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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的要件
除了〔犯罪嫌疑重大〕
還必須有〔法定羈押事由〕
以及〔羈押的必要〕
=============
用一個實例來解說比較易懂
8月份
有多位高中生因為涉嫌販賣毒品而被逮補
警方好像已經監聽半年了
其中一個後來成為我的客戶
他被逮捕之後,先送到警察局訊問
然後再送到地檢署訊問
因為他有承認部分罪行
檢察官同意讓他當晚具保出來
=============
9月中
也就是中秋節前,再度開偵查庭
我剛受委任為被告的辯護人
第一次陪同被告出庭
=============
我曾經說過
我是實務上極少數會要被告保持緘默的律師
(如果沒有意外,我很可能是唯一總是要客戶保持緘默的律師)
所以被告對檢察官的每一個問題都保持緘默
檢察官當場動怒,當庭逮捕被告,要聲請羈押
=============
坦白說
我很沒面子
因為在場還有好多位共同被告
也有其他辯護律師
只有我的被告當場被逮捕並聲請羈押
=============
散場時
一位老律師猛對我搖頭
〔那有人在保持緘默的〕
〔這樣一定會被羈押〕
〔而且事後客戶一定會怪你〕
=============
老律師說的每一句話都是實言
我的客戶向來都保持緘默
每次警察或檢察官都會當場動怒
我的客戶向來都被聲請羈押
而且大多都會被羈押
而且...客戶的家人大多都會不爽
最後...大多都會換律師
呵呵,後面的律師費我幾乎都沒賺到
=============
好的律師應該看〔長線〕還是〔短線〕?
一般人都以為律師可以把死的辯成活的
其實沒這麼厲害
審判實務上
定罪的關鍵證據大多是〔被告偵查中自白〕
若以〔長線〕來看
我寧可讓被告保持緘默,並被羈押幾個月
一切都是為了未來的審判作準備
=============
羈押的實務
檢察官會先將被告逮捕
然後慢慢寫個羈押聲請書
然後把偵查卷宗及被告移送到法院
然後慢慢等法官把偵查卷宗看完
然後再排隊等開羈押庭
通常都要等4~6小時以上
所以中秋節前的星期五
我整個下午都在法院門口抽菸等待
=============
我的壓力很大
只有我的客戶被聲押
又是中秋節前夕
萬一客戶被羈押
我實在很難跟他的父母交待
=============
晚上六點多
總於要開羈押庭
我沒吃午餐也沒吃晚餐
畢竟我滿腦子只想把這個犯錯的孩子帶回家過節
也許他未來8成以上會有罪
他的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我不認為他符合羈押的要件
於情於理於法
這孩子今天不該被羈押
=============
法官先為人別訊問
然後法官問他有沒有參與犯罪行為
被告一面發抖,一面小聲地回答
〔保...保...保持緘默〕
然後法官給我發言的機會
這刻我等待一個下午了
是生是死,就看這一刻了
=============
以下是我的發言
=============
被告有固定住所
8月份就被逮捕並交保
今天也準時來開庭
所以沒有〔逃亡之虞〕
如果要串供,這一個半月早就串供了
如果有串供,今天幹嘛保持緘默?
是我要被告保持緘默的
因為偵查不公開,我對案情還不清楚
我只知道警察之前沒有搜索票和拘票
就搜索並且逮捕被告
本案很有可能有證據排除的問題
所以我才讓被告行使緘默權
檢察官開庭的第一句話都是
〔先告知你權利,你有權利保持緘默....〕
為什麼當被告保持緘默時,檢察官都會當場動怒聲押?
〔保持緘默〕=〔串供之虞〕?
還是說
〔羈押〕=〔強迫被告認罪的工具〕?
沒錯
販賣三級毒品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
但沒有〔羈押的必要〕
何謂〔羈押的必要〕?
最白話的定義就是〔不押,就辦不下去〕
1個半月前,檢察官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而具保
為何1個半月後,又突然覺得有必要了?
這1個半月,案情有發生什麼重大變化嗎?沒有
被告現在是高三的學生,剛開學
若羈押,就表示被告必須要休學
有必要讓被告荒廢學業嗎?
保持緘默,也許是所謂的〔犯罪後態度不佳〕
但這是〔量刑〕的問題
未來審判的法官自然會加重刑度
未來被告也須為自己的行為及態度負責
但〔犯罪後態度〕這不是〔羈押的要件〕
由此可證,被告並無〔羈押的必要〕
====================
法官在思考
被告在發抖
我緩緩坐下來,但心臟跳得很快
法官:〔不符羈押要件,亦無羈押必要,本件聲請駁回〕
呼~我快要被嚇死了
PS1:
以我的實務經驗來看
檢察官幾乎都是很正派的人
充滿正義感
中午在法院附近遇到出來買便當的檢察官時
他們走路都有風的(超帥超酷的)
雖然我和檢察官的立場向來不同,但這是實話
====================
當我還是學生時
我一直不明白羈押權為什麼一定要改到法官手上?
