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版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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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刑法第213條,其性質為身分犯、己手犯
若公務員唆使人民在其掌管的文書
上登載不實,應如何論罪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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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好意思
拖了這麼久才回答你(妳)的問題
最近時在太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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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很好的問題
和許多國考題目一樣
看起來好像很難很深
其實完全不需要用到很深的法理
我接下來講的東西
全部都是你(妳)大一大二學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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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麻煩先幻想一下本題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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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好哥們!咱們來幹一票大的如何?〕
乙:〔同一晚?〕
甲:〔靠杯啦!〕
乙:〔是!大哥請開示〕
甲:〔我在地政事務所上班,你也知道的〕
乙:〔對啊,公務員〕
甲:〔你把這些土地移轉申請填一填,再偽刻所有人的印章〕
乙:〔然後你假裝不知道,就收件並把土地移轉給我〕
甲:〔有慧根,然後你立刻把土地賣給別人〕
乙:〔我們拿了錢就跑〕
甲:〔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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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本案事了吧
所以不要被題目〔唆使〕這個用語誤導了
甲乙都是正犯,而且是共同正犯
甲這個公務員也親自為登載不實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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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裏
你(妳)應該只剩最後一個問題
〔萬一是乙填寫的,甲沒填沒寫半個字
單純收件送件,這樣還算不算(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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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不管你(妳)要採肯定說或否定說
我都不在意,相信閱卷者也不在意
我或閱卷者只在意一件事
〔能不能把肯定或否定的理由寫的充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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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會用到的
是大一〔法學緒論〕教的東西
〔文義解釋〕和〔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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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採否定說
就是用〔最狹義的文義解釋〕
〔登載〕,必須要填或寫
甲沒填沒寫半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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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採肯定說
就是用〔廣義的文義解釋〕
配合〔目的解釋〕
〔登載〕的文義解釋是可以很廣的
只要公務員的動作能讓公文書印出來都算
key in,或單純蓋個核准印章讓下屬列印公文
都算
而且從目的解釋來看,更應該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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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實務或通說採那一說
坦白講
我不知道,也不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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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老是去背實務或通說採那一說
絕對不可能背的完
因為考題太多了,而且要考這麼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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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題技巧之一,很簡單
首先
我一定能靈活地找到〔考點〕(又稱爭點)
第二
我永遠兩說併陳
第三
我把兩說的內容都寫出漂亮又有道理的理由
最後
我選出我認為最棒的理由的那一說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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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你(妳)覺得最有道理的那一說
就是通說
就算不小心押錯了
安啦!兩說併陳時,押錯寶,分數也比別人高
加油
祝各位金榜題名
^_^
- Aug 24 Thu 2006 21:37
刑法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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