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國考快到了,教各位同學一個簡單的記法
就是〔目的解釋〕
==================
甲賣毒品給乙
乙吸了一大堆而死亡
甲當然會構成毒品的相關罪名
但是...
甲會不會構成271條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
不會
因為毒品本質上是種慢性自殺
與其說甲〔殺乙〕
不如說甲〔幫助乙自殺〕
刑法271若從〔目的解釋〕來看
是要處罰〔殺死不想死的人〕
而不是處罰〔幫助慢性自殺〕
所以本案欠缺客觀歸責
所以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甲不成立271條殺人罪
==================
很簡單吧
現在讓我們把〔客觀歸責〕作一個總結:
〔製造法不容許風險〕VS〔權利丶自由〕
〔風險實現〕=〔相當因果關係〕
〔構成要件效力範圍〕=〔目的解釋〕
==================
只要用上述的速記法
就可以快速理解〔客觀歸責〕理論
光是這樣
就大致足以應付國考了
其他高難度的理論內容
等咱們考上再花時間慢慢研究吧
PS:
最近實在很悶
想找美眉看電影
約不到美眉
想和朋友出去玩
但他們都是攜伴參加
不給跟
嗚...嗚...嗚...
落漠地蹲在角落畫圈圈 orz
國考快到了,教各位同學一個簡單的記法
就是〔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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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賣毒品給乙
乙吸了一大堆而死亡
甲當然會構成毒品的相關罪名
但是...
甲會不會構成271條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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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
因為毒品本質上是種慢性自殺
與其說甲〔殺乙〕
不如說甲〔幫助乙自殺〕
刑法271若從〔目的解釋〕來看
是要處罰〔殺死不想死的人〕
而不是處罰〔幫助慢性自殺〕
所以本案欠缺客觀歸責
所以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甲不成立271條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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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吧
現在讓我們把〔客觀歸責〕作一個總結:
〔製造法不容許風險〕VS〔權利丶自由〕
〔風險實現〕=〔相當因果關係〕
〔構成要件效力範圍〕=〔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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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用上述的速記法
就可以快速理解〔客觀歸責〕理論
光是這樣
就大致足以應付國考了
其他高難度的理論內容
等咱們考上再花時間慢慢研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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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實在很悶
想找美眉看電影
約不到美眉
想和朋友出去玩
但他們都是攜伴參加
不給跟
嗚...嗚...嗚...
落漠地蹲在角落畫圈圈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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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 如果楊律師約到美眉的話, 終極警探4還不難看喔! 個人覺得比哈利波特好看多了
也許等考完試 就會有一群受惠的學生找您出去玩
是不是類似"因果關係錯誤" 行為人創造風險被害人實現風險 此時風險被超越 被害人自我負責 可以往這方面想嗎??
把文章多看幾次 然後自己多想幾次 也許會有不同的想法
請問楊律師 關於客觀歸責理論 有些書會提到"規範之保護目的範圍" 跟"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請問兩者之間有何異同? 一直搞不懂!! 感恩!!
我猜應該是同一個東西 只不過每個學者用的名詞不同吧
楊律師您好 最近看到一個問題想了很久都不是很明白 還煩請楊律師有空能指點迷津一下 有關加重結果規定裡的"不能預見" 那能預見是加重結果成立要件之一 實務上認為能預見是客觀上有認識的可能 和主觀上有預見不同 我一直想不懂哪裡不同 又為何不是主觀上有認識的可能呢? 還煩請您 感謝
如果主觀上有預見,妳覺得算不算〔故意犯〕呢?
呵呵 楊律師 你的一句話好像把我打醒了呢 按加重結果犯性質是 故意行為+結果過失 如果行為人自始主觀上就認識所有犯罪流程 就像是 甲出於傷害故意打乙的頭 乙頭部出血過多而死 如果甲對乙出血過多有認識 還去為故意打頭行為 本質上就是一個單純的故意殺人行為囉 所以才會規定客觀上有預見<認識>的可能性 可能一方面不要讓出乎行為人認識意料外之結果範圍過大 再去限制僅有常態關聯的結果 始為行為人 所附的加重結果 不知道這樣的理解對媽? 謝謝您
有道理就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