當了律師之後,我完全明白了
〔羈押的要件〕法律雖然規定的很清楚
但〔個案〕是否符合〔羈押的要件〕?
這就是個〔灰色地帶〕
不同立場的人,答案一定不同
====================
從〔學理〕來看
檢察官必定〔從寬認定〕
律師必定〔從嚴認定〕
所以必須由〔中立〕的法官來判斷
=====================
從〔實務或人性〕來看
〔羈押〕絕對是〔極有效且合法〕的〔逼迫被告認罪的工具〕
它的效果僅次於〔刑求逼供〕
但差別在於〔完全合法〕
假如我是檢察官
只要〔犯罪嫌疑重大〕且〔不認罪〕的,我一定會羈押被告
假如我是檢察官
我一點都不會有罪惡感,我反而覺得我在打擊犯罪且伸張正義
然而...動機雖然良善...但是...符合法律規定嗎?
再次強調,我不是在說檢察官有多可惡
因為這是〔人性〕
換成我是檢察官,我也一定會這麼做
======================
一部好的〔刑事訴訟法〕
必須要考慮〔人性〕
也因為上述原因
所以後來才修法,把羈押權移交到法官手上
PS2:
國考重點,大多集中在101之二條
例如:
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但無串供之虞...等等法定事由
試問:能否命被告具保,並當庭釋放被告?
==================
看看101之二的規定
必須〔符合羈押的要件〕但〔無羈押的必要〕時
才可以改成具保
==================
所以答案應該是像我遇到的那位法官一樣
連具保都不用,就當庭放人
PS3:
有沒有人有王兆鵬教授的email帳號?
能否私下email給我?
他寫了一大堆〔緘默權〕的文章
我是蠻想寫些〔行使緘默權的心路歷程〕供他參考
==================
大學時,大家都學德派那一套
所以對於王兆鵬教授英美派理論不大重視
甚致有點難以接受
但碰了實務之後
個人強烈地偏向王兆鵬教授的英美派理論
因為它最符合〔實務及人性〕
等各位當了律師後,就明白為什麼了
除了〔犯罪嫌疑重大〕
還必須有〔法定羈押事由〕
以及〔羈押的必要〕
=============
用一個實例來解說比較易懂
8月份
有多位高中生因為涉嫌販賣毒品而被逮補
警方好像已經監聽半年了
其中一個後來成為我的客戶
他被逮捕之後,先送到警察局訊問
然後再送到地檢署訊問
因為他有承認部分罪行
檢察官同意讓他當晚具保出來
=============
9月中
也就是中秋節前,再度開偵查庭
我剛受委任為被告的辯護人
第一次陪同被告出庭
=============
我曾經說過
我是實務上極少數會要被告保持緘默的律師
(如果沒有意外,我很可能是唯一總是要客戶保持緘默的律師)
所以被告對檢察官的每一個問題都保持緘默
檢察官當場動怒,當庭逮捕被告,要聲請羈押
=============
坦白說
我很沒面子
因為在場還有好多位共同被告
也有其他辯護律師
只有我的被告當場被逮捕並聲請羈押
=============
散場時
一位老律師猛對我搖頭
〔那有人在保持緘默的〕
〔這樣一定會被羈押〕
〔而且事後客戶一定會怪你〕
=============
老律師說的每一句話都是實言
我的客戶向來都保持緘默
每次警察或檢察官都會當場動怒
我的客戶向來都被聲請羈押
而且大多都會被羈押
而且...客戶的家人大多都會不爽
最後...大多都會換律師
呵呵,後面的律師費我幾乎都沒賺到
=============
好的律師應該看〔長線〕還是〔短線〕?
