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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想要毒死A

甲下了只要喝1口,就足以致死的毒

碰巧

乙想要毒死A

乙下了只要喝1口,就足以致死的毒

碰巧

甲和乙下的毒,都灌入同一杯酒

A〔只喝了一口〕,當場掛掉

試問:甲和乙是否分別成立殺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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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呢?

咱們不要用背的

只要幻想法庭內的攻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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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不認罪?

甲:我只承認殺人未遂,不承認殺人既遂

法官:為什麼?

甲:我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賴不掉

法官:對啊

甲:我客觀上有殺人的行為,賴不掉

法官:對啊

甲:我至少會成立殺人未遂,賴不掉

法官:那既遂呢?

甲:既遂,必須要有因果關係

法官:你毒A,A也毒死了,當然有啊

甲:有沒有可能A是喝到乙下的毒?

法官:這...檢察官,你來舉證吧

檢察官:這...

甲:既然無法確定是因為我的毒而死,就表示無法確定有沒有因果關係,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基於證據裁判主義丶無罪推定丶罪疑唯輕原則,應該〔推定〕沒有因果關係,所以只能判我殺人〔未遂〕

乙:我的抗辯和甲一樣,我也來個殺人未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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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們

若你(妳)是檢察官,會如何反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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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是檢察官

我會來個短篇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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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不同的毒液,加在同一杯酒,這就是〔混合〕,而且都是足以致死的〔混合〕,A的那一口,同時喝下了甲毒和乙毒,所以在驗屍報告中,A的屍體殘有兩份毒藥,被害人的屍體就是最好的證據及證明,通常殺人罪的被害人無法出庭作證,導致真兇逍遙法外,這是我第一次遇到殺人既遂的被害人,在死後仍可自己作證兇手的惡行,他不但證明了因果關係的存在,也證明了因果報應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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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是甲的辯護人

我也會來個短篇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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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不同的毒液,加在同一杯酒,這就是〔混合〕,那一口,的確是足以致死的〔混合〕,但半口呢?還足以致命嗎?若1/4口?還足以致命嗎?的確,驗屍報告中發現甲毒和乙毒,但甲的毒佔了多少比例呢?還足以致死嗎?沒有人知道答案,沒錯,甲犯了罪,他該受到刑罰,但是法官的工作不只是判斷甲是不是壞人,而是甲〔無合理懷疑地確定〕犯了什麼罪名,我發現在場的各位都不自覺地仰了頭思考這個問題,相信各位都和我一樣在思考何者是〔確定〕的標準答案,這就是所謂的〔合理懷疑〕,為了讓各位可以繼續思考,我不多說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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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妳)若是法官

會怎麼判呢?

這就是〔累積的因果關係〕

法官可能會略為偏向〔未遂〕















若略為修改一下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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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想要毒死A

甲下了只要喝1口,就足以致死的毒

碰巧

乙想要毒死A

乙下了只要喝1口,就足以致死的毒

碰巧

甲和乙下的毒,都灌入同一杯酒

A〔整杯喝完〕,當場掛掉

試問:甲和乙是否分別成立殺人〔既遂〕?

===================

你(妳)若是法官

會怎麼判呢?

這就是〔擇一的因果關係〕

法官可能會略為偏向〔既遂〕













一般書本會直接告訴同學通說的答案

但死背,是無法解決千變萬化的不同各案

題若設計成模稜兩可時,死背的同學就搞不定了












其實〔擇一的因果關係〕或〔累積的因果關係〕

表面上是在討論〔因果關係〕

實質上,根本就是在討論〔舉證責任丶證明力〕

各位同學不同死背

只要幻想一下自己是法官丶檢察官丶辯護人

然後在腦海中演練一下攻院

就可以找到心中的答案了















PS1:

講到這裏,各位同學一定會好奇

〔前面文章不是說只要有關係即可嗎?〕

〔上面的例子,感覺上多少有點關係啊?〕

〔有點矛盾喔?〕

其實沒有衝突啦

只要能〔舉證證明〕〔有關係〕

那就是〔有因果關係〕

但若〔不能100%確定〕〔有關係〕

那就是〔推定沒有因果關係〕

上面的例子若單憑第一直覺的法感

多少有某種程度的關係

但到了100%嗎?

但到了無合理懷疑的程度嗎?







PS2:

昨天想了半天

我的速記方式好像不大恰當

看來還是用傳統定義比較精確

〔無前者,無後者,有前者,有後者〕

這個定義似乎比較能解決擇一和累積因果關係的問題

但這定義遇到假想的因果關係時,又很容易搞混

看來似乎很難有完美的定義

管他的,先寫再說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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