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晚上9點多,我穿著運動服丶運動褲丶慢跑鞋,我開心的慢跑完後,流一點汗,走路要去夜市買宵夜吃,那就是塞滿人的廣州街夜市(艋舺夜市)

 

我才走到巷口,就一隻伸過來抓住我,警:「喂!證件看一下」

 

塞滿人的夜市入口,共三位警察(二男一女)偏偏選擇盤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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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為什麼要盤查我?我不可能有犯罪嫌疑,我只是剛慢跑完」

 

警:「我沒有說你有犯罪嫌疑,你沒犯罪嫌疑,我只是要看你的證件」

 

楊:「依照大法官釋字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不合法盤查,我可以答應,我也可以拒絕,我選擇拒絕」

 

警:「你若拒絕,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我可以用強制力把你押回警局」

 

楊:「必須要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才能再適用第7條」

 

警:「我沒騙你,法律是這樣規定」

 

楊:「你把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小冊拿出來,藍色那本,我翻給你看,我教你」

 

警察就當場掏出藍色小冊,我當場用手指比給他看,條文真的是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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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那我改依第6條第1項第6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我對你進行盤查」

 

楊:「何時『指定』?這不是『指定』的公共場所,不符合要件」

 

警:「這是『公共場所』,對吧?我有權對你進行盤查」

 

楊:「這是『公共場所』,但這不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不符合要件,否則照你的說法,全台灣的馬路丶道路丶街道丶巷弄都是『公共場所』,那全台灣的戶外都可以盤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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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我要辦你妨害公務」

 

楊:「必須『依法執行公務』才算妨害公務,你現在『違法執行公務』,我不算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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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就連警察自己也知道不符合盤查要件,但他依然不死心,所以他重覆上述盤查理由,而我也重覆上述回答,我們重覆無數次

 

我火大了:「你們有要逮捕我嗎?」

 

警察也不敢輕易出手,因為他們知道真的不符合盤查要件

 

楊:「我要離開了喔~我要離開了喔~我要慢慢的離開了喔~」

 

兩個男警察組成人牆,當在我去路

(註:瘦小的我像梅西一樣想過人,但我過不了,不愧是梅西)

 

我幾度被他們的肚子頂回來,我也怕被誣指「用身體撞警察肚子」的罪名,所以我馬上退回來:「你們不要碰我喔」

 

有一幕是警察走向前用肚子頂我,警:「你不要碰我喔」

(註:至今我仍搞不懂他為何要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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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警察大喊:「我現在要用強制力」,然後就抓住硬拖向警車,途中也曾用雙手用力往我背後大推向警車,然後從萬華押到松山的保安大隊第三中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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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麻煩你出示證件,這樣我才知道要告誰」

 

警:「你不出示證件,我也不出示證件」

 

楊:「你有義務出示,我沒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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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你生日?」

 

楊:「10/2,生日剛過」

 

警:「那又怎麼樣,我明天生日」

 

楊:「所以妨害我自由的人是10/15生日,這樣至少能特定被告」

 

警:「你妨害個人資料」

 

楊:「啊?你告訴我生日,我這樣算妨害個資?你該不會要加告我妨害個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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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我全身這樣很明顯只是來慢跑的,我那有犯罪嫌疑?為什麼特別要盤查我?」

 

警:「只是職業第六感」

楊:「這不是法律規定的要件」

 

警:「好了,查完了,沒事了,走,我送你回去」

 

他很兇很大聲的說上述話,並且邊說邊往電梯走

 

他可能真的以為我被兇被嚇後會像其他被告一樣腦袋一片空白地照他的意思去做(註:實務上很多警察用類似「若無其事丶理所當然」的手法命令被告做任何事,尤其是簽「自願搜索同意書」)

 

楊:「還沒,我要提起妨害自由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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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你住萬華,你要去萬華提告」

 

楊:「你別想騙我,這整層都是警察,都有受理告訴的職權及義務,我現在就要提告」(註:很多警察用類似手法「推案丶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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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等了好久,沒人理我

(註:這到是新招式,整層的警察都假裝沒看到我,也假裝沒聽要我要提告的要求)

 

我只好拉其中一位年長的警察:「我要提告,麻煩幫我做筆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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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警察們又出招了,大佬們出場了,成員包括保安大隊副隊長丶中隊長丶督察

 

佬:「只要你今天的事算了,以後我會特別下令全大隊的人都不要盤查你」

楊:「你誤會了,我不要特權,我只想要個公正的判決,未來全台灣人民都可以引用,我不是為了自己,我是為了大家而告」

 

(註:全台只剩下我一個人在對抗違法盤查及拘捕,實質上等於保安大隊高層圍過來勸我刪掉大法官釋字535號釋憲,並順便刪除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盤查要件....我怎有臉去幹實質上刪改釋憲及法律的事?我只好告下去了

