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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國考快到了,教各位同學一個簡單的記法
就是〔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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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賣毒品給乙
乙吸了一大堆而死亡
甲當然會構成毒品的相關罪名
但是...
甲會不會構成271條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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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
因為毒品本質上是種慢性自殺
與其說甲〔殺乙〕
不如說甲〔幫助乙自殺〕
刑法271若從〔目的解釋〕來看
是要處罰〔殺死不想死的人〕
而不是處罰〔幫助慢性自殺〕
所以本案欠缺客觀歸責
所以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甲不成立271條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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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吧
現在讓我們把〔客觀歸責〕作一個總結:
〔製造法不容許風險〕VS〔權利丶自由〕
〔風險實現〕=〔相當因果關係〕
〔構成要件效力範圍〕=〔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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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用上述的速記法
就可以快速理解〔客觀歸責〕理論
光是這樣
就大致足以應付國考了
其他高難度的理論內容
等咱們考上再花時間慢慢研究吧
PS:
最近實在很悶
想找美眉看電影
約不到美眉
想和朋友出去玩
但他們都是攜伴參加
不給跟
嗚...嗚...嗚...
落漠地蹲在角落畫圈圈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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