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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在讀研究所時,有次和一位電腦工程師朋友聊天

他百思不解地問:「我常搞不懂台灣的法律在寫什麼東西」

楊:「什麼意思?」

他:「比如性交易,若覺得該禁止,娼妓及嫖客都該罰;若覺得沒不好,娼妓及嫖客都不該罰。為什麼現在罰娼不罰嫖?」

是啊,過去,台灣的法令好像很矛盾

所以後來出現了大法官釋字666號解釋

也因此修改了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及91-1條

之後就不矛盾了,要嘛都罰,要嘛都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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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工作權或自由權)

因為大法官666號釋解是有這個意思

我先不管它的對錯好壞

為了討論方便,我先下一個必須尊守的結論:「性交易,是憲法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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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91-1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上述法律看似公平,左右都兼顧了

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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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一個市議員會發神經去推這種自治條例

沒有一個市長及官員會笨到去規劃這種性交易特區

所以性交易條例及性交易特區,至今,從未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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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上述法律條文表面上的意思是:「在某些條件下,可以合法性交易,我保障你們二人的權利,也兼顧社會大眾的權益」

實質上的意思是:「我今天禁止,明天也禁止,每天每月每年都禁止,直到很久很久以後有一大堆市議員花很多年三讀通過,而且市長又花很多年弄到土地並搞定居民而蓋好性交易特區後,你們二人才可以性交易,嘿嘿,你們慢慢等」

再講白一點:「就是完全禁止性交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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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反問我:「所以你希望把條文改成可以隨便性交易?」

我第一篇文章已說過了,我不打算下結論,我只是非常想點出問題

我們有2種選擇

第1種,就是維持現行的法條內容,幾乎完全剝奪老百姓性交易的權利

第2種,就是修改條文,讓老百姓在大多時候可以在某些特區性交易

要選那一種?我不會太堅持(雖然我偏好第2種)

但我重心在於要點醒大家:「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及91-1條的內容,一點都不公平,它完全不左右兼顧,它是幾乎完全禁止老百姓性交易的權利」

所以啦,不要花時間來挑戰我

你自己選一個你喜歡的吧,選什麼都好,只要不要以為現行條文很公平很完美即可

 

 

 

 

 

 

ps1:

其實這種法律無形在嗆聲:「憲法及大法官都說人民有性交易的權利,我偏要禁止,怎樣?」

沒錯,它實質上是違憲的法律

所以縱使您是反對性交易的人,你至少要捍衛「權力分立」及「依法行政」這二個東西

 

 

 

ps2:

假如我是電腦工程師,我一定會問:「我常搞不懂台灣的法律在寫什麼東西,若付費性交是違法的,為什麼免費性交是合法的?所以法律是處罰『掏錢』這個動作?」

 

 

 

 

ps3:

千萬別小看電腦工程師的法律素養,我真的覺得他們講的比較有道理呢

 

 

 

 

 

 ps4:

最後,台灣的審判實務保守到令人吐血的程度

未來各位同學若考上法官

一定要勇敢地變成像錢建榮一樣的好法官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dec/17/today-t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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