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的要件

除了〔犯罪嫌疑重大〕

還必須有〔法定羈押事由〕

以及〔羈押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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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個實例來解說比較易懂

8月份

有多位高中生因為涉嫌販賣毒品而被逮補

警方好像已經監聽半年了

其中一個後來成為我的客戶

他被逮捕之後,先送到警察局訊問

然後再送到地檢署訊問

因為他有承認部分罪行

檢察官同意讓他當晚具保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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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中

也就是中秋節前,再度開偵查庭

我剛受委任為被告的辯護人

第一次陪同被告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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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說過

我是實務上極少數會要被告保持緘默的律師

(如果沒有意外,我很可能是唯一總是要客戶保持緘默的律師)

所以被告對檢察官的每一個問題都保持緘默

檢察官當場動怒,當庭逮捕被告,要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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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

我很沒面子

因為在場還有好多位共同被告

也有其他辯護律師

只有我的被告當場被逮捕並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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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場時

一位老律師猛對我搖頭

〔那有人在保持緘默的〕

〔這樣一定會被羈押〕

〔而且事後客戶一定會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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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律師說的每一句話都是實言

我的客戶向來都保持緘默

每次警察或檢察官都會當場動怒

我的客戶向來都被聲請羈押

而且大多都會被羈押

而且...客戶的家人大多都會不爽

最後...大多都會換律師

呵呵,後面的律師費我幾乎都沒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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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律師應該看〔長線〕還是〔短線〕?

一般人都以為律師可以把死的辯成活的

其實沒這麼厲害

審判實務上

定罪的關鍵證據大多是〔被告偵查中自白〕

若以〔長線〕來看

我寧可讓被告保持緘默,並被羈押幾個月

一切都是為了未來的審判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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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的實務

檢察官會先將被告逮捕

然後慢慢寫個羈押聲請書

然後把偵查卷宗及被告移送到法院

然後慢慢等法官把偵查卷宗看完

然後再排隊等開羈押庭

通常都要等4~6小時以上

所以中秋節前的星期五

我整個下午都在法院門口抽菸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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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壓力很大

只有我的客戶被聲押

又是中秋節前夕

萬一客戶被羈押

我實在很難跟他的父母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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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六點多

總於要開羈押庭

我沒吃午餐也沒吃晚餐

畢竟我滿腦子只想把這個犯錯的孩子帶回家過節

也許他未來8成以上會有罪

他的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我不認為他符合羈押的要件

於情於理於法

這孩子今天不該被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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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先為人別訊問

然後法官問他有沒有參與犯罪行為

被告一面發抖,一面小聲地回答

〔保...保...保持緘默〕

然後法官給我發言的機會

這刻我等待一個下午了

是生是死,就看這一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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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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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固定住所

8月份就被逮捕並交保

今天也準時來開庭

所以沒有〔逃亡之虞〕





如果要串供,這一個半月早就串供了

如果有串供,今天幹嘛保持緘默?

是我要被告保持緘默的

因為偵查不公開,我對案情還不清楚

我只知道警察之前沒有搜索票和拘票

就搜索並且逮捕被告

本案很有可能有證據排除的問題

所以我才讓被告行使緘默權

檢察官開庭的第一句話都是

〔先告知你權利,你有權利保持緘默....〕

為什麼當被告保持緘默時,檢察官都會當場動怒聲押?

〔保持緘默〕=〔串供之虞〕?

還是說

〔羈押〕=〔強迫被告認罪的工具〕?





沒錯

販賣三級毒品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





但沒有〔羈押的必要〕

何謂〔羈押的必要〕?

最白話的定義就是〔不押,就辦不下去〕

1個半月前,檢察官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而具保

為何1個半月後,又突然覺得有必要了?

這1個半月,案情有發生什麼重大變化嗎?沒有

被告現在是高三的學生,剛開學

若羈押,就表示被告必須要休學

有必要讓被告荒廢學業嗎?

保持緘默,也許是所謂的〔犯罪後態度不佳〕

但這是〔量刑〕的問題

未來審判的法官自然會加重刑度

未來被告也須為自己的行為及態度負責

但〔犯罪後態度〕這不是〔羈押的要件〕

由此可證,被告並無〔羈押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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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思考

被告在發抖

我緩緩坐下來,但心臟跳得很快
































法官:〔不符羈押要件,亦無羈押必要,本件聲請駁回〕




































呼~我快要被嚇死了





























PS1:

以我的實務經驗來看

檢察官幾乎都是很正派的人

充滿正義感

中午在法院附近遇到出來買便當的檢察官時

他們走路都有風的(超帥超酷的)

雖然我和檢察官的立場向來不同,但這是實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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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還是學生時

我一直不明白羈押權為什麼一定要改到法官手上?

當了律師之後,我完全明白了

〔羈押的要件〕法律雖然規定的很清楚

但〔個案〕是否符合〔羈押的要件〕?

這就是個〔灰色地帶〕

不同立場的人,答案一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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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學理〕來看

檢察官必定〔從寬認定〕

律師必定〔從嚴認定〕

所以必須由〔中立〕的法官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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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務或人性〕來看

〔羈押〕絕對是〔極有效且合法〕的〔逼迫被告認罪的工具〕

它的效果僅次於〔刑求逼供〕

但差別在於〔完全合法〕

假如我是檢察官

只要〔犯罪嫌疑重大〕且〔不認罪〕的,我一定會羈押被告

假如我是檢察官

我一點都不會有罪惡感,我反而覺得我在打擊犯罪且伸張正義

然而...動機雖然良善...但是...符合法律規定嗎?

再次強調,我不是在說檢察官有多可惡

因為這是〔人性〕

換成我是檢察官,我也一定會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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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好的〔刑事訴訟法〕

必須要考慮〔人性〕

也因為上述原因

所以後來才修法,把羈押權移交到法官手上


















PS2:

國考重點,大多集中在101之二條

例如:

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但無串供之虞...等等法定事由

試問:能否命被告具保,並當庭釋放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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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101之二的規定

必須〔符合羈押的要件〕但〔無羈押的必要〕時

才可以改成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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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答案應該是像我遇到的那位法官一樣

連具保都不用,就當庭放人














PS3:

有沒有人有王兆鵬教授的email帳號?

能否私下email給我?

他寫了一大堆〔緘默權〕的文章

我是蠻想寫些〔行使緘默權的心路歷程〕供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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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時,大家都學德派那一套

所以對於王兆鵬教授英美派理論不大重視

甚致有點難以接受

但碰了實務之後

個人強烈地偏向王兆鵬教授的英美派理論

因為它最符合〔實務及人性〕

等各位當了律師後,就明白為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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