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收到一則留言:「我有個朋友在法院實習司法官訓,一天早上睡過頭在上班情急在路上違規,被法院旁的警察攔下來,盤問身份及目的後,就放行了,這警察沒依法令行事喔,呵呵(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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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回覆:「這也是台灣法官及檢察官認為盤查無所謂的主因之一,因為盤查之後只會獲得更多尊敬及有形無形的爽,他們是特權的既得利益者。我也可以是,雖然律師的地位遠低於法官檢察官,但當我亮出律師老師作家等身份時,我有時也會得類似尊榮及虛榮。但我做了一個法律人應做但很少人做的笨選擇,我選擇捍衛憲法及法律,我選擇放棄自己的特權,我選擇不當既得利益者,我選擇和最強大的長年違憲違法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們對決,縱使我明知我一個人一定會輸。莫忘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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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忘初衷」這四個字,是我當老師多年來最常提到的四個字,因為法律系的學生考上法官、檢察官、警察後將取得極大的權力,他們將可以去做學生時代教授們曾經耳提面命該做的事,縱然現實與理想有差距而必定有志難伸,但不代表完全不能伸,更不代表要同流合污,更不代表能忘記初衷
但能「莫忘初衷」的有幾個?敢為了捍衛憲法法律而和全台灣人對幹的又有幾個?除了林孟皇法官及錢建榮法官,我長時間還真想不起來第三個是誰呢,所以我現在不只希望我的學生們能考上,更希望他們考上後莫忘初衷且試著去改變一切,那怕只有一點點小改變,我都會很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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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雖然我不是上你的課,在偶然的機會下看到這個園地,加上在高雄上了一輪紀老師的刑訴之後,覺得像警察這類屬於業績單位的機關,時常在程序上都不合法,結果到後面都變成合法! 當然我的想法也是覺得自己不會做不法的事情,無庸擔心警察是否如何執法,只認為犯嫌活該你不做違法的事不就好了嗎?但是漸漸的對法律越來越熟的情況下,尤其是刑訴課專門主張人權的法學,對待嫌疑犯仍要保有人權的態度去執行才能崇尚民主的高度,但是老派的執法人員往往還是抱持著既往處理方式,使得較年輕派的新生代不得不跟從所謂學長的辦案技巧,或是優關升等.考績讓我們有時為了銀兩而失去所學的真諦,看到老師你的堅持真慶幸司法界還有您的奉獻,將來我是否會同流合污?真希望我屆時還能抱持和老師一樣的初衷。
等你考上就知道了 祝莫忘初衷
楊律師您好: 我覺得會不會是司法機關認為在追查犯罪的行政效率之下,容許警察機關做出違法盤查 ,在行政效率之下容許少部分的警察運用他的直覺去盤查,對人民的權益也不至於犧牲太大,因為總不能要立法機關立出一個白紙黑字上面寫允許警察用直覺去盤查吧!這樣太蠢了,所以法官只好默默的讓警察去違法盤查了
你說的當然是原因之一 但檢察官及法官絕對不會笨到以為違法盤查永遠利大於弊,更不可能笨到完全沒想到違法警察只有在打擊犯罪時才利用違法盤查 所以原因之二當然包括本文所寫的自私,你會這麼想,多少也帶有這種自利的動機,我也可以這麼想的,因為你我都是既得利益者 最後,既然你都認為這麼寫太蠢了,所以這也代表立法不可能寫[可以用直覺去拘捕及搜索],但你這個蠢人(看完下列連結你就會知道你有多蠢)卻願意讓警察可以什麼都不用就只用直覺去拘捕去搜索任何人 http://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435637115 http://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395111084 (尤其第2篇文章的ps7)
我被您這兩個理由給說服了:(1)違法盤查可以達到「無拘票,也能拘捕」的功能(2)違法盤查可以達到「無搜索票,也能搜索」的功能。 我的確是個思慮不周的蠢人
我也是蠢人,直到我越來越發現警察當然比我聰明時,我決定去幹更蠢的事,我決定一個人挑戰全台灣違法的警察,以及在他們背後全力支持的檢察官丶法官丶及痛恨犯罪的數千萬個善良老百姓們 千萬別學我,一個人去挑戰數千萬人,我自始至終輸的很慘,我是全台灣最蠢的人
如果設置一個 緊急性盤查(緊迫狀況,如發生案件地點)+原有合法盤查並行,老師覺得如何
先不論你的建議好壞 其實我不在意法律如何規定,何時可盤查,何時不可盤查,何時有義務配合,何時有權拒絕....我都無所謂 我只在意一件事,當法律規定好之後,任何人都要尊守法律,尤其是警察丶檢察官丶法官 但很可惜,全台灣只有一個人敢依法拒絕,但全台灣的警察丶檢察官丶法官都希望警察可以繼續違法
