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超火紅的新聞,又在fb引發全台爭論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52356

反對者認為:「這會破壞人民對社工的信賴」

贊成者認為:「這有助打擊犯罪」

可惜大家討論又失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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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從法律來看(假設警察沒有搜索票)

這絕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131-1的同意搜索

因為被告最多只同意美女社工一人進來,沒同意後面一大堆警察進來

而且對美女也只同意進來,而沒同意她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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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沒有符合刑事訴訟法131緊急搜索?(假設警察沒有搜索票)

光從這新聞看不出來,可能有,也可能沒有

但若硬要我從新聞有限且未必正確的資訊來推測

我能給各位二種答案

(一)若依法律及法理,本案極可能是違法搜索

(二)若依實務,本案極可能是合法搜索,縱使是違法搜索,也會有證據能力,警察也不成立違法搜索罪

為什麼我會這麼說呢?

何謂「緊急」搜索?最白話的定義就是來不及聲請搜索票

但從新聞可以得知早已成立專案小組,已經跟監丶監視好久了

而被告似乎也是長期在賣毒的

所以警察隨時可以聲請搜索票不是嗎?

搜索票本來就是用在這種案件不是嗎?

若這樣都叫「緊急」而不用搜索票,你能否想出一個例子是必須要搜索票的?我敢保證你絕對想不出來

也因此我才會說若依法律及法理,本案極可能是違法搜索

但台灣的審判實務對於違法盤查丶違法拘捕丶違法搜索都「出於善意」的近乎絕對視為合法

極少數被列為違法取證,也會依刑事訴訟法158-4而被認為仍有證據能力

至於違法警察,絕對無罪,因為自民國1年~104年,沒有一個警察因為違法盤查丶違法拘捕丶違法搜索而被判有罪確定,這個超完全世界紀錄仍持續累積中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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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會說大家在fb的討論其實都失焦了

真正關鍵在於[有沒有符合緊急搜索的要件?]及[若不符合,為何警察長時間專案偵查中,故意不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為何敢故意違法搜索?為何不怕違法搜證被排除?為何不怕自己成立刑法307條違法搜索罪?]

若真要追遡問題根源,其實出在出於善意的檢察官及法官及台灣審判實務的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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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千萬不要又來找我戰

千萬別誤以為律師都想幫壞人,邪惡的律師兩邊都收錢,兩邊都站,我也常收被害人錢當告訴代理人啊,所以我不會只幫壞人

千萬別反問我:「所以你希望把條文改成只要違法搜索就不能當證據?讓壞人都逍遙法外?讓警察坐牢?」

不,我不打算下結論,我只是非常想點出問題

我們有3種選擇

第1種,繼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就是維持現行條文及審判實務慣例,讓違法搜索的100%變合法丶或雖然違法但仍100%有證據能力丶實質上刪除刑法307條讓違法搜索警察100%永遠不會成立刑法307條違法搜索罪

第2種,化暗為明,就是修改條文,讓全部搜索的100%變合法且有證據能力丶刪除刑法307條,讓警察100%的搜索都無罪

第3種,其實法條沒什麼問題,問題是出在檢察官及法官,只要檢察官及法官依法律審判即可,強烈支持合法搜索,強烈反對違法搜索

要選那一種?我不會太堅持(雖然我偏好第3種)

所以啦,不要花時間來挑戰我

你自己選一個你喜歡的吧,選什麼都好,只要不要以為現行審判實務很公平很完美即可

 

 

 

 

 

 

 

 ps1:

只有可能搏得掌聲的案例才有可能被主動公開

若你認為這新聞是違法偵查,表示有更多更違法的手段不會被公開

你們永遠看不到,因為只有律師及警察才看得到(檢察官及法官事後只能看到部分,通常是合法或灰色的部分)

 

 

 

ps2:

剛才又有讀者找到另一個新聞,警察其實是有搜索票的

若真有搜索票,那麼本次搜索是完全合法的

至於警察用何種方式進門,其實和法律要件無關

至於對社工會有無影響的討論其實是無法改變的浪費時間

因為未來若警察再這怎麼做,也沒人知道,就算有人知道也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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