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迷信犯?
講白一點
就是用一些怪力亂神的方式來犯罪
例如:插草人丶下降頭丶唸咒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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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迷信犯的評價,學說有很多種
在我眼裏,根本就是可以競合的
只提出二個比較有道理的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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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至少可以成立不能未遂
就科學的角度而言
用迷信的手法
縱使重覆100次,也不會有任何危險
所以主觀上出於重大無知
而且客觀上沒有危險
所以至少可以成立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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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些學者野心比較大一點
想要更快一點把迷信犯評價為無罪
所以認為並沒有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方式
所以認為客觀構成要件根本不該當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殺人罪
甲口唸咒語殺乙
殺人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有那些呢?
主體:甲
客體:乙
行為方式:〔唸咒語〕=〔殺〕?
有學者認為,這根本不算〔殺〕
既然〔唸咒語〕不算〔殺〕
所以甲根本還沒〔殺〕
而且甲根本還沒〔著手〕〔殺〕
甚致甲根本還沒〔預備〕〔殺〕
所以甲也不成立預備殺人或殺人未遂
所以甲根本就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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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兩說都蠻有道理的
嚴格來說並沒有什麼衝突
只不過說服力和接受度可能會不一樣
要採那一說
就交給同學們自行決定喔
PS:
以上是用科學角度來思考的結論
但其實...我深信有些怪力亂神的東西是真的
不過在科學未能證實之前
我們被迫違背自己的信仰拒絕接受
雖然刑法並沒有明文排斥用怪力亂神的行為犯罪
但是刑事訴訟法有證據裁判主義
所以如果把刑法和刑訴合併起來用體系解釋
迷信犯的行為
可能就稱不上是構成要件要素的行為方式了
縱使我們認為勉強算是構成要件要素的行為方式
縱使我們認為勉強可以構成要件該當殺人未遂
至少也是不能未遂
- Jan 22 Mon 2007 04:14
未遂犯(五):迷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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