楊律師您好 我有買您的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速成兵法兩本書研讀,不過我今日想問您的是有關刑法上的問題。刑法上對公然的定義究何所指阿?如果依照釋字145,假如今天我在辦公室內對同事使用國罵,一定會成立刑法第309條;但假如今天是3個人上酒店又點了3位小姐,包廂內總共6個人,到了秀舞時間,依照他對公然的定義,不就成立刑法第234條了嗎?可是如果真的成立了也太奇怪了吧!希望您能幫忙解答,感謝您
實務判決對此往往是一線之間,因人而異
辛苦你了,一口氣看完16篇文章,我可以感受到你的疲累跟無助 但不要這麼悲觀,105年的連勝紀錄有可能被打破,不管是在第106,107,或108或更久,都有機會的,而且不小 我覺得你也知道有一天你會平反啦,等著爽翻天吧。
感謝支持,希望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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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您好: 小弟我近來也莫名其妙遭到警方不給理由盤查,我堅決反對,並要求填寫民眾異議紀錄表才願意配合交出證件。但我仍心有不甘,決定提訴討公道。 網上幾經搜尋才得知楊律師大名,發現楊律師都是以刑法訴請救濟,然而檢察官似乎不會就盤查之一大前提「合理懷疑」著墨,亦即警方只要「隨便一個理由」+「我就是合理懷疑」=盤查合法、不起訴。 然而,楊律師能否考慮提出「確認訴訟」,請求行政法院確認盤查為違法?在此提出拙見,盼律師不吝指教: 1.臨檢之性質,依大法官535號解釋理由書已是行政處分,然而臨檢早已結束,請求撤銷根本沒意義。 2.「合理懷疑」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請求法院依照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673號判決所列八項標準,審查警方是否有判斷濫用情事,警方要是未能合理舉證,就應認定警方有判斷濫用情事。 3.若經行政法院判定違法,再依此判決要求檢方起訴。
只有不懂法律的人民及不懂實務的學者及又懂法律又懂實務的警察會希望人民走行政訴訟,因為那是用來騙人的法條及程序 http://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365427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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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現最大的問題點應該是「警方未告知事由」,而非「合理懷疑」,因為檢察官絕對會尊重警察合理懷疑的自由心證。 關於警察根本沒附理由這點,檢察官怎麼解讀?
警察有無告知vs有無符合法律規定的合理懷疑 二者是可以同時併存或同時沒有或1有無的 你再回去多想想就會想通了 ========= 警察自己都無法回答了,檢察官及法官當然也無法回答,所以我告幾次,檢察官們及法官的處分書及判決書當然都用老方法,就是根本沒寫 所以我才會說重點並非警察違法盤查,一切根源出在台灣的檢察官及法官永遠100%加挺違法警察,所以台灣自民國1年~105年沒有一個警察因為違法盤查違法拘捕違法搜索而判有罪的,一個都沒有 註:前幾年出現第一個違法搜索有罪的地院判決,但上訴了,我就不清楚結果了
楊律師您好,我想我贏你囉,從文中可看出「逮捕」您的都是一些小隊長之類的,而我竟然是親自被「派出所所長」押解!! 今年2月底,我餓到受不了準備要去吃碗麵,就被兩名便衣圍住(後來又出現兩名制服),要我出示證件、問我住哪?我要求對方說明理由,對方只是重複那句:「我們要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你」,最後我就被兩名制服警察給押到派出所。 當時我一陣暈眩,我這輩子別說一張罰單都沒被開,和警察講話次數也不到20句,連我這麼「無聊」(沒染頭髮、穿著有夠土、騎腳踏車)的人都有辦法被盯上,試問還有多少蒼生百姓慘遭這些違法濫權警察的毒手?一想到這,心中就是一陣酸楚。 我於四月底向該分局提出國賠,當然被拒絕,於是前天正式向該分局提出強制罪告訴,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強制罪提訴,絕對不起訴,故不抱希望。所以我還主張該四名員警違反提審法(司法院有說明,帶往勤務處所也該是用提審法),因為他們是「把我押到派出所」才以書面告知,而非「押解的路上」就以書面告知,這部分是否有贏面? 2.若提出國家賠償,是否有勝算,譬如拿個幾千塊? 有點長,謝謝您的撥空閱讀
若你所言為真,這樣的拘捕100%違法,理論上100%成立刑法304強制罪 但因為如我這一系列文章,台灣自民國1年~105年違法警察全勝,受害人民全敗,因為檢察官及法官永遠100%判警察贏,永遠100%判人民輸,所以你100%會輸,不只刑事會輸,國賠也會輸 ps:本案和提審法無關
回答地真快,其實我本來對勝敗就不抱什麼希望,反正最消極地想法:你押我去派出所,我押你到地檢署和法院;你押我一次,我押你兩次。所以我贏!! 國賠目前找了一下,也還真的沒找到勝訴判決。 對了,您之前說過的違法搜索案件,我剛剛翻了一下,桃園地院判拘役20日,高院……「原判決撤銷」,詳情參閱高院104上易1272號判決。
