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犯總共有三種

一丶普通未遂(25條)

二丶不能未遂(26條)

三丶中止未遂(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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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要下一個定義

〔所有的未遂犯,全部都是普通未遂〕

未遂,大家都會

反正只要客觀的要素有些欠缺,就是未遂

但大家總是把這三個搞不大懂

所以為了簡單化

我們就把25條的普通未遂犯

想成是〔普通規定〕〔概括規定〕

就像是〔普殺人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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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26條的〔不能未遂〕

以及27條的〔中止未遂〕

我們把它想成是

〔特別規定〕〔加重減輕規定〕

就像是〔義憤殺人罪〕〔加工自殺罪〕

只不過是競合之後,優先適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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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未遂犯總共有三種

而全部的未遂犯都會構成〔普通未遂〕

只不過若同時構成〔不能未遂〕或〔中止未遂〕時

要優先適用〔不能未遂〕或〔中止未遂〕

所以大家未來只需要學二個東西

〔不能未遂〕和〔中止未遂〕

這麼一來

就會簡單許多












PS:

〔20/80法則〕曾經提到過

〔20%的成功者,做簡單的事〕

〔80%的失敗者,做複雜的事〕

當時我看不大懂這一句話

我就去問一位當銀行經理的學長

他的解讀很帥

〔複雜的事簡單做,簡單的事重複做〕

所以讀書也是一樣

我們要把複雜的學理簡單化

凡事愈簡單愈好

所以在告白的過程,我的做法都很簡單

楊:〔當我女朋友好不好?〕

女:〔我覺得你是好人〕





對了

還有一點很重要

〔普通未遂〕又稱為〔障礙未遂〕

但是...千萬不要用〔障礙未遂〕這個名詞

因為〔障礙未遂〕望文生義

會很容易讓人把〔不能未遂〕混在一起

所以從今天開始

請改用〔普通未遂〕這個名詞

望文生義

你就會理所當然認為所有的未遂犯

全部都會構成〔普通未遂〕

至於〔不能未遂〕和〔中止未遂〕

只是競合之後的〔特別規定〕〔加重減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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