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最近比較忙,所以一直沒po文章
之前有版友詢問〔狀態犯〕的問題
以前我學刑總時也曾問過相同的問題
還記得教授的回答是
〔狀態犯的定義(即區分標準),有很多種,任選一種即可〕
現在我用同樣的話回答各位
狀態犯這東西,其實大家看法〔實質上〕完全相同
只是剛好〔定義〕(即區分標準)不同而已
比如我覺得蔡依琳是大美女藝人
(我真的很喜歡她,我還有她的DVD)
相信大多數人的看法和我一樣
但偏偏在討論蔡依琳時
大家的〔定義〕(即區分標準)不同
甲說:蔡依琳=女人(用性別區分)
乙說:蔡依琳=美人(用美貌區分)
丙說:蔡依琳=藝人(用職業區分)
請問那一說比較正確? 都正確
請問那一說的定義比較好? 都好
請問那一說的區分標準比較好? 都好
請問要選那一說? 任選一種即可
===================
關於狀態犯的定義(即區分標準)
我印象中有2到3種
1.狀態犯 vs 繼續犯
2.狀態繼續犯 vs 行為繼續犯
3.我忘了,嘻嘻~
各位沒必要花時間全背下來
強烈建議任選其一即可
個人偏好第一種:狀態犯 vs 繼續犯
===================
大多數同學在研讀法律的某些分類時
都有壞習慣
大家拼老命去背各種分類,例如
〔舉動犯 vs 結果犯〕
〔實害犯 vs 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 vs 具體危險犯〕
但是卻花很少的時間去學它的〔區別實益〕
正確的讀書方法應該反過來
大多時間花在〔區別實益〕
很少時間花在〔法律分類〕
理由很簡單
因為考試大多考實例題
背名詞無法解題
懂區別實益才能解出正確答案
退一步而言
就算真考個名詞解釋題或申論題
若不懂區別實益
又要如何寫出二者的內容和差別?
所以〔區別實益〕才是最重要的東西
===================
狀態犯 vs 繼續犯
定義和區分標準有很多種
我個人偏好那一種,內容如下
狀態犯:既遂=犯罪行為終了
例如:殺人,人死=既遂=犯罪行為終了
例如:重婚,當妳說:〔我願意〕=既遂=犯罪行為終了
例如:毀損,玻璃打破那一剎那=既遂=犯罪行為終了
繼續犯:既遂,尚未終了,須行為人停止,才終了
例如:妨害自由,關起來=既遂,尚未終了(放出來才終了)
例如:強姦,插進去=既遂,尚未終了(拔出來才終了,嘿嘿)
===================
在這個定義和區分標準之下
最大的區別實益
當正犯某甲〔既遂〕〔之後〕
某乙〔才〕跑過來幫忙
某乙能不能成立共犯?
補充:
國考實例題就會出類似的案例
所以我才說,懂區別實益才能解題
===================
假如某甲殺某乙,當乙斷氣死亡之後
某丙才臨時衝過來把某乙架住
丙:〔甲大哥!我來幫你架住乙,快砍他〕
試問:丙是否成立殺人罪的共犯?
答案:不成立殺人罪共犯
何謂共犯?
