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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版友email給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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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殺乙,某日見一人背影酷似乙,遂一路尾隨跟蹤5分鐘後,依其穿著及走路之姿態,確定係乙無誤後,遂向其開槍射擊,子彈未中該人而正中在路旁與朋友泡茶聊天之乙,乙身亡,而該人受驚嚇回頭,甲始知其係為陌生人丙,問甲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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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大約在半年前

也曾有人在高點討論區問過我

(而且是點名要我回答)

還好這篇文章我有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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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當時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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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先討論幾個觀念

一丶何謂〔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就是要符合所有的客觀構成要件的〔要素〕

有那些要素呢?

〔主體〕〔客體〕〔行為〕

若是結果犯,還需要符合下列〔要素〕

〔結果〕〔因果關係〕〔客觀歸責或相當因果關係〕

接下來我要下一個極重要的小結

如果五個要素都具備=〔既遂〕

缺了任何一個=〔非既遂〕

即(無罪丶預備丶未遂,其中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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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丶何謂〔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以〔故意犯〕為例

就是要符合所有的主觀構成要件的〔要素〕

有那些要素呢?

〔知〕和〔欲〕

接下來我要下一個極重要的小結

如果2個要素都具備=〔故意〕

缺了任何一個=〔非故意〕

即(無過失丶過失,其中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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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丶殺人罪的〔客體〕為何?

看看刑法271條:〔殺人者.....〕

所以殺人罪的〔客體〕=〔人〕

只要是〔人〕即可

那個人皆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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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丶〔知〕的範圍為何?

假如果A心情不好,隨便砍殺路人B

很顯構成故意殺人既遂

如果A為下列抗辯:

(一)〔故意〕必須要有〔知〕和〔欲〕

(二)我〔不知〕那個路人是誰?名字?都〔不知〕

(三)我欠缺〔知〕的要素,所以〔非故意〕

(四)你告不了我!你告不了我!喔耶 ^o^y

請問,A的詭辯有無道理?

所以這就要討論〔知〕的範圍為何?

那些東西必須要知道?那些不需要知道?

關於此點,學說有很多(跳過不討論)

小弟我採用的是少數說(但和通說的結論99%會相同,所以別怕)

只需要對客觀構成要素的

〔主體〕〔客體〕〔行為〕這三個事實有〔知〕和〔欲〕即可

而A知道〔主體=A〕

而剛才又說過殺人罪的〔客體〕=〔人〕

A雖然不知被殺的人是B,但至少A知道〔客體=人〕

最後,A也知道〔行為=殺〕

所以本案之中

必須要〔知〕和〔欲〕的〔主體〕〔客體〕〔行為〕這三個事實

A都有〔知〕和〔欲〕

所以該知道的,A都知道了,其他的東西不知道,根本也無所謂

所以本案之中,A絕對是有〔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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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題目

甲對丙開槍(誤丙為乙)

結果打歪了,打死乙(無心插柳柳橙汁?)

我們分開討論,先討論殺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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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丶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是否該當?

〔主體=甲〕〔客體=丙〕〔行為=殺〕

〔結果=沒打中,人沒死,沒結果〕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缺了幾個=非既遂

但因為甲〔開槍=著手=未遂〕

所以客觀的部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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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丶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是否該當?

故意要有〔知〕和〔欲〕

那些要知和欲?

〔主體〕〔客體〕〔行為〕這三個事實有〔知〕和〔欲〕即可

甲很明顯知道〔主體=甲〕〔行為=殺〕

但〔客體〕的部分,誤丙為乙,是否有影響?

剛才說過殺人罪的〔客體〕=〔人〕

只要知道對方是〔人〕即可

甲知道開槍的目標是〔人〕

所以甲對於〔主體=甲〕〔客體=人〕〔行為=殺〕

都有〔知〕和〔欲〕

所以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知〕和〔欲〕皆具備

甲主觀上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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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甲殺丙的部分

主觀=故意

客觀=未遂

甲殺丙的部分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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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

我們再來討論,打歪了,而打死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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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丶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是否該當?

〔主體=甲〕〔客體=乙〕〔行為=殺〕

〔結果=乙死〕〔因果關係=有〕〔客觀歸責=有〕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全俱備=既遂

所以客觀的部分=〔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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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丶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是否該當?

故意要有〔知〕和〔欲〕

那些要知和欲?

〔主體〕〔客體〕〔行為〕這三個事實有〔知〕和〔欲〕即可

甲很明顯知道〔主體=甲〕〔行為=殺〕

但〔客體〕的部分,是否有〔知〕?

剛才說過殺人罪的〔客體〕=〔人〕

只要知道對方是〔人〕即可

而甲雖然瞄準丙,但應該〔知〕道旁邊有個〔人〕

(該人即坐在旁邊泡茶聊天的乙)

但有沒有〔欲〕呢?

各位都知道,故意的知和欲,〔認定的時間點〕=〔行為時〕

所以應以〔開槍時〕來判斷甲的知和欲

〔開槍時〕是〔欲〕殺〔左邊〕的人〔丙〕

〔開槍時〕對〔右邊〕的人〔乙〕根本沒有〔欲〕

所以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知〕和〔欲〕,甲缺了一個

甲主觀上是〔非故意〕

接下來只好討論有沒有〔過失〕

一堆人坐在附近泡茶聊天,難免會打歪打中別人

所以很明顯甲有〔過失〕

所以甲主觀構成要件該當〔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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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甲打歪打中乙的部分

主觀=過失

客觀=既遂

甲打歪打中乙的部分構成〔過失致人於死〕

甲對丙成立〔故意殺人未遂〕

甲對乙成立〔過失致人於死〕

最後,再來討論〔競合論〕

甲只開了一槍

很明顯是〔一行為〕

一行為觸犯2個罪名

所以是〔想像競合〕

從一重〔故意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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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論:甲成立〔故意殺人未遂〕















PS1:

大家一定會好奇一個問題

〔甲原本就想殺乙啊,為何不是故意呢?〕

還記得刑總課本在教〔故意〕時

都會提到一個例子

甲想殺乙,某日甲開車不小心撞死路人

下車之後才發現該人是乙

甲見到仇人乙死亡,為之欣喜若狂

試問〔甲為故意殺人即遂?或過失致人於死?〕

呵呵

相信大家心中都有答案

故意或過失的判斷時點

是指〔行為時的知和欲〕




PS2:

大家都有一種倒果為因的壞習慣

大家都是先判斷本題是〔客體錯誤〕或〔打擊錯誤〕

然後再去用三階論判斷

這感覺就好像法官先判斷被告是否有罪

然後再來調查證據一樣

融會貫通比死背專有名詞或套公式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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