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很多刑法總則的課本都提到一個例子

〔甲想殺乙,甲說服乙在打雷的夜晚前往山區,乙果然不幸慘遭雷擊而死亡〕

而書中的結論都認為甲不成立殺人罪

理由皆認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或沒有客觀歸責

這當然是有道理的

理由可以說沒有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因為這也是種言論自由,何況雷擊的機率比中樂透還低,算在可容許的風險範圍內

理由也可以是風險沒有實現,因為雷擊的機率比中樂透還低,沒有必然伴隨的關係

理由也可以是不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因為乙是自願的,乙也知道有風險而自願外出,與其說是殺人,不如說是自殺

==================

還記得國小五年級升六年級的暑假

某個下午突然下起大雨

我不知為何突然有個強烈的念頭

〔我想去抱陽台右邊第3個欄杆〕

我就走向陽台

但陽台地面都是雨水

打著光腳的我,一直在猶豫要不要弄溼腳

左右為難之際,我遲遲沒跨出第一步

然後一道閃電打過來

(閃電的末端趨近於白色,大約只有20公分寬)

磅!好大一聲

剛好打在陽台右邊第3個欄杆

我當場嚇退一步

轉身邊哭邊跑回房間

=============

這是真人真事

從那天開始,我就很害怕閃電

只要有閃電,我就不敢出門

若騎車騎到一半遇到閃電

我就停車,找個屋簷等閃電停

就連現在開車,我也會路邊停車

至今,我仍對閃電充滿恐懼

=============

因為我有過這段悲慘的童年創傷

所以從大一開始

我對於刑總課本的這個例子非常反感

=============

以前美國每年都會有3~5個人在打高爾夫球時遭到雷擊

所以美國就規定高爾夫球場要裝閃電警報器

當收到閃電的氣象預報時,就要強制客人離場

而我國的中央氣象局也會有閃雷預報

動不動就勸人民要小心雷擊,儘量不要出門

換言之,這也許算是法定風險

=============

再換個角度來想

機率低,並非阻卻構成要件或阻卻違法事由

還記得律師考題曾出過甲在無人的深山喝酒,然後開槍不幸擊斃碰巧經過的登山客的案例

照學者的邏輯,因為機率極低,就當然不成立犯罪了嗎?

=============

如果我把案例修改成〔甲想殺乙,甲在打雷的夜晚把乙丟在山區,乙果然不幸慘遭雷擊而死亡〕,甲除了妨害自由以外,有沒有可能構成殺人罪呢?

若按照課本上的邏輯來看,很可能是不會成立殺人罪的喔

所以我強烈建議學者們要將這個雷擊的例子從刑總課本中刪除

=============

這篇文章我從大一就想寫了

終於完成了心願

















PS1:

被21那年,我在陽明山的餐廳打工

有天下起大雨

我很害怕又有閃電,我就跑進廚房洗碗

磅!好大一聲

一道閃電從屋頂穿進來

(這道閃電的顏色看不清楚,大約只有5~10公分寬)

我忘了是打在冰箱還是地板

只記得只距離我不到5公尺













PS2:

大四那年

有個夜晚下起大雨

我騎車經過民權大橋

當我上橋開始有閃電

閃電直接打在河面上

往橋的方向,越打越近

連續打了約10道閃電

(這10道閃電都是超亮的藍色,超級寬)

我的機車在橋中間熄火

〔莫非天要滅我?〕

我一面用腳踩發動機車,一面大聲哀號

我幾乎又要哭出來了

最後一道閃電

只距離我不到50公尺的河面

機車終於發動了

我逃過一劫












PS3:

去年

我在法院開完庭

又閃電了

我站在法院門口不敢走出去

剛好看到研究所同班同學

他是檢察官,剛開完會要離開

我好開心

我跟他說我從小就怕閃電

我求他陪我一起走,直到我回到車上

他覺得我在騙他

他說要避嫌

===========

人是有求生本能的

我當然是要命不要臉

他走,我硬貼在他身旁走

直到經過我的車為止























PS4:

剛才上網查了一下

在美國,人被雷擊的機率是1/500000

在美國,中威力球頭獎的機率是1/146107962

在英國,人被雷擊的機率是1/3000000

在英國,中樂透頭獎的機率是1/14000000

在台灣,中大樂透頭獎的機率是1/13983816

其實人被雷擊的機率是比較高的

難怪我沒中過大樂透頭獎,只被雷擊了幾次




















PS5:

金氏世界紀錄中,被雷擊最多次的人是一個美國的公園巡警

他在7個不同的地方被雷劈了7次

結果他還活的著

我不想打破他的紀錄 -.-"



















〔你永遠不知道意外和明天那個先來臨〕---- 教宗諾望保錄二世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