至少是共同參與犯罪行為
殺人罪是狀態犯
乙死=既遂=犯罪行為終了
所以丙根本沒有參與犯罪行為
所以丙不成立殺人罪的共犯
==================
講到這裏
相信大家都完全搞懂了
很好
報告完畢
嗯...天又亮了
PS:以下是版友的問題
======================
〔到底狀態犯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還是都有?〕
======================
狀態犯 vs 繼續犯
結果犯 vs 行為犯(舉動犯)
上述二段話
是分別用不同的定義和區分標準
這就好像
男人 vs 女人(用性別區分)
老人 vs 小孩(用年紀區分)
〔到底男人是老人還是小孩?還是都有?〕
明白了吧
你最大的問題在於死記太多東西
凡事都要追求簡單丶靈活
最近比較忙,所以一直沒po文章
之前有版友詢問〔狀態犯〕的問題
以前我學刑總時也曾問過相同的問題
還記得教授的回答是
〔狀態犯的定義(即區分標準),有很多種,任選一種即可〕
現在我用同樣的話回答各位
狀態犯這東西,其實大家看法〔實質上〕完全相同
只是剛好〔定義〕(即區分標準)不同而已
比如我覺得蔡依琳是大美女藝人
(我真的很喜歡她,我還有她的DVD)
相信大多數人的看法和我一樣
但偏偏在討論蔡依琳時
大家的〔定義〕(即區分標準)不同
甲說:蔡依琳=女人(用性別區分)
乙說:蔡依琳=美人(用美貌區分)
丙說:蔡依琳=藝人(用職業區分)
請問那一說比較正確? 都正確
請問那一說的定義比較好? 都好
請問那一說的區分標準比較好? 都好
請問要選那一說? 任選一種即可
===================
關於狀態犯的定義(即區分標準)
我印象中有2到3種
1.狀態犯 vs 繼續犯
2.狀態繼續犯 vs 行為繼續犯
3.我忘了,嘻嘻~
各位沒必要花時間全背下來
強烈建議任選其一即可
個人偏好第一種:狀態犯 vs 繼續犯
===================
大多數同學在研讀法律的某些分類時
都有壞習慣
大家拼老命去背各種分類,例如
〔舉動犯 vs 結果犯〕
〔實害犯 vs 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 vs 具體危險犯〕
但是卻花很少的時間去學它的〔區別實益〕
正確的讀書方法應該反過來
大多時間花在〔區別實益〕
很少時間花在〔法律分類〕
理由很簡單
因為考試大多考實例題
背名詞無法解題
懂區別實益才能解出正確答案
退一步而言
就算真考個名詞解釋題或申論題
若不懂區別實益
又要如何寫出二者的內容和差別?
所以〔區別實益〕才是最重要的東西
===================
狀態犯 vs 繼續犯
定義和區分標準有很多種
我個人偏好那一種,內容如下
狀態犯:既遂=犯罪行為終了
例如:殺人,人死=既遂=犯罪行為終了
例如:重婚,當妳說:〔我願意〕=既遂=犯罪行為終了
例如:毀損,玻璃打破那一剎那=既遂=犯罪行為終了
繼續犯:既遂,尚未終了,須行為人停止,才終了
例如:妨害自由,關起來=既遂,尚未終了(放出來才終了)
例如:強姦,插進去=既遂,尚未終了(拔出來才終了,嘿嘿)
===================
在這個定義和區分標準之下
最大的區別實益
當正犯某甲〔既遂〕〔之後〕
某乙〔才〕跑過來幫忙
某乙能不能成立共犯?
補充:
國考實例題就會出類似的案例
所以我才說,懂區別實益才能解題
===================
假如某甲殺某乙,當乙斷氣死亡之後
某丙才臨時衝過來把某乙架住
丙:〔甲大哥!我來幫你架住乙,快砍他〕
試問:丙是否成立殺人罪的共犯?
答案:不成立殺人罪共犯
何謂共犯?
至少是共同參與犯罪行為
殺人罪是狀態犯
乙死=既遂=犯罪行為終了
所以丙根本沒有參與犯罪行為
所以丙不成立殺人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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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裏
相信大家都完全搞懂了
很好
報告完畢
嗯...天又亮了
PS:以下是版友的問題
======================
〔到底狀態犯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還是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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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犯 vs 繼續犯
結果犯 vs 行為犯(舉動犯)
上述二段話
是分別用不同的定義和區分標準
這就好像
男人 vs 女人(用性別區分)
老人 vs 小孩(用年紀區分)
〔到底男人是老人還是小孩?還是都有?〕
明白了吧
你最大的問題在於死記太多東西
凡事都要追求簡單丶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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