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的國考題目,我太忙了,只能抽空解題

 

看到各大補習班的解答,我只能搖頭

 

好的演員在演戲時,會入戲很深

 

好的解題,也要入戲,要有畫面

 

法律不能只是冰冷的文字及口號般的法理

 

更要有感情,要有人性

 

否則考上後,不會是正義的檢察官或法官,只會變成自以為是卻僵化且等退休的公務員

 

===========

 

Q:甲涉嫌將其帳戶密碼資料交給電信詐欺集團使用,經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到庭接受訊問,甲承認提供帳戶密碼資料,但辯稱是因為應徵工作遭騙走,並不知道此帳戶密碼會被使用於犯罪。檢察官詢問甲是否願意與告訴人和解,甲以其本身亦為犯罪被害人為由而拒絕之。後檢察官在無其他證據下,僅以「被告為心智健全之成年人,亦有相當社會經驗,故意交付帳戶密碼時,當可預見將為詐騙集團使用,竟仍故意提供,顯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之推論與甲承認提供帳戶密碼資料之證據資料而起訴甲。甲收到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後,委任律師為辯護人向法院提出開庭之聲請,並主張應適用通常程序,但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處甲成立詐欺罪之幫助犯並科處三個月有期徒刑。試附理由分析本件判決是否合法。【104三等檢事官偵實組丶三等書記官丶公職法醫師】

 

一丶這是實務常見的案件,各位同學要先了解人頭帳戶案件的實務「歷史」,早期電話詐欺剛開始在全世界出現時(大約民國90年左右我就開始接過這種騙人匯款的電話),台灣坊間也開始有收購存摺印章提款卡的風氣,早期一本5000元,然後詐騙集團都會跟賣帳戶的窮人說:「這5000元你拿去養家活口,我知道你缺錢,未來若出事,你就說存摺遺失被人撿走即可」,很多人就信以為真而賣帳戶。出事後,檢警當然會傳喚帳戶名字的人

 

檢:「被害人的錢是不是匯到你帳戶?」

 

人頭:「我不知,我的存摺印章在某日遺失了」

 

檢:「你有立刻向銀行掛失補發嗎?撿到的人怎麼這麼敢把好不容易騙來的數百萬匯到你帳戶?難道不怕被你先掛失而無法盜領嗎?」

 

所以任何檢察官及法官都不會相信這種說詞,所以早期賣帳戶的人幾乎全部有罪,而事實上,他們也都私下向我坦誠真的有賣帳戶,而我也真的都叫他們不用花錢請律師,坦白認罪即可。

 

多年後,這種判決及新聞及法律宣導越來越多了,大家都知道提供帳戶的人都會有罪,所以幾乎沒窮人願意賣帳戶了(賣5000元,未來有罪易科罰金數萬元,還要民事賠償數百萬元,誰會笨到去賣),所以大約98年左右,開始流行「騙帳戶」(即「先騙甲帳戶、再騙乙匯款到甲帳戶」,共有二個被害人)

 

最常見的手法有二種,第一種是登報宣稱可幫人貸款,而且講得很好聽,免保人免擔保什麼都免也貸得到錢,超強,當然會有缺錢的人上門,然後詐騙集團就會佯稱:「我們會先存一大堆錢到你帳戶,創造財力證明,就可向銀行貸款,聰明吧,但為了避免你把我們的錢領出來,你要先把存摺印章交給我們,我們存好並提領出來後再還你」,乍聽很有道理,所以就能騙到一些存摺印章。

 

第二種方法是登報徵人,而且講得很好聽,徵助理,免經驗,月入三萬,備機車,工作內容簡單輕鬆,另有業績獎金,當然會有人上門應徵,然後詐騙集團就會佯稱:「我們只收長期的,為了避免又收到短期的人,前二個月的薪水,有一半會扣住,第三個月才能動,所以前二個月薪水一半付現金給你,另一半會存到你的帳戶,你的存摺印章要放在公司保管,第三個月才還給你」,乍聽很有道理,加上失業率高,小孩要學費,所以又能騙到一些存摺印章。

 

以上就是人頭帳戶的歷史背景,這是書上沒寫的,極少數律師檢察官法官才注意到這歷史背景,但大多檢察官法官仍僵化地蕭規曹隨,凡是人頭帳戶的被告一律視為有罪,審判只是形式。

 

二丶回到本題,其實不知歷史的人一樣可以作出合法且正確度極高的判決,只要尊守「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無原則」、「檢察官才有舉證責任」、「有罪門檻=無合理懷疑確定」,就會發現被告的說詞是有可能成立的,這就是合理懷疑,除非有更充足的證據,否則在「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的思索過程,本來就應該判無罪,所以本題判決為違反上述原則而不合法。

 

三丶同理,被告並未自白犯罪,而從現在證據也不足以認定犯罪,所以本題判決另因不符合§449簡易程序要件而不合法。

 

四丶為什麼我這麼在意人頭帳戶的審判實務,因為我的前姐夫就曾笨到貸款而被騙存摺印章而被告,檢察官及一審法官根本不想聽我們說話,硬起訴並判有罪,二審法官開庭時也不想聽,從頭到尾只命令我們向被害人賠償和解,我永遠記得最後一次開庭我幾乎嘆息認輸地對永遠贏不了的僵化實務說:「…換個角度來看,假設被告不是賣帳戶的幫助犯,假設被告真的是被騙帳戶,我們最多能舉證到什麼程度?我們最多只能找到那天的報紙的貸款廣告,我們最多只能調出通聯紀錄,被告真的在廣告當天打電話到廣告上的電話,我們最多只能提供快遞收據,被告真的在廣告隔天寄東西到廣告上的地址,然後隔二天剛好就有錢匯入帳戶且被提領,而當銀行打電話叫被告來說明時,被告真的不明所以的去銀行並當場被埋伏的警察逮捕…任何被騙帳戶的被告最多只能證明到這種程度,不可能更多了,若這樣仍有罪,那就表示審判實務真的是有罪推定原則、罪疑唯有原則、被告有舉證責任、有罪門檻=有合理懷疑即可…」,語畢,我坐下來的同時偷瞄法官一眼,我發現最右邊的法官有點頭,最左邊的法官搖頭,看來只剩中間的法官還沒決定,未來要碰運氣了,最後運氣很好,終於逆轉無罪了。

 

此外,我還接過另一件,他是個街舞老師,為了想穩定生活,決心不跳舞改找穩定工作,他就被上述手法騙走存摺印章,他根本不缺5000元,他單純只缺穩定的工作而已,他不可能去賣帳戶,他也真的能提供徵人網頁丶和老闆的skype對話丶快遞收據,也真的剛好在幾天後有錢匯入他帳戶並立刻被提領,他也莫名其妙被叫去銀行並被當場埋伏的警察逮捕,我告訴他我姐夫的故事,他很高興想委任我,我拒絕,我坦白跟他說台灣的審判實務幾乎不可能無罪,奇蹟丶特例,不是每天有,而且我的律師費很貴,若輸了還要再付易科罰金,算一算,他就明白只有認罪才是最利大於弊的,所以他想辦法借到好幾萬元去繳了。其實我一直想請他免費教我街舞,我免費幫他辯護,但我實在沒把握打贏,若因此浪費他和我的時間實在不值,於是我沒開口,我永遠記得他最後離去的背影還有他曾說過的那句話:「因為我想和女友結婚,我不能再跳舞了,我必須要找穩定的工作」。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