和我猜的一樣,最後必定無罪,永遠無罪,台灣自民國1年~105年,警察違法拘捕違法搜索的定罪數0 台灣人喜歡活在假象,每個立委學者法官檢察官律師老師都騙大家:「若警察違法拘捕丶違法搜索,你可以拒絕,若警察仍堅持違法拘捕丶違法搜索,警察會有罪,會被判刑」」 台灣的法律及審判,某些職業某些罪名某些人而言根本是場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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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 你很棒!我只能支持你 !等事情鬧大時 我會陪你一起面對 法律不是要看犯罪本意 警察違憲 他先犯罪 不是你 我很欣賞你 或許未來你是下一個孫中山轉世 加油
3q,過獎,言重
大推,警察濫用職權的狀況實在是太過頭了,總是要有人起身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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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之前因為登記警察臂章並拒絕警察盤查,上網搜索資料,希望能得到更多資訊,而來到老師的網頁。我平時不需法律相關考試,但看了老師的思維方式及內容介紹,覺得閱讀老師的書可以增加思考模式,於是選了刑法來閱讀。 我之前因過馬路時,因警察亂控交通燈號造成行人危險,詢問了警察臂章號碼(沒配戴)而被盤查身分。警察提不出理由,我也拒絕提供個資並事後申訴,因為我覺得欺負交通中的弱勢行人是不對的。 沒想到亂控燈號造成行人危險的狀況,今天又發生一次。記錄臂章號碼拒絕盤查後,還遭到員警斥喝不准離開及以身體阻擋,我覺得這應該是違法的,就只好打110報案。報案後,管區來到前,被我登記的警察就一直碎碎念和附近暴走想要知道我的身分,但我已打算絕對不出示身分證。管區到達後我可以離開,但管區說我報案要我出示身分證,我回答我報案是因為警察不讓我離開,我還是拒絕出示身分證。 整件事情讓我覺得警察真是愈來愈糟糕,是否整個訓練都有問題。但就像老師說的,也許沒有人撐腰就不會這樣了。 還是謝謝老師的文章,給我一些抵抗的勇氣,也許我的力量很小,但希望自己可以堅持。
盤查有好的一面,是打擊犯罪的必要工具 盤查也有壞的一面,常變質為警察故意弄人民的工具,你就是目擊證人
請問一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如果警察已經著制服了,我可否再要求他出示證件呢?
這個動作沒意義 而且他拒絕,你也拿他沒辧法,所以這個法條其實沒意義也沒有用
現在已經是2017年了,律師您這系列從2009寫到現在有8年了,違反盤查依然存在,我覺得很難過,律師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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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 你不是一個人孤軍奮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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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徵求您的同意,在我個人fb分享您「臨檢及盤查」實務相關文章,以求人民法律素養提升,謝謝您。
歡迎
請告訴警察什麼是合法盤查?請不要單純舉法條,實例為之?
盤查也有壞的一面,常變質為警察故意弄人民的工具,你就是目擊證人 —————————————— 上言係出自楊大律師,我是一名警察,我幹警察近6年,沒看過學長幹過你所述,我不知道你為何那麼討厭警察!?但為了我心中的正義,我會繼續對我認為可疑之人盤查!警察法規太多不確定法律概念,要警察怎麼做?上面還有說警察亂控燈,誰吃飽太閒會去亂控燈,只有上下班或特勤或車流量太大才會去控燈好嗎?!楊大律師你當律師的初衷是?當一名法匠(有錢什麼鳥案都接)?!還是為不法鳴冤?!
要嘛你謊,要嘛我說謊 再重複強調無數次,我不討厭警察,我很喜歡警察,我有很多朋友同學讀者學生客戶都是警察,我強烈支持合法盤查,我強烈反對違法盤查 照理來說你的看法會跟我一樣,若不同,表示你強烈支持警察違法盤查,那證明你前面說謊,因為你說你當了6年警察從沒看過違法盤查
看到有律師願意挺身試圖創造濫權警察受罰的判決,真的讓人感動,沒有公權力的民眾為了人權盡力到這高度。 那些說沒看過警察違法盤查的警察,與其說是沒看過,不如說他們心中根本沒有那個認知,他們想的是法律有賦予權力我就合法,也不會去看應循程序,所以警察在盤查被問理由就只會回答依據警執法,誰不知道是依據警執法阿,警執法裡面有應循程序阿。然後檢察官法官從來也不會追究警察,連之前許炳文檢察官自己被警察陷害妨礙公務都輕輕放過,如果今天許炳文不是檢察官是凡人,那他已經有前科了。但是,天啊!最大推翻濫權的警察的機會被放掉了,檢察官體系真的和警察一丘之貉阿,台灣到底怎麼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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