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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小就常穿黑色的衣服,因為不容易髒

我從小就常留個小平頭,因為清爽

加上我從小就很愛到處亂跑,因此我一直像個小黑人

長大以後,我給人的第一印象,就像個小黑道

但那又如何?

如何穿著丶何種髮型,這些都是我的自由權

至少我永遠都是個善良老百姓,除了主觀上很好色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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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

我穿的一身黑,走在人來人往的街道上

xx大隊的警車突然停下來

衝出一位警員,來到我面前盤查(他用跑的)

他要我出示身分證

一開始,我還蠻高興的

「他很認真在值勤,警覺心很高,也很細心」

但是我仍要保障我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楊:「為什麼要我出示身分證呢?」

警:「我希望你出示」

楊:「依大法官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你不能隨便臨檢盤查,更不能要我出示證件」(我暗示他要尊守法律)

警:「我希望你出示」

楊:「這是我的名片,我是律師」(我再度暗示他不要再亂來)

警:「名片沒有照片,無法確認身分」

楊:「你沒有權力盤查,我沒有義務出示」(我明示底線,這是最後的禮貌兼警告)

但他還是要越雷池一步

我當場發飈,在街上和二位配槍警員大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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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我沒唸過535號釋憲和警察職權行使法,你能不能告訴我內容?」

楊:「你是警察,你有義務去學,我沒義務告訴你,我出門沒義務帶六法全書」

我真的很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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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上車,我們到警局談」

楊:「你憑什麼要我上車?你有拘票丶押票丶搜索票嗎?」

我們越吵越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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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你編號多少?給我看」

警:「你給我看證件,我才給你看,這樣才公平」

楊:「我沒義務給看,你編號多少?給我看」

警:「我幹嘛給你看」

楊:「我要追究相關責任,我就是要看,別躲」

每當我要看他左手臂上的編號時,他們就立刻轉身不讓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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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你不要語帶恐嚇喔?你在恐嚇我嗎?」

楊:「誰恐嚇你啊?我要追究公務員違法責任」

他們2個走回警車想跑

我立刻擋在警車前面

但他們仍發動前進

幾乎要撞到我時,我才讓開

我立刻衝回我的車上拿紙和筆

然後我往警車的方向衝

他們在下一個路口等紅燈時,我抄下他們的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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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趕回現在詢問路人的資料

然後去附近的派出所備案

派出所的警員原本想吃案

我當場打電話給多位記者及新聞台

派出所的警員才立刻聯絡xx大隊的人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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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隊的長官帶著那2位警員前來

根本沒有任何悔意

長官講一堆屁話

「溝通上誤會」丶「有嫌疑本來就該盤查」...

楊:「我走在街道上,沒什麼嫌疑,而且,單純嫌疑不構成法定要件」

長官:「沒什麼大不了的,他們來跟你賠個罪就好了嘛」

楊:「我是律師,如果我連自己都保護不了,我怎麼保護我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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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警員盤查當時有拿錄音筆錄音

我要求撥放錄音內容

撥出來之後,還原事實真相

長官才開始乖乖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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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

2位警員有道歉

加上居中協調的長輩要我給他面子

所以我當場原諒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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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在激動之餘,我竟然不小心流下了淚水

原因不是因為我受什麼損害

也不是因為2位警員違法盤查

(我仍認為他們是認真過頭的好警察)

而是

警察單位官官相護的太誇張了

還有

我對新聞媒體太失望了

沒有半個媒體想派人過來

原因不是沒有新聞價值

「違法警員踢到鐵板,竟然違法盤查律師」

這標題應該可以勉強登在小小版面上

理由竟然是

「警察本來就可以任意盤查,司法記者們都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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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國內的新聞媒體及記者都這麼認為時

我還有什麼話可說呢?

今天我只是個單一個案

但未來,仍會有無數的個案出現

未來仍會有無數的警察誤以為可以合法任意盤查

而大家都以為是理所當然的

大法官們花了這麼多時間釋憲,只是浪費時間

教授學者們花了這麼多時間研究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本是浪費

而我獨自奮戰了一個下午,也是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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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職務的人,都有一份無形的社會責任

當我是老師時,我教導學生,希望每個學生未來成為警察後可以守法

我以律師的身份,希望能利用這次個案改變警察的行為及人民的觀念

但新聞媒體呢?第四權呢?

他們乎略這份無形的社會責任

〔我一個人的力量,實在太邈小了,突然感覺好孤單〕











PS1:「大法官535號釋憲」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PS2:「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PS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PS4:

有幾位立委的助理,每當有修法問題就會來問我

而我也極樂意提供法律及實務的改善建議

我一直默默地協助推動法律修改

不久之後,刑事訴訟法101條修正草案出現時

就是在下所提議

這是律師的社會責任







PS5:

若有版友也是立委助理

若有任何修法問題,我都極樂意參與並協助

直接與我聯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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