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沒寫文章了
原因當然還是最近太忙了
因為最近幫老闆處理一件證券交易法的案件
資料很多,看了老半天
而且我也把相關實務判決全查完了
光是這樣就花了幾個星期的時間了
但因為我總覺得證券交易法的155條第4款怪怪的
我總覺得若依照法條文義及實務見解,將導致實務上大多的買賣股票行為會入罪
那是許多散戶或大戶都曾經幹過的事
就連我這種超級小散戶也曾經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正當合理的投資怎麼可能會被列為犯罪?
所以我又去國家圖書館查相關期刊論文
果然,原來是立法上的缺失
美國和日本證交法根本不是長這符德性
花了幾星期的準備,讓我更有自信下筆
今天天亮時終於把書狀完成了
累死我了
這星期又要連續開庭了
看來暫時又沒時間寫文章和寫書了
不好意思啦
PS1:
證交法案件真是眾星雲集啊
知名大律師來了一堆
每個律師的方向都不大一樣,風格也不同
閱讀各個知名大律師的書狀,讓我獲益良多
PS2:
讀研究所時,我最喜歡法律經濟分析這門課了
供需丶損益丶貨幣丶效率丶成本...把所有的公平正義權利義務都給量化
芝加哥學派早該入侵傳統刑事法學的地盤了
搞不好那一天我會把法律經濟分析用在證交法的案件上
=======================
法官:〔為何主張無罪?〕
楊律師:〔我算給你看〕
=======================
酷吧!到時一定很過癮
嘿嘿^o^y
原因當然還是最近太忙了
因為最近幫老闆處理一件證券交易法的案件
資料很多,看了老半天
而且我也把相關實務判決全查完了
光是這樣就花了幾個星期的時間了
但因為我總覺得證券交易法的155條第4款怪怪的
我總覺得若依照法條文義及實務見解,將導致實務上大多的買賣股票行為會入罪
那是許多散戶或大戶都曾經幹過的事
就連我這種超級小散戶也曾經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正當合理的投資怎麼可能會被列為犯罪?
所以我又去國家圖書館查相關期刊論文
果然,原來是立法上的缺失
美國和日本證交法根本不是長這符德性
花了幾星期的準備,讓我更有自信下筆
今天天亮時終於把書狀完成了
累死我了
這星期又要連續開庭了
看來暫時又沒時間寫文章和寫書了
不好意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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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案件真是眾星雲集啊
知名大律師來了一堆
每個律師的方向都不大一樣,風格也不同
閱讀各個知名大律師的書狀,讓我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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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研究所時,我最喜歡法律經濟分析這門課了
供需丶損益丶貨幣丶效率丶成本...把所有的公平正義權利義務都給量化
芝加哥學派早該入侵傳統刑事法學的地盤了
搞不好那一天我會把法律經濟分析用在證交法的案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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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為何主張無罪?〕
楊律師:〔我算給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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