
〔針對某部分..並無違反經驗法則〕
〔針對某部分..並無撤回告訴〕
〔針對某部分..並無矛盾〕
〔針對某部分..容有誤會〕
只有檢察總長的〔結論〕
沒見到半個字的〔推論〕
上述,不是形容詞,不是誇示法
真的就是沒寫半個理由
駁回理由的內容
寫不到1頁
如果駁回理由可以如此簡略的話
檢察總長只需傳個簡訊〔駁回〕2個字不是更甘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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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宣判我敗訴的那個人
不是中立的裁判,不是客觀的法官
而是我的對手
沒錯
就是那個球員兼裁判的對手
那個檢察一體的控方
因為441條規定要檢察總長同意
否則不能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若不同意
我根本不能把書狀送到法官面前
操他媽的
這算什麼狗屁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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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律師訓練時的第一天
最後一堂課的講師
是李念祖
他就提到441條
他也很不爽這個規定
怎麼可以由檢方來決定
非常上訴形同虛設
- Nov 10 Fri 2006 04:16
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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