 

=====================

 

佬:「只要你今天的事算了,以後我請你來講課,加強警員法律常識,就不會再發生了」

楊:「不用了,謝謝,他當然知道不符合盤查要件,講課沒有用,唯有出現第一個判決,才能改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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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做到一半,警察又出招了

 

警:「楊先生,你的電話」

 

楊:「不可能啊,我沒帶手機,我什麼都沒帶,我沒打給任何人,不可能有任何人打來保安大隊找我啊」

 

原來是警察查到我老家的電話找來我失散多年的哥哥來勸我

 

(註:我腦海中浮現我坐在頂樓似跳非跳,地面上密密麻麻圍觀的群眾,警察找來哥哥勸我不要跳…喔,原來跳樓前是這種感覺,有點像過年)

 

楊:「哥,沒事啦,我是為了全台灣人而告的,你別管,早點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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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被押到保安大隊時,大約是晚上十點多,一位帥哥警察穿著運動服丶運動褲丶慢跑鞋,剛好回來保安大隊(註:他比我晩一小時慢跑,不知他有無被盤查?)

 

不知為什麼,它們規定要連續作2次筆錄

 

所以又換人幫我作第二份筆錄

 

但這次詢問者就是剛慢跑回來的帥哥警察,打字的是美女警察(註:她皮膚好白,好有氣質,而且有自然的香香,我猜她是用566洗髮精)

 

我好奇的問那位帥哥警察:「你覺得為什麼他要盤查我?我穿著運動服丶運動褲丶慢跑鞋,我很明顯是來慢跑的,我兩手空空的,而且我很矮,連女警都比我高大,我是最沒犯罪嫌疑的人,也最沒危險性,該不會是懷疑我是吸毒犯吧?」

 

帥哥警察:「通常吸毒犯臉頰是凹的,但你不是,通常那些阿里不答的都常穿拖鞋,但你全身這樣很明顯就只是慢跑而已,我也搞不懂他為什麼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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帥哥警察:「你是否要對三位警察提起告訴?」

 

楊:「我只對二位男警察提告,另一位女警我不告」

 

(註:在場的第三位女警,是個很年輕的女警,一看就是剛來不久的菜鳥警察,看得出來,她根本沒有要盤查我,她只是在旁攝影,也看得出來她很害怕,一直在發抖,要不要盤查,不是她能決定的,所以在警車上及在警局我都有對她說:「妳應該是學妹吧,我知道這不是妳能決定的,妳放心,我不會告妳,妳不用害怕,但妳要當證人,妳要保全證據,剛才拍的要存檔,可以嗎?」,她有點發抖的點頭,而我自始至終都是說話算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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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問到最後一句,帥哥警察:「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要補充的?」

 

楊:「實在,我不是來要錢的,我也不想讓他們坐牢,未來我也會同意緩刑,我只想要個公正的判決,未來全台灣人民都可以引用,我不是為了自己,我是為了大家而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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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完成後,美女警察好奇地問:「你說你有學生或讀者今年考上警察,考上幾個?」

 

楊:「FB傳訊來報喜的有34個,另外也FB不小心看到34個考上。每個考上警察的我都會要她們未來要當好警察,而壞警察的定義並非貪污或收黑錢,那是電影情節,實務上很少,就算發生其實也沒傷害到別人….實務上最常發生的,是因為可能警察真的人力不足,真的太忙太累了,所以有少數警察會「推案丶吃案」,太忙雖然不是警察的錯,但也不足以當理由,因為對那個來報案的老百姓而言,那是他人生最重要的一件案件,那怕只是傷害丶車禍丶恐嚇,都足以影響他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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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後,我會再po….

 

 

 

 

 

 

 

 

 

PS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PS2:

 

很多鄉民罵我的理由是:「查一下又不會死,無聊」

這句話本身可以是對的,我能接受

因為配合盤查,也是你們的權利

因為放棄拒絕的權利,也是你們的權利

因為查一下,真的也不會出人命

再誇張一點,拘捕十分鐘,讓警察搜索,也不會怎樣

所以我真的可以接受並尊重鄉民們的這句話

真的,查一下也不會死

所以全台灣沒有人敢行使這個憲法及法律上的拒絕權

我真的很無聊,我真的是唯一一位,也可能是最後一位

 

當我對違法盤查讓步後,就等於大法官釋字535號釋憲實質被刪掉了

 

也等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實質上被修改為:「…縱使不符合上述要件,仍可盤查,縱使違法盤查,人民仍有出示證件丶回答姓名丶回答身分證字號…等義務」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也實質上被修改為:「縱使不符合前條之規定,縱使違法盤查,仍可用強制力將人民帶回警局…」

 

 

 

 

 

 

 

PS3:

 

