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犯意誘發型」誘捕偵查 = 違法釣魚?
因為某乙本來沒有犯罪
某乙本來是個老實人也
把某乙釣出來會如何?
騙某乙會如何?
叫某乙去犯罪會如何?
付出的成本是1~3天的辦案時間成本
付出的成本是1~3人的警力人力成本
付出的成本是幾十頁的筆錄文書成本
但是....
獲得的利益是什麼????
社會有少了1個毒販嗎?
原本社會上有100個毒販
騙某乙販毒之後,變成101個毒販
抓了某乙之後,還剩100個毒販
操!忙了老半天,還是100個毒販,沒有減少
同理
未來染上毒癮的人,也沒有減少
原本會被破壞的家庭,也沒有減少
沒錢買毒而去偷去搶的準犯人,也沒有減少
未來會被偷被搶的被害人,也沒有減少
簡單的國小數學告訴我們「弊大於利」
為了避免助長警察去做「弊大於利」的行為
所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禁止這種行為
所以在刑事訴訟法的領域中
「犯意誘發型」誘捕偵查 = 違法釣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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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
警察創造了一個本來不存在的犯罪
警察創造了一個本來不存在的犯人
這就好像閒閒沒事幹
先割破皮膚,再拿OK磞來貼
擺明是種醫療資源浪費
所以
「犯意誘發型」誘捕偵查 = 違法釣魚
所取得的證據是違法取得的證據
在實務上可能會依158之4權衡排除證據能力
各位同學明白了嗎
很簡單吧
^_^
<<<<畫面來到楊律師的潛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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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以上就是冷血丶功利丶現實的法律經濟分析」
女學生:「喔!好冷酷的理論」
楊律師:「什麼人用什麼理論,我一直都是這種人」
女學生:「哇!好冷酷的楊律師」
楊律師:「我心如止水丶冷若冰霜」
女學生:「不管!人家想要跟你告白」
楊律師:「妳是好人,我一直把妳當學生」
女學生:「我不會放棄的,我跟定你了」
楊律師:「別傻了,我不會為任何人停留的」
下課鐘聲響起
楊律師順手收拾講義離去
空蕩蕩的教室
坐著一位美麗卻又受傷的女孩
<<<<畫面回到楊律師的宅男現實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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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小慧!沒想到又遇見妳,好久沒看到妳上線了」
小慧:「嗯」
楊律師:「好開心!好開心!我還以為我被妳封鎖了」
小慧:「嗯!我忘了」
楊律師:「呵呵!忘了什麼啊?」
楊律師:「最近過得還好嗎?」
楊律師:「妳一定很忙,所以才沒上線」
楊律師:「怎麼沒有回應呢?」
楊律師:「妳還沒告訴我,妳剛才忘了什麼啊?」
楊律師:「妳還在線上嗎???」
楊律師:「小慧..小慧...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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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慧顯示為離線。您的訊息將在小慧登入時傳送。改傳電子郵件
- May 25 Fri 2007 16:25
法律經濟分析 vs 誘捕偵查(二):犯意誘發型誘捕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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