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在讀研究所時,有次和一位電腦工程師朋友聊天
他百思不解地問:「我常搞不懂台灣的法律在寫什麼東西」
楊:「什麼意思?」
他:「比如性交易,若覺得該禁止,娼妓及嫖客都該罰;若覺得沒不好,娼妓及嫖客都不該罰。為什麼現在罰娼不罰嫖?」
是啊,過去,台灣的法令好像很矛盾
所以後來出現了大法官釋字666號解釋
也因此修改了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及91-1條
之後就不矛盾了,要嘛都罰,要嘛都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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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工作權或自由權)
因為大法官666號釋解是有這個意思
我先不管它的對錯好壞
為了討論方便,我先下一個必須尊守的結論:「性交易,是憲法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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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91-1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上述法律看似公平,左右都兼顧了
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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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一個市議員會發神經去推這種自治條例
沒有一個市長及官員會笨到去規劃這種性交易特區
所以性交易條例及性交易特區,至今,從未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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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上述法律條文表面上的意思是:「在某些條件下,可以合法性交易,我保障你們二人的權利,也兼顧社會大眾的權益」
但實質上的意思是:「我今天禁止,明天也禁止,每天每月每年都禁止,直到很久很久以後有一大堆市議員花很多年三讀通過,而且市長又花很多年弄到土地並搞定居民而蓋好性交易特區後,你們二人才可以性交易,嘿嘿,你們慢慢等」
再講白一點:「就是完全禁止性交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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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反問我:「所以你希望把條文改成可以隨便性交易?」
我第一篇文章已說過了,我不打算下結論,我只是非常想點出問題
我們有2種選擇
第1種,就是維持現行的法條內容,幾乎完全剝奪老百姓性交易的權利
第2種,就是修改條文,讓老百姓在大多時候可以在某些特區性交易
要選那一種?我不會太堅持(雖然我偏好第2種)
但我重心在於要點醒大家:「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及91-1條的內容,一點都不公平,它完全不左右兼顧,它是幾乎完全禁止老百姓性交易的權利」
所以啦,不要花時間來挑戰我
你自己選一個你喜歡的吧,選什麼都好,只要不要以為現行條文很公平很完美即可
ps1:
其實這種法律無形在嗆聲:「憲法及大法官都說人民有性交易的權利,我偏要禁止,怎樣?」
沒錯,它實質上是違憲的法律
所以縱使您是反對性交易的人,你至少要捍衛「權力分立」及「依法行政」這二個東西
ps2:
假如我是電腦工程師,我一定會問:「我常搞不懂台灣的法律在寫什麼東西,若付費性交是違法的,為什麼免費性交是合法的?所以法律是處罰『掏錢』這個動作?」
ps3:
千萬別小看電腦工程師的法律素養,我真的覺得他們講的比較有道理呢
ps4:
最後,台灣的審判實務保守到令人吐血的程度
未來各位同學若考上法官
一定要勇敢地變成像錢建榮一樣的好法官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dec/17/today-t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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