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犯總共有三種
一丶普通未遂(25條)
二丶不能未遂(26條)
三丶中止未遂(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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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要下一個定義
〔所有的未遂犯,全部都是普通未遂〕
未遂,大家都會
反正只要客觀的要素有些欠缺,就是未遂
但大家總是把這三個搞不大懂
所以為了簡單化
我們就把25條的普通未遂犯
想成是〔普通規定〕〔概括規定〕
就像是〔普殺人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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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26條的〔不能未遂〕
以及27條的〔中止未遂〕
我們把它想成是
〔特別規定〕〔加重減輕規定〕
就像是〔義憤殺人罪〕〔加工自殺罪〕
只不過是競合之後,優先適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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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未遂犯總共有三種
而全部的未遂犯都會構成〔普通未遂〕
只不過若同時構成〔不能未遂〕或〔中止未遂〕時
要優先適用〔不能未遂〕或〔中止未遂〕
所以大家未來只需要學二個東西
〔不能未遂〕和〔中止未遂〕
這麼一來
就會簡單許多
PS:
〔20/80法則〕曾經提到過
〔20%的成功者,做簡單的事〕
〔80%的失敗者,做複雜的事〕
當時我看不大懂這一句話
我就去問一位當銀行經理的學長
他的解讀很帥
〔複雜的事簡單做,簡單的事重複做〕
所以讀書也是一樣
我們要把複雜的學理簡單化
凡事愈簡單愈好
所以在告白的過程,我的做法都很簡單
楊:〔當我女朋友好不好?〕
女:〔我覺得你是好人〕
對了
還有一點很重要
〔普通未遂〕又稱為〔障礙未遂〕
但是...千萬不要用〔障礙未遂〕這個名詞
因為〔障礙未遂〕望文生義
會很容易讓人把〔不能未遂〕混在一起
所以從今天開始
請改用〔普通未遂〕這個名詞
望文生義
你就會理所當然認為所有的未遂犯
全部都會構成〔普通未遂〕
至於〔不能未遂〕和〔中止未遂〕
只是競合之後的〔特別規定〕〔加重減輕規定〕
- Jan 12 Fri 2007 16:20
未遂犯(二):普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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