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vs故意
很多人都搞不大懂區別為何
其實很簡單
小弟誠心推薦「楊式定義」
「意圖」=特別主觀要件(內容須視法條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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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故意」?
之前的文章有說過,就是「知」+「欲」
而且是對「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有「知」+「欲」即可
大家都還記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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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刑法新增「劈腿分手罪」
條文內容是:「意圖使人分手,而對於已有男女朋友之人,以搭訕丶勾引丶色誘或相類似之行為,使之與自己發生性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罪名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有那些?
一丶客體:已有男女朋友之人
二丶行為:搭訕丶勾引丶色誘或相類似之行為
三丶結果:使之與自己發生性行為
所以啦,只要對上述三項有「知」+「欲」,就會成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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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是交往多年的班對,回到本壘無數次
丙女亦是甲乙的同班同學
丙女平日是不受拘束的情場浪女,熱愛追求一夜情
某日
丙女見甲男落單,丙女便上前勾引,兩人即發生一夜情
事後,甲丙二人皆假裝什麼事都沒發生過
試問:丙女是否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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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先從「客觀構成要件」來看
一丶客體:甲男是已有女朋友之人
二丶行為:勾引
三丶結果:甲男與丙女發生性行為
很好,「客觀構成要件」完全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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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再來從「主觀構成要件」來看
丙女對於上述「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有無「知」+「欲」?
一丶客體:明知甲男是已有女朋友之人(同班同學,當然知道)
二丶行為:勾引(很明顯有知和欲)
三丶結果:甲男與丙女發生性行為(很明顯有知和欲)
很好,「主觀構成要件」有「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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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麻煩把法條再仔細看一次「意圖使人分手...」
所以這個「劈腿分手罪」有個「特別主觀要件」
光有「故意」還不夠
還必須有「使人分手」之「意圖」
但丙女很明顯只想玩一夜情而已
丙女根本不想橫刀奪愛
丙女也完全沒張揚,顯無「使人分手」之「意圖」
結論:丙女「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亦有「故意」,但主觀上並無「意圖」,因此丙女不成立「劈腿分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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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裏,大家應該都完全明白「意圖vs故意」的區別了吧
回到國考
下列問題就由各位自行判斷了:
甲欠乙10萬元卻遲遲不還,某日,甲在圖書館看書時,乙趁甲去上廁所時,乙偷翻甲包包內的皮夾,乙見皮夾內有3仟元,乙便取走,試問下列問題:
一丶乙有無竊盜的「故意」?
二丶乙是否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PS1:
很多人搞不懂「意圖」的內涵為何?
廢話,每個法條對於「意圖」的規定都不同
當然不可能有共通的內涵啊
上述的「劈腿分手罪」與「竊盜罪」對於「意圖」的規定就不同
所以啦
各位只要記得「意圖」=特別主觀要件
至於內涵為何?煩請各位打開小六法
「意圖」的內涵就寫在您的小六法裏
PS2:
同理
「不法意識」vs「故意」的差別也是一樣
常常會有被告說:「我不知道法律有這樣的規定啊,我不是故意的」
每當遇到這種客戶
我都只能苦笑地回答:「法律上的『故意』和你所謂的『故意』定義不同」
看完上述文章後
各位版友應該明白「不法意識」vs「故意」的差別為何了吧
自己思考囉
- Dec 06 Sat 2008 20:14
意圖vs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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