很多鄉民罵我的理由是:「不出示證件沒關係,至少口述身分證字號,無聊」

如果遇到警察違法搜索時,只可以不給看包包,但必須口述包包內裝了那些東西,我想我不會答應,我想正在看文章的你也不會答應

 

同理,如果遇到違法盤查時,我只能不出示證件,但人民仍必須回答姓名丶回答身分證字號,若不尊命回答,就必須遭強制力押至警局,我不會答應,我想正在看文章的你也不會答應

 

當我對違法盤查讓步後,就等於大法官釋字535號釋憲實質被刪掉了

 

也等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實質上被修改為:「…縱使不符合上述要件,仍可違法盤查…若人民未出示證件…人民至少仍有義務回答姓名丶回答身分證字號」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也實質上被修改為:「縱使不符合前條之規定,縱使違法盤查,若人民沒回答姓名或身分證字號,仍可用強制力將人民帶回警局…」

 

 

 

 

 

 

 

PS4:

 

看完這麼長的文章,我想問現在看文章的你(妳)一個問題,麻煩發揮想像力並摸著良心回答我

 

「麻煩幻想一個例子,一個違法盤查的例子」

 

你(妳)一開始會覺得很簡單,但我保證你(妳)想不出來

 

因為不管警察盤查任何人,若有不配合,最後一定會像我一樣被強制力押到警察局,若人民提起告訴,警察一定會口頭掰個理由:「…所以行跡可疑,我才懷疑有犯罪嫌疑而上前盤查」

 

檢察官一定會覺得不忍心告警察,所以心知肚明的檢察官仍會假裝相信地說:「哼~呵~原來如此」,所以檢察官不會起訴警察妨害自由。同埋,法官也會假裝相信地說:「哼~呵~原來如此」,所以法官也不會判決警察妨害自由。

 

(註:檢察官及法官會故意漏看第6條第1項第1款的第1句話:「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大家會很有默契的把條文看成:「只要有一點點可能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若警察違法盤查,並違法用強制力把人民押到警局,若永遠不會構成任何犯罪,就等於大法官釋字535號釋憲實質被刪掉了

 

也等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實質上被修改為:「…警察不得違法盤查…但若違法盤查,也不會怎樣」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也實質上被修改為:「…若違法盤查,若違法用強制力將人民帶回警局,也不會怎樣」

 

 

 

 

 

 

 

 

PS5:

 

想好例子了嗎? 來跟我的例子比看看吧

 

「一個又矮又瘦的中年男子,雙手空空,沒帶任何包包或東西,只穿著運動服丶運動褲丶慢跑鞋,有點汗,走進人潮擁擠的廣州街夜市(艋舺夜市)。警察也說他沒有犯罪嫌疑,他剛好是個律師兼老師,警察剛好有帶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小冊子,大家一起翻閱法條,他用律師兼老師的身份逐一講解法條,而且回答警察每一個理由,警察當場看著法條,發現法條規定完全如律師兼老師所言,警察當場知道自己是違法盤查,警察當場找不到任何合法盤查的理由,律師兼老師多次要求要離開,全被警察擋下來,最後警察大喊:『我現在要用強制力』,律師兼老師就被押上警車,從萬華被押到松山的保安大隊第三中隊…」

 

信不信,你(妳)絕對想不到更像違法盤查的例子

 

而現實生活中,過去現在未來,也不可能發生更像違法盤查的例子

 

所以我絕對不能不告,我也絕對不能輸

 

若未來檢察官及法官又判我輸

 

100%等於刪除了大法官釋字535號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的要件

 

現在你(妳)明白為什麼我要這麼無聊了吧?

 

究竟是要「縱放那二位違法盤查的警察,並同意警察可以無條件盤查,警察違法盤查仍可強押人民至警局」?

 

還是要「保護大法官釋字535號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要件,警察可以合法盤查,合法盤查才有可能合法強押人民至警局,警察不能違法盤查,違法盤查強押人民至警局會有刑責」?

 

二個只能選一個,你(妳)要選那一個?

 

 

 

 

 

 

 

PS6:

 

我曾經辦過一個「妨害公務」的案件,一個喝醉酒的男子,站在人行道上等朋友來接他,警察上前盤查,他只是和朋友喝酒,他沒帶證件,警察就要帶他至警局,他大喊:「我只是出來喝酒,我沒做壞事,幹嘛帶證件,幹嘛去警局」,警察用柔道壓制他並上銬帶回,當然查無不法,所以只用「妨害公務罪」移送,檢察官也真起訴了(幹,天啊)

