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接了一件法扶的案件

是民事案件喔

一個獨居老人

多年前到大陸探親

認識一個大陸女人

兩人交往幾個月就結婚

沒想到那女人擺明只想弄到台灣身份證

等身份證到手之後

就消失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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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沒有工作沒有小孩什麼都沒有

房租一個月5仟元

完全依賴社會救濟維生

好像有了有工作能力的老婆之後

他的補助就會減少

所以他希望弄到一個判決離婚

所以才申請法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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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算用老人的名義告大陸女人

未來一定是一造缺席判決

但此時我遇到一個程序問題想請教大家

被告的送達???

我有兩個選擇

1.寫大陸女人原住址,也就是老人的住址

2.聲請公示送達

我該選那一個才好呢????




補充一點

老人必須快速拿到勝訴判決

才能盡快拿到多一點社會補助

但公示送達花的時間很長很久

我可以寫原住址嗎????



謝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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