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卷證併送主義〕?
現行的偵查實務流程如下
先由警察搜證和訊問作筆錄
然後再移交給地檢署
檢察官繼續搜證和訊問作筆錄
所以檢察官手上會有一大堆證據和筆錄
這些有的沒的,全部會訂成厚厚數本卷宗
等到檢察官起訴之後
就會把這厚厚數本卷宗送給法官
然後律師也可以去閱卷COPY一份
所以開庭時
檢察官桌上有厚厚數本卷宗
律師桌上有厚厚數本卷宗
法官桌上有厚厚數本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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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起訴狀一本主義〕?
和上述〔卷證併送主義〕最大的差別
在於檢察官起訴之後
只會送幾張薄薄的起訴狀給法官或陪審團
至於那些厚厚數本卷宗
法官或陪審團看不到
但是律師可以去閱卷COPY一份
所以開庭時
檢察官桌上有厚厚數本卷宗
律師桌上有厚厚數本卷宗
法官或陪審團桌上只有薄薄的起訴狀
講到這裏,各位一定會很好奇
〔難道法官或陪審團什麼證據都不能看嗎?〕
不是啦
只是一開始不會給法官或陪審團看
但是在審判中
就可以像電影一樣
檢察官在審判中,一個一個展示給法官或陪審團看
講到這裏,各位一定會很好奇
〔反正最後都看得到,有什麼差別?〕
當然有差啊
尤其是有些證據或筆錄是無證據能力的
如果被排除掉
在〔起訴狀一本主義〕之下
法官或陪審團自始至終都看不到那些證據
在〔卷證併送主義〕之下
縱使被排除掉
那些無證據能力的證據或筆錄
依然存在厚厚數本卷宗之內
法官或陪審團每次打開來都會看得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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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種不同的主義,有什麼不同的優缺點呢?
大部分的教科書理由都差不多
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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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一本主義〕可以防止預斷
因為法官若先看到檢察官那厚厚數本卷宗
心中一定會先入為主認為被告有罪
是真的
因為裏面9成以上都是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和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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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證併送主義〕較可以發現真實
因為法官能得到的資訊愈多
愈能準確判斷被告有沒有罪
而且較能維護被告的辯護權
因為當卷證併送之後
律師就可以去閱卷COPY
才知道如何辯護
這就好像在玩梭哈
檢察官必須先把所有的底牌打開給被告和律師看
當然對被告比較有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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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讓我用另類的角度分別作出攻擊
如果〔起訴狀一本主義〕可以防止預斷
這個說法好像沒什麼意義
因為如果法官先看到檢察官的卷宗會產生預斷
那麼之後收到律師的答辯狀及證據之後
就不會有預斷了啊
這就好像你先聽到甲說:〔乙好可惡...〕
先聽到版面之辭,當然會有預斷啊
所以你會立刻跑去問乙怎麼回事
當乙說:〔不是啦,因為...〕
聽完之後,你就不會有預斷了
吵架本來就是這樣,審判也是
這種先後順序的小小差別,實在沒什麼大不了的
要不然
改成先由律師送答辯狀給法官
先讓法官產生無罪的預斷
然後再由檢察官送起訴狀和卷宗
這下你滿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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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卷證併送主義〕較可以發現真實
如果說法官能得到的資訊愈多愈好
這個說法實在也很奇怪
傳聞證據或其他違法取得的證據
那些無證據能力的證據,為什麼要讓法官看呢?
比如傷害案件
如果只有驗傷單和被害人的證詞:〔他在公共廁所打我〕
未必能定罪
因為驗傷單只代表有受傷,驗不出是誰打的
被害人的證詞的說服力也不夠
否則我以後受傷了,只要拿著驗傷單
隨便指個仇人說:〔他在公共廁所打我〕
我就可以輕易讓我不爽的人坐牢
現在,若我多加一個證據
若我在公共廁所裝針孔,拍下打人的過程
加上驗傷單和被害人的證詞
你若是法官,會有什麼感覺?
沒錯,偷拍的畫面是違法取得的證據
沒有證據能力
但是...法官還是看到了啊
所以法官心裏有譜:〔原來真的是被告打的〕
所以若你是法官會怎麼做呢?
若我是法官
我會形式上排除偷拍的證據
然後想盡辦法用其他證據來定被告有罪
我在判決書上可能會寫著
〔若沒打人,為何被害人會受傷?〕
〔若沒打人,為何被害人要誣告?〕
〔被告和被害人有過節,所以有打人動機〕
.....等等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所以啦
差別出現了
在〔卷證併送主義〕之下
會削弱證據排除的效果
形式上證據被排除了
實質上被告仍因無證據能力的證據而定罪
而這也是我最不爽〔卷證併送主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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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卷證併送主義〕才能讓律師閱卷COPY
如果說〔卷證併送主義〕才能讓檢察官打開底牌
如果說〔卷證併送主義〕較能維護被告的辯護權
這個說法實在也很奇怪
這不叫〔卷證併送主義〕
這叫做〔證據開示主義〕才對吧?
卷宗當然要全部給律師律師閱卷COPY
卷證併送或開示給律師即可
為什麼要併送或開示給法官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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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啦
上述兩種主義
我個人是偏向〔起訴狀一本主義〕
理由也是為了排除預斷
但重心不在於法官看到的先後順序
重心在於有些證據不該給法官看
如果是〔有〕證據能力的證據
縱使會讓法官產生預斷,也沒什麼不對
證據本來就是用來影響法官心證的
如果是〔無〕證據能力的證據
就不該讓法官看到
不該讓〔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來影響法官心證
否則會削弱證據排除的效果
所以啦
與其說〔起訴狀一本主義〕可以〔排除預斷〕
更精確的說法應該是
〔起訴狀一本主義〕可以〔排除違法證據所產生的預斷〕
PS:
還有幾個讓我支持〔起訴狀一本主義〕的理由
因為這主義有助於減輕法官和書記官的負擔
法官不用花時間去看厚厚的卷宗
書記官不用花時間去整卷
法官和書記官是很操的工作
若能減輕法官和書記官的負擔
若能省下法官和書記官部分的時間
那麼把省下的時間拿來用在其他地方
想必是有益無害
誠所謂〔複雜的事,簡單做〕
凡事愈簡單愈好
沒必要弄得大家都很累
同理
當法官手上沒有卷宗時
法官就被迫專注於言詞辯論的審理
更可以貫徹〔言詞審理〕及〔直接審理〕原則
- Aug 01 Wed 2007 08:29
〔起訴狀一本主義〕vs〔卷證併送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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