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2月版的刑法體系書

有以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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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9 【94律】

題目有提到〔...被乙發現。甲迅速逃回車內,欲離開現場。乙隨後趕至,緊抓甲車方向盤以為攔阻。甲無視於此,竟仍發動車輛駛離...〕

我原本誤以為甲是開乙的車要跑

但從題目來看,甲應該是逃回自己的車上而跑掉

所以甲沒有偷乙車

因此,答案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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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丶甲打破車窗玻璃,顯然成立§354毀損罪

貳丶甲竊取衛星定位器,顯然成立§321加重竊盜罪

一丶甲持螺絲起子,實務見解認為具危險性屬兇器,雖然目的並非為了行兇之用,但仍符合§321加重竊盜罪之要件。

二丶竊盜既遂的認定,以是否持有支配為準,甲已將衛星定位器一個放置於背袋之中,已達既遂之要件。

參丶甲開車撞傷乙的行為,顯然成立§277普通傷害罪

肆丶甲開車撞傷乙的行為,是否成立§329準強盜罪?

一丶依大法官釋字630解釋仍須達到「使之不能抗拒」的程度始可成立準強盜罪,拙見以為本題似未達此一程度,故甲不成立§329準強盜罪。

伍丶競合論

一丶§354毀損罪與§321加重竊盜罪為想像競合,僅論以§321加重竊盜罪。

二丶§321加重竊盜罪與§277普通傷害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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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版友〔小讀者chung-wei〕的提醒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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