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是否應合法化?
這是爭論已久的議題
我在學生時代,也打過這個題目的辯論比賽
感覺上,比較多人贊成安樂死應合法化
但沒有人敢保證那個一定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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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我們不用煩惱這個無解的難題
因為法律已經有了明文規定
目前有個折衷的〔安寧緩和醫療〕
你可以自己決定要或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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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我收到一封email
內容是〔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原來,這東西也可以在健保IC卡註記了
而我...毫不猶豫地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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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美好的
感謝上天給我機會體驗人生
當生命走到盡頭時
我有二個選擇
第一:〔爭取最後的幾天或幾星期痛苦的生命,頂著化療後的光頭,用皮包骨的身軀拖著點滴架,做想做的事,完成未了的心願,將心中一直未講出口的話,對某人道謝或道歉,或是像電影一樣來個一路玩到掛〕
第二:〔立刻解脫痛苦,立刻將我的眼角膜或其他器官捐贈給其他急需的病人,當我解脫的那一刻,也同時解救多位素未謀見的病人〕
究竟該選那一種?那一種才對?
永遠不會有標準答案
您可以自己選擇
若您喜歡第一種
就不要理會這篇文章,為自己爭取最後的每分每秒
若您跟我一樣喜歡第二種,提早賜予別人彩色的人生
請來這個網頁下載〔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http://www.tho.org.tw/xms/index.php
PS:
記得要另外申請〔器官捐贈〕及〔 健保IC卡註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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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考慮過要簽器捐同意 不過,似乎有許多人對於器捐還是戴著保守的想法 我的父母並不贊成我的想法 所以,再等等 我被楊律說的一句話給感動到,提早賦予別人彩色 的人生 你的心地好善良喔~~~
又一張好人卡 orz ========= 父母的看法也是有道理的 我覺得不管選什麼都好
如果可以選擇, 我也希望到生命即將走到盡頭時, 能安安靜靜,平靜且安詳的走~~ 最好是,能漂漂亮亮的走,不要帶著一付被折磨 的死樣子走~~ 不要聽見家人的哭聲==>因為我脫離痛苦了! 真的不行了,就請不要救我==>因為那只會讓我 更痛苦! 也不要因為捨不得我,就答應醫生幫我做一些無 謂的延續生命的動作==>因為那只會讓我生不如 死! **愛我就讓我平靜的走,讓我遺愛人間** 楊律師的想法真的很正面,也很有愛心~~^^
安樂死,總會給人一種聯想 〔負面丶消極丶放棄丶浪費丶逃避〕 但真的是這樣嗎? ============ 以前看一些海盜或海戰的電影 總是會上演同一個橋段 〔船漏水或快沉了,船長當機立斷,犧牲正在搶修的船員,然後救起其他大多數人〕 ============= 這2件事雖然不能完全類比 但當機立斷的結束,其實也可以是很正面的事
安樂死 是不錯 死前把有用的器官捐贈也不錯 不過 那得做個假的放進去 不然要是死後 缺個心臟之類的 半夜還要找家人幫忙補上 也頂累...
呵
現在會這樣簽 但在人生的盡頭、求生的本能、對親人、孩子、孫子的執念、呼吸及眼睛 所見對光明的渴望 不見得讓你能勇敢走向死亡。
對啊,所以也可以取消啊
我開過一次刀,也許不是很大的手術. 也像護士安慰我的一樣 我只要進去睡個覺 當我醒來就都好了... 但是當又復發...可能又要再面對一次的時候 那種內心的煎熬與痛苦.. 我深深體會到 死亡不是最可怕也不是最痛苦的 活著面對一切才真的需要更大的勇氣
對啊 站在第三者的角度大喊堅持到底及生命的意義,是很容易 但親自體會水深火熱的痛苦後,想法一定會不同的 ============ 這就好像沒考過國考的人,總是會一付理所當然說〔只要全力以赴就好啦〕丶〔實在搞不懂,為什麼有人考個十年還考不上?〕丶〔國考有什麼好怕的,忍一忍就過去了〕... ============= 國考最可怕的,就是看不見希望 沒考過的人是不會明白的
楊律師是法律人,不好意思來吐槽一下。註記在健保卡用處不太大,原因如下: 1. 安寧緩和條例要求意願書要記有「判定為末期的兩位醫師姓名」而IC卡無法記 入,無法得知事發時的不急救要求符合意願書上所記載的末期疾病 2. 緊急時,醫護人員不會等找到健保卡再讀卡五分鐘再急救,最好的方法是把意 願書刻在胸前,那一定會看得到… 以上…違反救過許多病患的人留
原來如此 看來〔意外〕是很難適用的
看過士林科教館的BODY WORLD特展 也聽過該館為此特展安排的幾場演講後 才曉得 原來"器官捐贈"和"大體捐贈"的意願並不衝突 若皆有意願捐贈兩者 當情況適合捐贈時 會有醫師團隊及家屬決定要器官捐贈OR大體捐贈 因為做了器官捐贈昰無法再用來大體捐贈的 而捐贈的大體只要塑化了就無法做器官捐贈 看過BODY WORLD的那些大體老師 用不同方式遺愛人間 只是台灣的大體捐贈 目前只有給醫療學習研究用 願意捐贈大體的並不多 且若同時有意願器官捐贈者 完整健康的器官會優先拯救存活的人 所以解剖課程的大體老師更顯珍貴 多年前看過楊大大的公益推廣 我就已經上網登記器官捐贈了 雖然本人已同意器官捐贈 但到了可以捐贈的時候 還是必須家屬同意才行喔~ 若有意願大體捐贈者 可以找尋醫學院所登記 台灣沒幾間 應該不難找 ~.~
看來雖可以併行,但實際上仍只能選一種來用 那我還是偏好器官捐贈,總覺得比較直接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