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拿了別人的東西不還
侵占和竊盜有何差別?
竊盜:先破壞別人的持有,再建立自己的所有
侵占:早已經取得持有,才易持有為所有
咱們直接用例子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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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夾原本在妳的口袋
所以妳原本持有皮夾
當我伸手進妳口袋扒走皮夾時
就破壞了妳對皮夾的持有
同時建立了我對皮夾的所有
〔破壞持有〕-->〔建立所有〕
這就是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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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情況
皮夾原本在妳的口袋
所以妳原本持有皮夾
妳為了下水游泳
所以把貴重的皮夾寄放給櫃台人員
就是合法的把皮夾的持有移轉給櫃台人員
目前為止,一切合法
結果櫃台人員起了貪念
趁妳下水時,來個人去樓空
〔建立持有〕--->〔易持有為所有〕
這就是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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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吧
哈哈~
就是因為太簡單了
所以國考只好考個〔灰色地帶〕的題目
俗稱〔拿了就跑〕的萬年考古題
曾經連續三年在四等考試考出來
甲假裝要買手機,要求看看
乙店員就拿出展示機給甲觀賞
沒想到甲一拿到,立刻轉身跑掉
試問甲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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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認為手機已經為甲持有
就是建立持有,再易持有為所有,就是侵占
如果你認為手機仍為乙店員持有
就是先破壞持有,再建立所有,就是竊盜
這是個灰色地帶
因為手機仍在乙店員面前,卻在甲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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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
這根本就是民法的問題
究竟是誰〔占有〕這個手機
而這個民事爭點,會決定刑事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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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爭點
學者們的見解不一
實務上也有各式各樣的判決
因為是灰色地帶,當然不可能有標準答案
每個人的說法都有道理
各位版友只需要選一個您最認同的見解即可
在此僅提供考試有力說當參考
若是國考時
我會寫這是竊盜
所謂的〔持有〕不一定要緊握在手上
在近距離也可能算持有
例如我們吃飯時,常把手機放在桌上
我們法感仍會認為手機仍在我的持有狀態之下
因為手機仍在乙店員面前
乙只想借甲看一下下而已
乙仍具備相當程度的持有
當甲轉身拿了就跑
仍屬破壞乙的持有,另外建立甲的所有
所以仍屬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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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吧
報告完畢
PS1:
各位一定會好奇
〔算不算詐欺罪呢?〕
這也是個灰色地帶
今晚聽說氣溫只有7度
我現在邊發抖邊打字
想早點回家
改天再向各位同學說明
PS2:
既然侵占罪的重點在於
〔易持有為所有〕
現在讓我考各位同學一個問題
富商要到遠地出差
所以請猛男保鏢保護貴婦老婆
因此
富商 --> 將貴婦老婆 --> 交給猛男保鏢
沒想到猛男保鏢帶著貴婦老婆比翼雙飛
試問:猛男保鏢該當何罪?
答案:〔通姦罪〕及〔和誘罪〕
- Dec 31 Mon 2007 15:56
侵占罪(一):易持有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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