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國考快到了,教各位同學一個簡單的記法

就是〔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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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賣毒品給乙

乙吸了一大堆而死亡

甲當然會構成毒品的相關罪名

但是...

甲會不會構成271條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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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

因為毒品本質上是種慢性自殺

與其說甲〔殺乙〕

不如說甲〔幫助乙自殺〕

刑法271若從〔目的解釋〕來看

是要處罰〔殺死不想死的人〕

而不是處罰〔幫助慢性自殺〕

所以本案欠缺客觀歸責

所以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甲不成立271條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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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吧

現在讓我們把〔客觀歸責〕作一個總結:

〔製造法不容許風險〕VS〔權利丶自由〕

〔風險實現〕=〔相當因果關係〕

〔構成要件效力範圍〕=〔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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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用上述的速記法

就可以快速理解〔客觀歸責〕理論

光是這樣

就大致足以應付國考了

其他高難度的理論內容

等咱們考上再花時間慢慢研究吧

















PS:

最近實在很悶

想找美眉看電影

約不到美眉

想和朋友出去玩

但他們都是攜伴參加

不給跟

嗚...嗚...嗚...

落漠地蹲在角落畫圈圈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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