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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接了一件法扶的案件
是民事案件喔
一個獨居老人
多年前到大陸探親
認識一個大陸女人
兩人交往幾個月就結婚
沒想到那女人擺明只想弄到台灣身份證
等身份證到手之後
就消失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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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沒有工作沒有小孩什麼都沒有
房租一個月5仟元
完全依賴社會救濟維生
好像有了有工作能力的老婆之後
他的補助就會減少
所以他希望弄到一個判決離婚
所以才申請法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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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算用老人的名義告大陸女人
未來一定是一造缺席判決
但此時我遇到一個程序問題想請教大家
被告的送達???
我有兩個選擇
1.寫大陸女人原住址,也就是老人的住址
2.聲請公示送達
我該選那一個才好呢????
補充一點
老人必須快速拿到勝訴判決
才能盡快拿到多一點社會補助
但公示送達花的時間很長很久
我可以寫原住址嗎????
謝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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