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與版友公開的問答內容

各位考生都須好好思考和反省

=============

KK 於 August 30, 2010 04:11 AM

我前年把考古題K的差不多了每題至少應該看過3遍吧但因為改制附法條後,不少題目變的天馬行空,在這些題目我用考古題的實力拿不到分數,最後律師差了一分飲恨去年沒錢了只好去工作,直到去年年底領完年終獎金才又回來考,但離今年考試只剩8個月,改採傳統的k書方法,考完後的感想還是:考古題的分數我應該大多有守住,但天馬行空的題目我失守了(比如說民訴第一題訴狀要怎麼修改、國私陳榮傳期刊上的獨門暗器等),這都不是靠考古題可以救的起來的分數,我覺得這些題目很有可能成為成敗的關鍵,而考古題的題目可能別人也熟,我沒法靠考古題分數拉開與別人的差距,很鬱卒
 
===============

版主 於 August 30, 2010 05:50 AM

我沒有說看考古題就必上啊

畢竟修行在個人,有人看課本上,有人看課本沒上

有人看考古題上,有人看考古題沒上,本來就是如此

我知道你沒惡意,也看得出來你是用功的考生

但恕我直言,從〔天馬行空〕這四個字,就可以看出問題真的在你身上

天馬行空的怪題目,你不會,別人也不會,除非別人的實力真的比自己強

但我當年絕對不會這樣負面思考,因為我是正面思考的人,我只會覺得我不會,那別人也不會,尤其我又是極少數看過考古題而且還每題看過三次的人,在大家都不大會的前提下,別的人爛答案一定會比我的爛答案還要再爛一點,我很可能是爛蘋果中前8%普通爛的其中一個

事實上,我也是一半不會寫而考上的
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9710935

考試的目標是為了〔考上〕,而非〔答對〕

考試的目標是追求〔別人的分數比我爛〕,而非〔答對〕,〔全錯都無所謂〕

陳金鋒和彭政閔會因為自己打十次只打3支安打卻被K掉7次而難過嗎?當然不會,因為大家都知道3成的打擊率就算很高了,因為其他絕大多數的打者只2成左右的打擊率而已,只要別人比我爛即可,我幹嘛非要完美且徹底地打敗投手不可?

罵你是為你好

因為你一定不想再繼續當負面思考怨天尤人怪東怪西還沒放榜就鬱卒自己考不上的廢物

===============

KK 於 August 30, 2010 04:15 AM

補充一下陳猷龍教授改制附法條前對司律考試型態的預測,我覺得預測挺
神準的:

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陳猷龍認為,目前律師、司法官考試的試題已經偏難,『如附發法條,命題委員可能避免命擬直接引述法條之試題,試題將更加困難、複雜』,而附發法條對作答也沒有幫助,考生將必須看清試題、查閱法條,『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答題自無章法,鑑別度可能因此降低』。陳猷龍說,目前教育與考試雖注重條文,但不是要求學生硬背,只要熟稔法條,看到試題即可依題旨論述,如果考試附發法條,考生將不願意去研讀與背誦條文,日後可能連查閱條文都有問題,再加上『命題委員可能命擬理論有爭議的問題,台灣的法學教育將與實務漸行漸遠,與附發法條的本意背道而馳。』

================

版主 於 August 30, 2010 06:32 AM 回覆

看完我以下的〔協同意見書〕,你就會發現我跟你的差別

我覺得陳教授講的很有道理

聽到陳教授這番見解,我非常高興

因為國考本來就不該考任何死背法條的題目

因為很無聊也不實用

因為實務一定是open book

因為實務甚致可以預先在開庭前一個月以上慢慢準備

我真的太高興出題教授會出一些和法條記誦無關的活題目,本該如此

如果活題目很簡單,那表示我一定會

如果活題目很難,表示才能過濾出程度好的考生

像我這種重考多年,而且花很多時間看完歷年考古題而且課本中的基礎也不錯的考生,最有可能因此而考上

我真的太高興了

難不成你想考那種死背法條的爛題目嗎?

你這個所謂考古題看很熟又精通理論的學術份子真的會在死背型題目中勝出嗎?

現在你看的出我跟你的差別了吧

我是正面思考,我積極樂觀地看待每一件事

而你剛好相反

你凌晨4點多上來哭夭

我凌晨5點多上來譙你

還沒放榜就哭夭

這和見色滑精有何差別?

幹完才知自己有多猛,這才叫男人

還沒放榜,正面一點都還來得及

放榜後等你好消息

記得上來留言謝我一聲

================

KK 於 August 30, 2010 07:03 AM

楊律師您好:
抱歉,可能是連續兩次差一分,使我習慣了錯誤的悲觀想法,感謝您花費寶貴的時間回覆,看完您在第49樓的回覆後,讓我有震聾發聵的感覺,覺得國考生涯又重新燃起了希望,不再執著於考試結果的陰暗面,而能更加客觀的看待這件事情。覺得今天運氣很好能夠看到您富有內涵的建議,相信今天會是個美好的一天,誠摯感謝並祝萬事順心~

================

版主 於 August 30, 2010 08:14 AM

我就知道你還沒睡,正在等你

沒事,加油

對了,今年民訴第一題,你可以參考一下保成在網上的解答,有寫的部分都寫很棒,但保成的答案若被教授改到,保證低分,可惜,不過總比高點沒寫的0分好很多(高點既然跳過沒寫,我那個年代,高點是比保成強的,沒想到現在的高點竟然連寫都沒寫)
http://www.paochen.com.tw/web/resource/examcontent.aspx?sn_exam=188&query=query

