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不想談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的問題(ex:罵人三字經)

我只想談刑法310條第3項後段(ex:有憑有據地把事實罵出來,而被罵的人也承認每個字都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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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
關者,不在此限」

各位同學都很熟悉這條文

因為憲法及刑法學者寫了一大堆相關文章

什麼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丶什麼真實惡意原則

但…都只和前段有關

好像很少看到關於後段的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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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件

一個會打罵父親的兒子(弟)

有次還拿著契約命令父親簽名

然後將父親的房地過戶到他名下

類似的不孝行為發生多次

女兒(姐)看不下去

有天,忍不下這口氣,在她的個人網頁把上述劣行po出來

兒子(弟)看到文章後,就把它列印,然後提起310條第2項誹謗罪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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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過程,當然會傳喚一家三口

父親以證人的身份證實女兒(姐)寫的都是事實,兒子(弟)真的很不孝很可惡

兒子(弟)也很大方的承認女兒(姐)寫的都是事實,兒子(弟)真的很不孝很可惡

判決結果呢?

女兒(姐)仍然成立310條第2項誹謗罪

因為雖然她寫的都是事實,都是真實

但310條第3項後段有特別規定「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兒子(弟)不孝丶可惡,當然和公共利益無關

所以很抱歉,女兒(姐)仍然成立310條第2項誹謗罪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句話看似公平,左右都兼顧了

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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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們不大有機會直接罵官員或民代

就算直接罵或寫文章罵,官員及民代們也不大可能對老百姓提告

絕大多數老百姓也鮮少擔任什麼家長會或管委會或什麼會的幹部

講白一點:「絕大多數老百姓不大有機會因公共利益而罵別人」

而這代表一個很可怕的結論:「絕大多數老百姓幾乎沒有罵人的權利,縱使罵得是事實,不管對方多可惡」

再講白一點:「那句看似公平的條文,剝奪老百姓用事實罵人的權利」

 

 

誹謗罪的案件我處理過不少

很巧,很少看到有人說謊,幾乎都是根據事實罵人

「都是他粗心大意,所以才搞出……一大堆問題」

「她對他這麼好,結果他竟然利用她……然後又在背後做出……太可惡了」

「沒錯,未婚前,劈腿不違法,但他隱瞞她們,都騙她們是唯一……太可惡了」

換句話說,實務上,大多是那個大家都覺得很可惡的人在提告,而且很可能會贏

再講白一點:「310條原本是用來保護人民的名譽,但最後卻變質用來禁止老百姓有憑有據地用事實去罵真的很可惡的壞人」

再講白一點:「310條已變質為壞人告好人的工具」

 

 

 

千萬別反問我:「所以你希望把條文改成任何人可以罵任何人?」

我前一篇文章已說過了,我不打算下結論,我只是非常想點出問題

我們有2種選擇

第1種,就是維持現行的法條內容,幾乎完全剝奪老百姓用事實罵人的權利

第2種,就是修改條文,讓老百姓在大多時候可以根據事實罵人

要選那一種?我不會太堅持(雖然我偏好第2種)

但我重心在於要點醒大家:「310條第3項後段那句『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一點都不公平,它完全不左右兼顧,它是幾乎完全偏向被罵的人,它幾乎完全禁止老百姓用事實去罵別人,老百姓幾乎沒有罵人的權利」

所以啦,不要花時間來挑戰我

你自己選一個你喜歡的吧,選什麼都好,只要不要以為現行條文很公平很完美即可

 

 

 

 

 

 

ps1:當某人真的做錯事,真的幹壞事,我們根據事實有憑有據去罵他們時,未必會符合311條各款規定

至少實務判決是很保守的

 

 

 

ps2:我曾經忘了在某個文章中看到李念祖教授說:「當我做一件事情,就會有一件事情的名譽」

這是非常有道理的一句話

當我衝進火場救出一個小女孩,大家稱讚我,我受之無饋

當我性侵一個小女孩,大家罵我,我本該受到責罵

名譽的內容,本來就是根據我的所做所為

為什麼只能報喜不報憂?為什麼只能讚美不能責備?

 

 

 

 ps3:正在看文章的你,你一定自認自己不會無故罵人,你一定罵的有憑有據也洽到好處

你一生中仗義直言無數次了,也罵該罵的人無數次

我要你回想一個問題:「你一生中有幾次是為了公共利益而罵人?」

 (不含官員或政治人物或藝人)(只算你親身接觸的親友丶同學丶同事丶朋友的朋友或一面之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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