全程都有錄影

他的哥哥氣不過,花錢請我辯護,但第一次開準備庭,法官就叫他認罪,我說這不符合盤查要件,法官只懶懶的說:「警察本來就可以盤查的」

我向法院聲請燒錄光碟,我想看錄影畫面,法官死都不讓我聲請,我剛開始也搞不懂為什麼

最後一次開辯論庭,法官當庭放話:「若認罪,就緩刑,不認罪,重判」,我馬上轉頭對被告說:「不要認,若判有罪,我免費幫你上訴」,他嚇壞了,他不敢坐牢,他哭的認罪

認罪完之後,幾乎要退庭時,法官才說:「喔,那個錄影畫面好像被書記官弄壞了」

 

 

 

 

 

 

PS7

 

一般鄉民不懂偵查實務,所以覺得盤查根本無害,這是可以理解的

 

但檢察官及法官不可以這麼想,就讓我來告訴大家「違法盤查」這東西的威力有多強大

 

(一)拒絕違法盤查的人民,就算正正當當沒有違法,也會被反告「妨害公務罪」,就像上述那位。事實上,警察本來也要辦我「妨害公務罪」,只是到了保安大隊後,從言談之中,他們發現我不是普通人,最後才知道我是律師兼老師兼全台灣唯一一位拒絕違法盤查的人,所以他們才打消辦我「妨害公務罪」的念頭。正在看本文的檢察官及法官,你能猜想全台灣每年有幾件違法盤查嗎?而其中,極少數敢拒絕的人民,在「查無不法」後,又有幾位因此而被判刑?

 

(二)違法盤查可以達到「無拘票,也能拘捕」的功能,以前有個大陸官員來台,有個導演遠遠在拍,警察為了趕走她,就用盤查,導演覺得自己沒犯罪嫌疑幹嘛要查我?警察當然高興,因為立馬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的規定把她押到警局,到了警局當然也沒幹嘛,很快就放人,因為警察單純只想把她強押離現場而已。同理,前陣子的學運也是一樣,故技重施。同理,在任何需要妨害人民自由的情況下,警察都會用「違法盤查」來達到目的。

 

(三)違法盤查可以達到「無搜索票,也能搜索」的功能,偵查實務,盤查過程不見得只看證件,有時也會順便看包包丶車廂,其實這幾乎是搜索了,更重要的是,若人民因為拒絕違法盤查而被強押至警局時,警察就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

 

(四)違法盤查可以達到「制裁、報復、羞辱」的功能,大家一定有經驗,因為某個原因和對方爭吵,對方氣不過就用各種理由及手段找你麻煩,警察和你我一樣都是凡人,藝人潘安邦曾經在家樓下和朋友聊天,警察經過要盤查他,他覺得自己兩手空空的,很明顯只是在樓下和朋友聊天而已(至少沒有犯罪嫌疑之合理懷疑),所以他拒絕違法盤查並和警察吵了起來,再怎麼笨的警察從言談中應該可以感受到他真的沒犯罪嫌疑(至少未達合理懷疑的法定要件),但警察仍一怒之下把他強押至警局,讓他浪費幾個小時自由後才放他回家。

 

 

 

 

 

 

PS8:

 

若這次我又輸了

 

雖然從釋憲丶法律及證據來看,不可能輸

 

但我很可能又會輸

 

若我真的又輸了,我就不會再拒絕任何違法盤查了,因為我已經盡力了,當檢察官及法官又給我敗訴判決時,就表示全台灣的民意認為法律應該修改成警察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盤查並強押人民至警局,那麼,我必須遵守判決及民意

 

事實上,我也有我平凡又安定的人生要過

 

 

 

 

 

 

 

 

 

 

 

 

PS9:

 

他們要送我回家,但我拒絕再坐上曾經妨害我自由的警車,我寧願獨自走路回家,凌晨23點,我又累又餓又暈,我經過長安東路的總督電影院,我看到一對很有型的都會男女面對面坐著,女的年約三十,穿著黃色長風衣,短裙,皮膚很白,超漂亮,在哭。男子年約3540,西裝外套白襯衫牛仔褲,有點富相的雅痞。若只看外型,還真以為俊男美女在拍電影。

 

以前,看到暗戀的女生總是和壞男人在一起而受傷,以前我總會在心中吶喊著:「放開那個女孩」、「別傻了,他只是上妳玩妳騙妳」、「為什麼我再怎麼真心付出,都輪不到我」,後來我才明白,真心付出,本來就只是相愛的要件之一,它並非唯一要件,若真要怪,就要怪自己,因為自己其他條件不夠好,所以暗戀的女孩才無法愛上自己,所以她才會愛上他,所以她才會受傷…..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這些條件不好的宅男們才是害她受傷的幕後黑手……

 

 

 

 

 

 

 

 

PS7:

 

念在我為大法官釋憲及法律付出時間及自由的份上

 

私心地為新書打個廣告應該不為過吧

 

http://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category/2750147

 

 

 103年4月版刑法封面.jpg  

 

 103年3月版刑訴封面(封面)  

 

 103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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