然後你冷靜想想〔保成的解答有沒有漏掉幾個他媽的最重要的東西〕

今天晚上之前,我要看到你的答案,對錯無所謂,但不要不敢寫,幹完才知自己有多猛


PS:

順便要唸一下高點,各家補習班的解題往往都會在其中一個小框框寫什麼:〔命中率??,參照??老師的??書第??頁〕,都已經考完試幾天了,讓你們open book幾天了,民訴第一題竟然跳過去沒寫,就不要過幾天才補貼答案然後又在小框框裏寫自己猜中命中多少題目內容,說服力就差很多啦,我不是在偏坦保成,我甚致認為保成的答案一定會拿低分,但至少保成有種,至少保成願意硬著頭皮去幹,雖然沒讓人高潮但至少也盡力了,我欣賞

=================

KK 於 August 30, 2010 08:05 PM

姑且猜測如下:
1.提假扣押,避免脫產
2.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發票人丁與背書人丙應負連帶責任,故丙丁間應為連帶債務人。所以被告應多加一名丁,訴之聲明應增加以下內容:「請求
丙丁連帶給付票款」
以上為目前想到的內容,煩請不吝指教,感謝

=================

版主 於 August 30, 2010 08:47 PM

你下面第2點〔2.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發票人丁與背書人丙應負連帶責任,故丙丁間應為連帶債務人。所以被告應多加一名丁,訴之聲明應增加以下內容:「請求丙丁連帶給付票款」〕這段話...很接近出題題教授最想要看到的答案了,但沒有把為什麼要這樣修改的理由講出來,你再想想

再提醒你一點

把題目看清楚

出題教授是要你幻想自己是律師,要你以律師的身份去修改法務的書狀,所以你每一次修改都必須要有理由,否則小法務會好奇的問:〔大律師,為什麼要改成這樣?有差嗎?還是你覺得一定要改一改才能以老賣老並顯示你存在的重要性?〕

你這個當過法務的重考生一定有被上面的律師或法務長又改又退無數次的不爽經驗,上面要改下面的,當然要讓下面的人心服口服啊

我剛回到家,現在要去游永,你還有一個多小時可以想,把握最後機會

=================

KK 於 August 30, 2010 09:45 PM

謝謝指教,我再補充如下

2.丙丁間應為連帶債務人。所以被告應多加一名丁,訴之聲明應增加以下
內容:「請求丙丁連帶給付票款」
理由如下:
(1).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發票人丁與背書人丙應負連帶責任,故丙丁間應為連帶債務人。所以被告應多加一名丁,訴之聲明應增加以下內容:「請求丙丁連帶給付票款」,如此可對丁或丙一人或全體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增加原告甲之保障
(2).支票執票人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對發票人有無中對時效之效力,實務見解不一(肯定說:71台上4105判決;否定說:70台上2604判決),基於保險起見應一併以發票人為被告以中斷票據法第22條第1條所定1年消滅時效
(3)一併以發票人丁為被告,可避免本案勝訴,然執行時被告乙丙無資力時之風險


目前想到這些,感謝撥冗指教


(p.s.我沒做過法務,這是我生平第一次修改訴狀,如有錯誤之處,煩請包涵,之前工作主要是當法助做擬判)

===========

版主 於 August 30, 2010 11:25 PM

很好啊,有進步

但現在是在考民訴,不是在考票據

這份書狀要改的地方很多

大多是小瑕疵,影響最重大的錯誤有三個

一丶漏告丁(聲明也要把丁加入),告丁有2大優點,一來可以多向一個人要錢,二來丁住台北,原告住台北,律師也住台北,若把丁也列為共同被告,這樣就可以依民訴20條而合併在台北地院告啦,大律師您該不會想台北台中新竹來回跑吧?

二丶忘了寫請求權基礎,無法特定訴訟標的及審判範圍,被告也無從答辯,這案件根本審不下去,依民訴244條當然要補上去啊

三丶忘了強調這是訴之合併,所以必須提醒法院僅用200萬元來計算裁判費,而非用400萬來計算裁判費,還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四丶其他的錯誤都是小瑕疵

保成的答案漏掉第一及二個最重要的錯誤,你覺得能拿高分嗎?

回歸你個人的問題

你覺得這題目有爛到天馬行空嗎?很實用吧

你覺得這題目很難嗎?多告一人拿到錢的機率就高一些,這道理沒唸過法律的人都懂啊,合併管轄又是打開法條前2頁就看的到東西啊,至於告人一定要有法條依據,好歹要說一下您是用那一條法律來告人,這應該是基本常識吧,不需要當過法務才會吧?何況你還是當過法助的高手也

現在,你還會覺得這是天馬行空的爛題目嗎?

結論:這題目很棒,出題教授用心良苦,設計了一個不用死背法條,不用死背甲說乙說丙說,也不用擔心獨門暗器,而且律師實務一定會用到的東西,同時,也幫老百姓把關,透過這個天馬行空的題目過濾什麼人適合當律師,老百姓才不會白花律師費和裁判費大老遠跑去台中打官司

你很猛啊,你最後還是想到連保成和高點都想不到的答案了

所以我沒騙你,真的

幹完才知自己有多猛

你很猛的

安心等放榜吧

正面思考,就會有你的名字






























KK 於 November 16, 2010 11:31 AM

山窮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謝謝楊律師,我上榜了
那時候您叫我上榜後來留言
說實話,我心裡是覺得一萬個不可能
但沒想到,居然上了
而且名次在中間
不是因為名額擴增考上
真是意外
您真是有先見之明
感恩您在我那時很低潮的時候指點我考題並且給予我鼓勵
謝謝~~~~:)

===========

版主 於 November 16, 2010 02:23 PM 

你本來就很猛了

我只是讓駱駝硬起來的最後一根稻草

祝你未來實習順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