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制服的酒店少爺攔了一台TAXI

酒店小姐扶著醉醺醺的客人上車

林森北路的夜晚 霓虹閃爍著

楊律師剛寫完一份書狀

拖著疲憊的身軀 走在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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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服店的酒店小姐

解開胸前的兩個扣子

穿著短裙護士服走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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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帥哥!一個人嗎?〕

楊:〔哇塞!好性感〕

女:〔想不想要啊?〕

楊:〔可是我沒太多錢也,公益律師是很窮的〕

女:〔很便宜啦!全套4仟,半套2仟〕

楊:〔如果只買下半身,做全套,可以算2仟嗎?〕

女:〔這樣應該算全套,還是4仟吧〕

楊:〔一半時間做半套,一半時間做全套,平均3仟〕

女:〔這和全套有什麼差別?還是4仟〕

楊:〔做快一點,早點結束,算2仟〕

女:〔為什麼?〕

楊:〔因為民訴規定,提早撒回可以退還1/2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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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站在街上,當場翻閱小六法

好像法律真的有這麼規定

小姐為了拼業績,勉為其難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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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搞定了,付錢〕

楊:〔為什麼要付錢?〕

女:〔因為我們事前約定一次2仟啊〕

楊:〔可是依民法規定,我不用付錢也〕

女:〔為什麼?〕

楊:〔因為我們剛才約定的是買春契約〕

女:〔對啊〕

楊:〔民法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契約無效〕

女:〔所以呢?〕

楊:〔既然契約無效,就沒有債權請求權〕

女:〔不付錢,我就告你刑事詐欺罪喔!〕

楊:〔詐欺罪必須施用詐術〕

女:〔有啊,你騙我說會付錢〕

楊:〔有陷於錯誤嗎?〕

女:〔有啊,我以為你會付錢〕

楊:〔使之為財產交付?〕

女:〔我提供勞務啊,市價4仟,算你2仟〕

楊:〔有財產上損害嗎?〕

女:〔有啊,我少收2仟元「債權財產」〕

楊:〔停!依民法規定,妳無「債權財產」〕

女:〔所以呢?〕

楊:〔妳根本無「財產」上損害〕

女:〔哇!那我不就白幹了?〕

楊:〔嗯!我也白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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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我曾經提過

詐欺罪共有5個重點要件

1.施用詐術(我是國稅局)

2.陷於錯誤(YA!可以退稅也)

3.使之為財產交付(ATM轉帳)

4.致生財產上損害(嗚~怎麼沒退稅)

5.上述四點之間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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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4點所謂的「財產」為何?

這是國考很喜歡考的重要考點

有三種學說

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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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端的經濟財產〕

只要有經濟價值的,都算財產

不管合不合法

若照這個概念

被白嫖的小護士,仍然有財產上的損害

這個學說的優點在於簡單明瞭

而且又能避免黑吃黑的問題

缺點在於會和民法規定有點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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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經濟折衷的財產〕

把上述說法作一些限縮

必須要受民事法保護的才算財產

這個白嫖案中

楊律師所採用的就是此說

此說的優點在於楊律師可以不用付錢 ^o^y

缺點在於刑法和民法的概念本來就不用相同

而且若黑吃黑的行為不受民法和刑法保護

自力救濟的私刑報復會增加(告不贏你,就找黑道來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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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端的法律財產〕

這個概念用定義的會不好懂

用舉例一看就懂

假如我把你的1萬元騙走

你可以用767或184或不當得利告我

所以啦

你雖然少了1萬元現金

但你多了1萬元債權

所以在會計報表上,你的總資產沒有減少

所以你根本沒有財產上損害

很誇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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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時

我個人建議採〔極端的經濟財產〕

因為是考試有力說

而且也比較簡單,解題時會比較順手



















幾位黑衣巨漢從小護士身後走出來

黑:〔請問小姐的服務還滿意嗎?〕

楊:〔是!很滿意〕

黑:〔價格合理嗎?〕

楊:〔是!很合理〕

黑:〔唉!只可惜依民法規定不能請求〕

楊:〔快別這麼說,做生意是講信用的〕

黑:〔景氣不好,4仟變2仟,很容易賠錢〕

楊:〔4仟元是辛勤勞動的微薄代價〕

黑:〔楊兄真是明理的人〕

楊:〔4仟元拿去,謝謝招待〕

黑:〔感謝,歡迎再度光臨〕





黑衣巨漢鞠躬送客

楊律師抱著公事包快速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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