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忙到天亮了

因為一查判解查到快天亮

雖然有點結論

但還是不大放心

所以還是需大家幫我集思廣益

想請教一個監護權的問題

(雖然修法了,但用監護權一詞比較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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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了一個民事案件

甲男乙女協議離婚

約定小孩共同監護

現在小孩一直住在乙女家

(甲男搬出去了)

後來甲男放話要把小孩帶去美國讀書

乙哭著跑來問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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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女心中的目標有二個

第一志願:改定監護權,由乙女一人監護

第二志願:維持共同監護,但小孩住乙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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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算先位聲明:改定監護權,由乙女一人監護

但這個部分風險很大

因為依1055條

我必須證明甲男共同監護不利小孩

舉證責任要求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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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必須有個備位聲明

就是第二志願

維持共同監護,但小孩住乙女家

此時

我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大家

第一個問題

〔請求權基礎為何?那一條?〕

第二個問題

〔備位聲明要怎麼寫?〕


第三個問題

〔備位的部分,算確認之訴嗎?或其他?〕

第四個問題

〔會不會欠缺訴之利益?因為小孩已經在乙女家〕

〔尤其甲男還沒動手搶小孩,只是放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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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各位能幫我解答一下

坦白說

我民訴只懂一些皮毛

還需要大家多給我一些指點

十分感謝











PS:

自己創業,真的風險比想像中高喔

有時一個月接好多案件

有時沒什麼生意

我從十二月到現在

只接了一件法扶

真正自己接到的案件,只有這一件

還好我有一大堆業外收入

例如:寫補習班文章丶和解丶合約丶提存等非訟收入

否則,兩個月電話沒響的感覺會很可怕喔

所以啦

未來若有版友希望自己開業的

小弟強烈建議

必須有一大堆業外兼差收入

才可以決定出來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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