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刑法總則的課本都提到一個例子
〔甲想殺乙,甲說服乙在打雷的夜晚前往山區,乙果然不幸慘遭雷擊而死亡〕
而書中的結論都認為甲不成立殺人罪
理由皆認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或沒有客觀歸責
這當然是有道理的
理由可以說沒有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因為這也是種言論自由,何況雷擊的機率比中樂透還低,算在可容許的風險範圍內
理由也可以是風險沒有實現,因為雷擊的機率比中樂透還低,沒有必然伴隨的關係
理由也可以是不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因為乙是自願的,乙也知道有風險而自願外出,與其說是殺人,不如說是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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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國小五年級升六年級的暑假
某個下午突然下起大雨
我不知為何突然有個強烈的念頭
〔我想去抱陽台右邊第3個欄杆〕
我就走向陽台
但陽台地面都是雨水
打著光腳的我,一直在猶豫要不要弄溼腳
左右為難之際,我遲遲沒跨出第一步
然後一道閃電打過來
(閃電的末端趨近於白色,大約只有20公分寬)
磅!好大一聲
剛好打在陽台右邊第3個欄杆
我當場嚇退一步
轉身邊哭邊跑回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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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真人真事
從那天開始,我就很害怕閃電
只要有閃電,我就不敢出門
若騎車騎到一半遇到閃電
我就停車,找個屋簷等閃電停
就連現在開車,我也會路邊停車
至今,我仍對閃電充滿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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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有過這段悲慘的童年創傷
所以從大一開始
我對於刑總課本的這個例子非常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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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美國每年都會有3~5個人在打高爾夫球時遭到雷擊
所以美國就規定高爾夫球場要裝閃電警報器
當收到閃電的氣象預報時,就要強制客人離場
而我國的中央氣象局也會有閃雷預報
動不動就勸人民要小心雷擊,儘量不要出門
換言之,這也許算是法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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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換個角度來想
機率低,並非阻卻構成要件或阻卻違法事由
還記得律師考題曾出過甲在無人的深山喝酒,然後開槍不幸擊斃碰巧經過的登山客的案例
照學者的邏輯,因為機率極低,就當然不成立犯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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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把案例修改成〔甲想殺乙,甲在打雷的夜晚把乙丟在山區,乙果然不幸慘遭雷擊而死亡〕,甲除了妨害自由以外,有沒有可能構成殺人罪呢?
若按照課本上的邏輯來看,很可能是不會成立殺人罪的喔
所以我強烈建議學者們要將這個雷擊的例子從刑總課本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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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我從大一就想寫了
終於完成了心願
PS1:
被21那年,我在陽明山的餐廳打工
有天下起大雨
我很害怕又有閃電,我就跑進廚房洗碗
磅!好大一聲
一道閃電從屋頂穿進來
(這道閃電的顏色看不清楚,大約只有5~10公分寬)
我忘了是打在冰箱還是地板
只記得只距離我不到5公尺
PS2:
大四那年
有個夜晚下起大雨
我騎車經過民權大橋
當我上橋開始有閃電
閃電直接打在河面上
往橋的方向,越打越近
連續打了約10道閃電
(這10道閃電都是超亮的藍色,超級寬)
我的機車在橋中間熄火
〔莫非天要滅我?〕
我一面用腳踩發動機車,一面大聲哀號
我幾乎又要哭出來了
最後一道閃電
只距離我不到50公尺的河面
機車終於發動了
我逃過一劫
PS3:
去年
我在法院開完庭
又閃電了
我站在法院門口不敢走出去
剛好看到研究所同班同學
他是檢察官,剛開完會要離開
我好開心
我跟他說我從小就怕閃電
我求他陪我一起走,直到我回到車上
他覺得我在騙他
他說要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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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有求生本能的
我當然是要命不要臉
他走,我硬貼在他身旁走
直到經過我的車為止
PS4:
剛才上網查了一下
在美國,人被雷擊的機率是1/500000
在美國,中威力球頭獎的機率是1/146107962
在英國,人被雷擊的機率是1/3000000
在英國,中樂透頭獎的機率是1/14000000
在台灣,中大樂透頭獎的機率是1/13983816
其實人被雷擊的機率是比較高的
難怪我沒中過大樂透頭獎,只被雷擊了幾次
PS5:
金氏世界紀錄中,被雷擊最多次的人是一個美國的公園巡警
他在7個不同的地方被雷劈了7次
結果他還活的著
我不想打破他的紀錄 -.-"
〔你永遠不知道意外和明天那個先來臨〕---- 教宗諾望保錄二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