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FB上最熱門文章之一,就是一堆人高喊:「廢除支付命令」

終於又讓我等到這一天,我又可以寫多年前就想寫的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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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寫起訴狀,打官司,判決…要花1~2年開很多次庭才能判決勝訴確定

若是聲請支付命令,只要對方沒異議,就可以在1~2個月後勝訴確定,超快

所以什麼樣的情況下會選擇用支付命令?

只要你猜測對方幾乎一定會認賠時,我們就會選擇用支付命令(反之,若雙方有爭議時,就不會選擇支付命令,因為算準他很可能會異議,不如就直接告吧)

所以通常什麼人最常用支付命令?當然是銀行丶電信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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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原本規定支付命令聲請費是1千元

所以任何知道什麼是支付命令的人,都會盡可能選擇用支付命令,因為它又快又便宜

接下來我要先下一個結論:「自古以來,大家都覺得支付命令的1千元很便宜,從來沒有人嫌1千元太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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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修法,把支付命令聲請費從1千元減為5百元,修法理由是因為「法院太忙了…鼓勵大家多用支付命令」

法院真的塞車塞到積案如山,這是事實

希望大家從起訴改成支付命令,當然是能減少法院負擔

但從1千元改5百元,究竟是那個廢物立委提議的?

我前面已經說過了,大家都覺得支付命令的1千元很便宜,從來沒有人嫌1千元太貴

所以從1千元改5百元,完全不會減少起訴,完全不會增加支付命令,法院的負擔完全不會改變,還是一樣多

反而會有個缺點,就是法院每一份支付命令都少5百元

少5百元會怎樣?各位想想一年會少多少錢?

我剛才上網查了一下,平均每年約有40萬件支付命令的聲請,每件少5百元,就表示司法院瞬間了2億元的收入

而我前面也說過,大多數聲請支付命令的是銀行和電信業者

所以講白一點,廢物立委修法的後果=害司法院每年少2億元,幫銀行及電信業者每年多賺回2億元

法院是需要預算及經費的,這邊少了2億,就必須從稅收多挖2億來補

換句話說,廢物立委修法的後果=害人民每年多繳2億元稅,幫銀行及電信業者每年多賺回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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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到支付命令的相關新聞,我就會想起這個讓我起肚爛的修法

我真的很希望把法律改回來,我很想把2億元從銀行及電信業者口袋要回來

所以希望大家多轉貼本文,讓大家知道誰偷走了人民及法院的2億元

 

 

 

 

 

 

 

ps1:

至於要不要廢除支付命令?

其實我沒太多意見

但若要廢,一定要有配套,否則法院會突然多出40萬件訴訟

法院會塞到爆掉,而法官及書記官有些會跳樓自殺,有些會爆肝身亡,有些會辭職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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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還有一個方法,那是我想過最簡單的方法

就是仍然保留支付命令,但是增加2個條文

「若有新證據或偽證…可以再審或聲請撤銷支付命令」

「若未實際送達…可以再審或聲請撤銷支付命令」

總之,只要增加類似的條文,就能解決大多數支付命令發生的問題

這樣的修法雖然不完美,但絕對能大幅改善目前的問題

大家參考一下吧

 

 

 

 

ps2:

剛才有讀者找出修法時的紀錄給我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40980401%3B0373%3B0395

立法院紀錄.png

仔細看了一下立委修法時的委員會紀錄(393頁),原來是謝文定在騙立委

他說的根本是錯的,因為任何當事人一開始就會先盤算,全部有希望用支付命令搞定的,必定會先用支付命令,尤其是銀行及電信業者

只在有爭議的案件,才會打消用支付命令的念頭去拼訴訟(包含小額訴訟程序)

所以如前所述,不會減少起訴,也不會增加支付命令的數量,法院的負擔不變,但司法院的經費會少2億元

絕大多數使用支付命令的是銀行及電信業者,尤其是銀行,當一個人會欠銀行錢還不出來而要走到司法途徑時,通常那個人已經負債累累還不出來了,所以銀行就算拿到支付命令,也拿不到錢,或只能拿到部分錢,所以實際上負擔裁判費的仍是銀行,所以當支付命令的費用從1千降為5百時,大多債務人完全無感,只有銀行及電信業者會省到錢,換句話說,修法後,銀行及電信業者每年省下近2億元,而司法院每年少2億元

 

 

 

 

 

 

ps3:

不分藍綠,每個政府缺錢就會玩老把戲(拼命開罰單丶調高菸酒稅捐)

結果只是讓絕大多數貧困的百姓變更窮而已

向窮人要錢,又能要到多少錢?

還記得電影【讓子彈飛】有二句台詞我超喜歡

「我來這裡只為了三件事,公平丶公平丶他媽的還是公平」

「老子從沒想過要徵窮人的錢,誰有錢,就向誰徵」

台灣的社會,其實很少人在仇富

我一點都不仇富,事實人我正邁向富人階級

林杯只是不爽台灣的各種稅制都在仇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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