一般人都以為律師可以把死的辯成活的
其實沒這麼厲害
審判實務上
定罪的關鍵證據大多是〔被告偵查中自白〕
若以〔長線〕來看
我寧可讓被告保持緘默,並被羈押幾個月
一切都是為了未來的審判作準備
=============
羈押的實務
檢察官會先將被告逮捕
然後慢慢寫個羈押聲請書
然後把偵查卷宗及被告移送到法院
然後慢慢等法官把偵查卷宗看完
然後再排隊等開羈押庭
通常都要等4~6小時以上
所以中秋節前的星期五
我整個下午都在法院門口抽菸等待
=============
我的壓力很大
只有我的客戶被聲押
又是中秋節前夕
萬一客戶被羈押
我實在很難跟他的父母交待
=============
晚上六點多
總於要開羈押庭
我沒吃午餐也沒吃晚餐
畢竟我滿腦子只想把這個犯錯的孩子帶回家過節
也許他未來8成以上會有罪
他的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我不認為他符合羈押的要件
於情於理於法
這孩子今天不該被羈押
=============
法官先為人別訊問
然後法官問他有沒有參與犯罪行為
被告一面發抖,一面小聲地回答
〔保...保...保持緘默〕
然後法官給我發言的機會
這刻我等待一個下午了
是生是死,就看這一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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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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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固定住所
8月份就被逮捕並交保
今天也準時來開庭
所以沒有〔逃亡之虞〕
如果要串供,這一個半月早就串供了
如果有串供,今天幹嘛保持緘默?
是我要被告保持緘默的
因為偵查不公開,我對案情還不清楚
我只知道警察之前沒有搜索票和拘票
就搜索並且逮捕被告
本案很有可能有證據排除的問題
所以我才讓被告行使緘默權
檢察官開庭的第一句話都是
〔先告知你權利,你有權利保持緘默....〕
為什麼當被告保持緘默時,檢察官都會當場動怒聲押?
〔保持緘默〕=〔串供之虞〕?
還是說
〔羈押〕=〔強迫被告認罪的工具〕?
沒錯
販賣三級毒品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
但沒有〔羈押的必要〕
何謂〔羈押的必要〕?
最白話的定義就是〔不押,就辦不下去〕
1個半月前,檢察官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而具保
為何1個半月後,又突然覺得有必要了?
這1個半月,案情有發生什麼重大變化嗎?沒有
被告現在是高三的學生,剛開學
若羈押,就表示被告必須要休學
有必要讓被告荒廢學業嗎?
保持緘默,也許是所謂的〔犯罪後態度不佳〕
但這是〔量刑〕的問題
未來審判的法官自然會加重刑度
未來被告也須為自己的行為及態度負責
但〔犯罪後態度〕這不是〔羈押的要件〕
由此可證,被告並無〔羈押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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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思考
被告在發抖
我緩緩坐下來,但心臟跳得很快
法官:〔不符羈押要件,亦無羈押必要,本件聲請駁回〕
呼~我快要被嚇死了
PS1:
以我的實務經驗來看
檢察官幾乎都是很正派的人
充滿正義感
中午在法院附近遇到出來買便當的檢察官時
他們走路都有風的(超帥超酷的)
雖然我和檢察官的立場向來不同,但這是實話
====================
當我還是學生時
我一直不明白羈押權為什麼一定要改到法官手上?
當了律師之後,我完全明白了
〔羈押的要件〕法律雖然規定的很清楚
但〔個案〕是否符合〔羈押的要件〕?
這就是個〔灰色地帶〕
不同立場的人,答案一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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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學理〕來看
檢察官必定〔從寬認定〕
律師必定〔從嚴認定〕
所以必須由〔中立〕的法官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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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務或人性〕來看
〔羈押〕絕對是〔極有效且合法〕的〔逼迫被告認罪的工具〕
它的效果僅次於〔刑求逼供〕
但差別在於〔完全合法〕
假如我是檢察官
只要〔犯罪嫌疑重大〕且〔不認罪〕的,我一定會羈押被告
假如我是檢察官
我一點都不會有罪惡感,我反而覺得我在打擊犯罪且伸張正義
然而...動機雖然良善...但是...符合法律規定嗎?
再次強調,我不是在說檢察官有多可惡
因為這是〔人性〕
換成我是檢察官,我也一定會這麼做
======================
一部好的〔刑事訴訟法〕
必須要考慮〔人性〕
也因為上述原因
所以後來才修法,把羈押權移交到法官手上
PS2:
國考重點,大多集中在101之二條
例如:
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但無串供之虞...等等法定事由
試問:能否命被告具保,並當庭釋放被告?
==================
看看101之二的規定
必須〔符合羈押的要件〕但〔無羈押的必要〕時
才可以改成具保
==================
所以答案應該是像我遇到的那位法官一樣
連具保都不用,就當庭放人
PS3:
有沒有人有王兆鵬教授的email帳號?
能否私下email給我?
他寫了一大堆〔緘默權〕的文章
我是蠻想寫些〔行使緘默權的心路歷程〕供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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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時,大家都學德派那一套
所以對於王兆鵬教授英美派理論不大重視
甚致有點難以接受
但碰了實務之後
個人強烈地偏向王兆鵬教授的英美派理論
因為它最符合〔實務及人性〕
等各位當了律師後,就明白為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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