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柯市長想要用路口監視器取締交通違規,所以全台灣人開始討論這個問題,我好開心,這一天,終於被我等到了,我終於有機會寫多年前就想寫的文章了,其實,用路口監視器取締交通違規到底合不合法,林杯一點都不在意,我覺得有討論空間,而且各有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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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po文只想告訴大家一件驚人的事實,大多路口沒有監視器,難得有裝監視器的大多沒有錄影功能(它們只是用來監測交通流量的,用來提醒人民何時何地塞車,但…我住在台北這麼久,林杯當然知道會塞車,還用你提醒嗎?),而難得有錄影功能的有些都壞掉了,所以真正能錄影拍下壞人的監視器少之又少
如果監視器拍你家,當然會有侵犯隱私權的問題,而且也會有國家監視人民的恐懼,但…大家一定不介意大馬路交叉口丶高架快速道路丶高速公路裝監視器吧,因為那本來就是公開場合,大家都看的到,大家都能拍,而且也是交通意外事故最常發生的地點,當過失傷害丶過失致重傷丶過失致死丶肇事逃逸丶搶奪丶殺人…等等犯罪行為發生後,我們真的急需這個畫面才能破案,也才能讓壞人定罪,也才能讓被害人及家屬得到理賠
但是很遺憾,這些最需要監視器的地方大多空空的,什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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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辦過一個業務過失致死的案件被告開著水泥車壓死騎士後加速逃逸(沒想到水泥車能加速啊),為了找出真兇,死者的哥哥向公司請假二星期,每天和警察一起查案(很多警察辦交通案件都懶懶的,但這個警察超認真,放下手中案件,立刻到處搜集一直在消失的證據)
警察先調閱監視器,可惜,案發地點剛好是大馬路的交叉路口,卻剛好沒監視器,只好擴大範圍把方圓之內的監視器全調出來,其實沒幾個,但勉強能交叉比對,終於過濾出一台水泥車
找到那台水泥車後,請鑑定人員採樣,發現有刮痕,高度和機車差不多,細心的哥哥眼尖看到一個綠色的線,和死者的外套顏色完全相同,經鑑定結果,連材質也完全相同,他媽的肯定是他了
講到這裏,各位一定覺得事證明確很容易定罪了吧,錯了,這是我打過最難贏的案件之一,因為案發當時有二個機車騎士,他們目擊了一切,他們留下來當證人作筆錄,他們二人不約而同說:「我看到砂石車壓過他,因為沒有圓圓滾動的那個,所以那不是水泥車,而是砂石車」,一個人也許會看錯,但二個人不可能同時看錯吧?由此超強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是無辜的,怎麼定罪啊?
那段時間,我每天都騎車經過那,都覺得壓力很大,我很確定被告一定是兇手,但我也很確定被告一定會無罪,我也不知該如何是好
最後一次開庭,法官傳了幾個證人,很陌生的名字,我把卷宗翻了又翻,最後終於找到,原來證人就是那些承辦警察,我實在不懂法官幹嘛傳喚警察來,他們又沒看到案發過程,果然,法官也不知道要問什麼,法官只是想賭運氣,看能不能有什麼新東西出來
沒想到奇蹟發生了,警察說著說著就提到:「因為案發現場沒有監視器,最後哥哥突然有個idea,案發現場的交叉路口剛好有個工地在蓋房子,也許工地有監視器也不一定,我就和哥哥一起去工地,還真的調到錄影畫面,看到一台水泥車撞到一台機車,然後機車的燈就停在那沒動…」
我聽了當場高興到快哭出來了,終於有證據能證是水泥車而非砂石車,所以兇手一定是開著水泥車的被告,理所當然能把被告定罪了,我的工作只剩下一個,我要說服法官讓他坐牢(過失案件幾乎都只會易科罰金,幾乎不會坐牢,葉少爺的案件是少數特例),我花了很長的時間在法庭上幹譙被告,被告不時轉頭瞪我,我火氣一上來:「媽的,你看什麼看」…
開完庭後,我立刻打電話給死者的哥哥,我問他為何沒告訴我有工地監視器的事?結果他竟然回答:「啊!對喔!我忘了」,操你媽的最重要的都忘了,其他的幹嘛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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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是個悲劇,但偵查及審判過程卻剛好集滿威力彩等級的運氣,剛好遇到超認真的好警察+細心的哥哥+剛好有工地監視器+法官傳了一個原本完全沒必要傳的警察證人=原本一定會逍遙法外的被告終於要坐牢
回歸正題,當大家在爭辯極少數能錄影的路口監視器能不能用來開罰單時,在我眼中根本是無聊的小事,也才沒幾台而已,有什麼好吵的?
