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在讀研究所時,有次和一位電腦工程師朋友聊天
他百思不解地問:「我常搞不懂台灣的法律在寫什麼東西」
楊:「什麼意思?」
他:「比如性交易,若覺得該禁止,娼妓及嫖客都該罰;若覺得沒不好,娼妓及嫖客都不該罰。為什麼現在罰娼不罰嫖?」
是啊,過去,台灣的法令好像很矛盾
我還在讀研究所時,有次和一位電腦工程師朋友聊天
他百思不解地問:「我常搞不懂台灣的法律在寫什麼東西」
楊:「什麼意思?」
他:「比如性交易,若覺得該禁止,娼妓及嫖客都該罰;若覺得沒不好,娼妓及嫖客都不該罰。為什麼現在罰娼不罰嫖?」
是啊,過去,台灣的法令好像很矛盾
本文不想談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的問題(ex:罵人三字經)
我只想談刑法310條第3項後段(ex:有憑有據地把事實罵出來,而被罵的人也承認每個字都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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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律師考試放榜了,我馬上收到一封email,她不是法律系的,而且整天工作只能抽空自學,而且第一次就考上律師了,我很高興又有讀者考上律師了,更希望有更多讀者或學生能金榜題名,以下是她的email內容,也是我收過最棒的聖誕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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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您好
我本身非法律系,平常工作非常忙碌
考前常常開會到晚上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