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連續拿到2個勝訴判決

我真是他媽的超級爽的

==============

第一件,是民事案件

那是一件分配表異議之訴

對方主張我方製作假債權參與分配

地院不是我打的

地院判我方敗訴,我的當事人上訴

還記得我剛拿到地院卷宗時

我的建議是

〔100%打不贏〕

〔撤回上訴吧,可以拿回一些上訴費〕

各位知道有多可怕嗎

就是一看就覺得是假債權

卷宗我只看五分之一就看不下去了

天啊~真的太假了

數字也亂七八糟

後來,我被當事人罵超慘的

因為當事人無法理解為何我不相信他們

我只好靜靜聽他們說明案情

後來,我把相關的民事及刑事卷宗全要過來看

每當我有疑問,就立刻致電詢問

越問越發現客戶說的是實話

這的確是真債權

只不過當時公司快倒了

加上借貸雙方都太阿莎力

所以事後才倉促補製作借據

數字湊不攏也是有原因的

一來,借到大家都有點忘了精確金額是多少

二來,公司快倒了,確定只能還一小部分,所以也願意認賠停損打折

對方律師超猛的,找出數十個疑點

沒想到,我真的能找出數十個合理解釋(因為事實就是如此)

前幾天,果然來個大逆轉勝訴判決

當事人超爽的,一吐怨氣

而我...總於鬆了一口氣

實在令人興奮

====================

第二件,是刑事案件

那是一件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

也是我生命中第一件法律扶助案件

3位被告因販賣安非他命

(我為其中一位被告辯護,另外2位被告也有其他法扶律師)

而被喬裝買方的警察當場逮捕

安非他命丶電子秤丶現金,全都在現場抄到

天啊!這種的案件要怎麼辯護啊?

照理講,這種毫無勝算的案件,我都會要當事人認罪

這樣才能求減刑

也許是初生之犢不畏虎

也許是當年我才剛出道不久

我決定力拼無罪

當然還有一個更重要的理由

這是我第一件法扶案件

第一把就蓋牌,實在心有不干

結果呢!地院就敗得好慘

拿了一個有罪判決回來

(另外2位被告及2位法扶律師也拿到有罪判決,好險,這樣我比較不會丟臉,嘻)

本以為被告會向法扶要求換律師

沒想到被告還是繼續向法扶指定我

上訴!繼續拼無罪

高院刑事庭法官的態度不大友善

我們聲請傳的證人,法官都不想傳

開個幾次庭而已

我和其他2位法扶律師都覺得沒什麼希望

我們都開始為上訴第三審作準備

但是...

我真的覺得這一年來,我從老闆身上學到很多東西

我老闆以前當過檢察官和法官

她教了我很多很多東西

我慢慢可以找到一些可能讓法官願意判無罪的切入點

回頭看看幾年前,我在地院寫的書狀,實在太粗糙了

我花了一整天的時間

重新設計辯護策略,並重新寫一份辯護意旨狀

連續寫了十多頁

心想〔運氣好,也許能無罪,就算有罪,也能上訴三審〕

最後一次開庭前幾天,把書狀預先送到法院

到了最後一次開庭

心情超緊張的

若法官表情或態度有改變

就表示法官因為我最新的書狀而被說服了

反之,若一如往常

就可能代表法官還是無法接納我的辯護理由

結果呢...法官一如往常冷漠

更可怕的是

法官開始做一些阻斷我們上訴三審的動作

例如拼命要我們捨棄傳喚證人

例如主動讓我們對共同被告交互詰問

例如有些疑點,全都讓共同被告及律師當庭陳述

但整個感覺得形式化,法官沒問半個問題

未來我們已經沒有程序上的理由上訴三審

除非判決書對實體上的理由出現重大瑕疵

否則,我們不大可能上訴三審再發回重審了

開完庭之後,3位律師心情都超沮喪的

上上星期,突然接到法官親自打來的電話

〔辯護意旨狀的word檔傳給我〕

心中又高興又害怕

高興

也許法官動搖了,也許法官想判無罪

所以法官才會要word檔複製貼上判決書

害怕

也許法官仍想判有罪

所以要word檔先複製貼上我的辯護理由

然後一一寫上駁回理由

這樣未來我就無法以〔判決不備理由〕上訴三審了

等待判決的日子,心情很緊張

我都分不清我是律師還是被告了

昨天晚上接到另一位法扶律師的電話

他的被告無罪

剛才我就急著上網查

哇哈哈!我的被告也無罪了

生命中第一件法扶案件

終於拿到無罪判決了

總算可以給法扶一個交待了

=================

難怪職棒球員在九局下半揮出再見全壘打時

總會興奮地衝上本壘板擁抱

因為逆轉勝的感覺真的是他媽的爽^o^y

















PS1:

這2件都是我自己接的案件

但我手上還有好幾件老闆的案件

希望能全部逆轉勝

以報答老闆的知遇之恩

老天保佑啊>_<













PS2:

我發現要從法官的舉動來猜測勝敗,實在很難

如果有腦波探測器

我還真想套在法官頭上

看看法官到底在想什麼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8)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