為了治安丶偵查丶審判且兼顧人民隱私權保障,我們最急需的是大量增加有錄影功能的監視器(但只裝在大馬路交叉口丶高架快速道路丶高速公路),這才是最重要的,大家快把本文轉貼給市長及民代吧
ps1:但有件事我一直搞不懂,那個工地監視錄影光碟為何從未出現在卷宗內?警察既然好不容易找到這個無敵證據,難道連警察也忘了嗎?
ps2:最後,我終於成功說服法官判他一年多

有關刑訴88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又93-1規定91及93條第二項因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偵查中拘提逮捕之時~~須 24小時解送(93-1第一項第四款之身體健康因素,不計入24小時內) 如交通警察處理車禍時A受傷嚴重送醫 問題1.警方到達事故現場發現A已送醫,故前往醫院施以酒測,惟A受傷嚴重無法以呼氣測試,警察委託醫院代為抽血,但抽血經過及結果經過時間約1小時,檢測值超過刑法0.25,是否要以現行犯移送?(受傷嚴重至加護病房開刀且經過1HR) 問題2:承問1,是否為現行犯,警察要先請示檢察官得否解送? 問題3:如因B車禍檢測值為(0.01~0.24)間,警察是否都要移送(刑185-3第一項第三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還是要向B施做動態平衡調查表評估? 問題4:如C車禍未受傷,現場經呼氣酒精濃度超標,是否一定要現行犯移送?(刑88現行犯<得>逮捕之) 問題5.如逮捕違反93-1程序24小時移送,公務員是否有違反刑事責任?證據能力? 求解~OT留~
打電話問檢察官即可 在台灣,9成9999都有證據能力
請教律師, 此案的兩名證人,他們作證說是砂石車,但最後證實是水泥車; 那兩名證人有無作偽證的嫌疑? 另外肇事者才判一年多,根本不痛不癢,唉。
他們二人互不認識,也和被告及被害人不認識,他們是見義勇為留下來的路人,他們不可能作偽證,他們單純只是看錯或記錯而已,也因此我才說這是我接過最難打的案件之一,因為最不可能作偽證的二個證人同時看錯記錯。你不了解台灣的審判實務,台灣是兩極化的,某些特定罪判超重(尤其毒品),某些特定罪判超輕(例如過失致死,幾乎都是易科罰金)
柯P應該是想用路口監視器取締違停?拖吊車比較有用吧?
你說「某些特定罪判超輕(例如過失致死,幾乎都是易科罰金)」。 我的案例,我在迴轉時,車子已在中心線中點被機車撞上(前、後門交會處),騎士安全帽撞上我車頂致一眼失明,這樣判我六個月,相對的上面你所提的致死,幾乎都是易科罰金,頂多也和我一樣判六個月,是不是政府真的太缺錢了,不想關人,只想要趁機卡油(易科罰金)?
請教律師, 證人證言的證據等級, 在現今台灣法律實務上, 究竟有多大的影響? 許多研究已經證實, 證人的記憶和證言的可靠性非常薄弱. 但是一般人似乎還是秉持著人證可靠的想法. 不知道在台灣法律界對這方面的看法和實務是怎麼樣?
不要理那些研究或論文,那都沒有意義 因為若真的不可信,表示就算有證人也要判無罪,這種地方你敢住嗎? 任何審判,證人都是極稀少且可貴的 動你的大腦去思考,不要被死讀書的人影響
但是像在律師你所舉出的這個案例, 有物理證據支持肇事的為水泥車, 但是卻有證人持反對意見, 如果不是找到了工地裡的監視器, 真正的犯人就這樣無罪了. 顯見證人的記憶和證詞, 的確是不可靠的. 在有物理證據的情況下, 證人的可信度當然要加以商榷. 就算在沒有物理證據的情況下, 難道我們就必須相信證人的片面之詞嗎? 律師您說 "若真的不可信,表示就算有證人也要判無罪,這種地方你敢住嗎?" 這種情況的確是誤放. 但我想反問一句, 證人可能不可信, 但是有證人就要判有罪,這種地方你敢住嗎? 我是不敢....法律的基本不就是在沒有證據之前一律無罪? 如果我們承認了證人的記憶可能不可靠, 那我們怎麼能夠單靠證人的證詞入人於罪?
用你的大腦再多想想吧
回樓上 我覺得不能從結果來評斷事實 假設今天的情況是無辜的水泥車上面很巧的有一樣的毛線 證人說的沙石車是真正的兇手卻逍遙法外 這時後法官若只憑物理證據來審判不就有冤情產生嗎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人證與物證兜不起來的話就不能輕易宣判有罪 真正需要的是如同楊律師所說更多有錄影功能的監視器 才有辦法還原真相,避免冤情的發生
為什麼這個案件沒有看到檢察官的身影了? 我的意思是為什麼會是律師說服法官判被告刑呢?
檢察官當然也有來開庭並發言,我是告訴代理人也有來開庭,我也有機會發言
還是說這個案件的業務過失致死是告訴乃論性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