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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條競合〕?

〔1行為〕侵害〔1法益〕

〔通常〕會從一重處斷

大家都會背

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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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荼一杯30元

珍珠奶茶一杯50元

價目表寫的很清楚

楊:〔老闆!1杯珠珍奶茶〕

老闆:〔80元〕

楊:〔不對啊,價目寫50元〕

老闆:〔珍珠奶茶裏面有沒有奶茶?〕

楊:〔有啊〕

老闆:〔奶茶30+珍珠奶茶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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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對話,各位同學應該明白

我只有買1杯飲料

而珍珠奶茶在訂價時,早就已經把奶茶的成本算入了

所以老闆這樣算會多要一次奶茶的30元

1杯飲料,收2次價格,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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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

法條競合也是一樣

最明顯就是304強制罪和302私行拘禁罪

〔強制罪〕就像〔奶茶〕

〔私行拘禁罪〕就像〔珍珠奶茶〕

當我把一個人關起來時

我會同時該當304強制罪和302私行拘禁罪

但它們都是一種〔妨害自由〕的行為

如同〔奶茶〕和〔珍珠奶茶〕都是1杯飲料

〔珍珠奶茶〕在訂價時,已經把〔奶茶〕的成本加進去了

同理

302私行拘禁罪的刑度

在立法時已經把304強制罪的刑度加進去了

因此,把人關起來的行為

只需要成立一個302私行拘禁罪即可

不需要再論以304強制罪

這就是為什麼法條競合會有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原因

很簡單吧















PS:

其實競合論在實務上並不是很重要

因為對被告而言

只會在意有沒有罪和關幾年

至於誰吸收誰? 

根本就不想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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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的時候

其實競合論也是很不重要的東西

雖然刑法必考競合論

但真的沒想像中重要

因為在答題時

競合論一定是寫成一大坨

(否則沒空間寫完)

幻想一下你是改考卷的教授

你會有空去看〔一大坨〕的那一塊嗎?

所以只要你的結論差不多

(通常都是最重的那一個罪名,用法感就能猜到)

中間你是如何吸收?有沒有吸錯?

其實根本沒有人會發現

因此

很多人花一大堆時間去研究競合論的學說爭議

其實對於國考和實務,都沒有太大助益

把時間多花一些在其他章節

投資報酬率會比較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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