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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發生什麼事,繼學運之後,FB又突然流傳我歷次被盤查的文章,所以我把全部文章集中在同一個分類,讓大家方便閱讀
http://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category/508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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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次都因為兩手空空走在人潮中而被盤查,每個警察都說若不配合就要把我押到警察局並告我妨害公務,有些明知自己違法盤查而不敢押我,有些明知自己違法盤查仍硬把我押到警察局
 ⋯⋯
我告警察從來沒贏過,每個檢察官丶檢察長丶法官都判我輸,理由大約下列幾種:
 
第一種:警察說楊先生看到警察就閃躲,警察不可能說謊,所以楊先生有犯罪嫌疑
 
(但錄影畫面明明就拍到我乖乖站在警察面前要求他們掏出藍色的小本法典,我一一解說法條內容。此外,我這個兩手空空的人幹嘛要躲警察?我為什麼要冒著誣告偽證的風險去告警察?有沒有發現檢察官故意不提錄影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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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最新出爐的理由,因為那個地方在曾在「半年前」曾經發函[指定]那個地方當盤查的地點,所以半年後或數年後,那個地方也可以無條件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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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的「指定」?要如何「指定」?「指定」的範圍及時效為何?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解釋上(1)僅能事前指定:否則警察走在路上臨時想盤查某人,就立刻指定某人腳下的位置,那豈不是等於警察可以隨時隨地無條件對任何人盤查?為了避免這種取巧架空法律的行為,解釋上僅能事前指定。(2)僅能小範圍指定:否則警察只要一口氣指定全台北市,那麼全台北市都可以無條件盤查了?為了避免這種取巧架空法律的行為,解釋上僅能小範圍指定。(3)僅能短時間指定:否則警察每天指定100個不同位置,一年後就可以累積3萬6千多個指定,那豈不是全台北市幾乎都能慢慢累積納入指定範圍內?那麼全台北市都可以無條件盤查了?為了避免這種取巧架空法律的行為,解釋上僅能短時間指定,通常為幾個小時,但絕對不可能長達半年或一年,本案就是如此,警察不可以拿半年前的函來對半年後路過的人民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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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最後一次為[盤查]及[大法官535號釋憲]付出,地檢署的檢察官又不起訴了(不起訴理由就是這二張照片),高檢署檢察長又駁回我的再議(駁回理由同前),目前向地院聲請交付審判中ing

躲在網路上和絕大多數人一起去罵極少數錯的很明顯的人,那是絕大多數人在做的事,我做了相反的選擇,而對方是集公權力一身,而且形象最好的人,我單純只因不爽他們長年違憲違法,所以一個人和千千萬萬人對幹,也因此我從沒贏過,我每次都輸很慘
 
希望各位同學把這篇轉給你們的教授看,若有朋友是法官的,也轉給法官們看,因為台灣需要更多像林孟皇及錢建榮一樣的好法官,因為若他們來判,他們絕對不會袒護任何人,他們絕對不會用職業(警察)或身份(學生)來決定有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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