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看到我的網站的首頁規則的人

就會知道,我是個低調到不想讓人知道我真實身份的人

沒想到出乎意外的上了新聞(後面我會說明原因)

但因為新聞分別抄了部分各方說法,而且分別抄錯一些

所以每間新聞內容都有些不同

至少和我及警察的說法也都有不同

在搞錯[案發經過]的前提下

結果幾乎全台灣的鄉民都在網路上罵我

是啊,如果真的像新聞寫的一樣,連我都想罵我自己

這幾天,我接到無數關切電話及信件

重覆相同回答太累了,我只好寫這篇文章供大家判斷

====================

雖然各方說法不同

但以下是警察都會同意的事實經過及真相

(對話內容我當然不可能100%記得及吻合,但至少有8~9成準確度)


====================

我家住在廣州街夜市附近

4月的某晚,我走路去廣州街夜市吃冰

吃飽後,我走路回家

我穿灰色帽T+黑色寛口袋工作褲+夾腳拖(裝少年)

而我手上拿一個咖啡色的小手提包(裝皮夾及手機)

大約是晚上11:40左右

我走在和平西路三段的紅磚道

剛走過龍山國小校門口

一台警車從我的左後方開過來

2個警察下車,跟我要證件

楊:[為什麼要看我證件?]

警:[沒什麼,只是看一下]

楊:[我有犯罪嫌疑嗎?]

警:[............](註:這句話警察不承認,所以我先略過)

楊:[既然我沒犯罪嫌疑,依大法官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7條,我可以答應盤查,我也可以不答應盤查,我現在選擇拒絕,可以嗎?]

警:[不可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我有權看你的證件]

楊:[必須符合第6條,才能適用第7條,但我沒犯罪嫌疑,所以不符合第6條,當然也不能適用第7條]

警:[我說真的,第7條有規定啦]

然後警察掏出藍色的小冊,剛好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你看,第7條是不是有規定]

楊:[你看,第7條第一句話是不是『依前條規定…』,所以要先符合第6條啊」

警:[你不要管第6條,你看,第7條是不是有規定」

楊:[我知道啊,但第7條第一句話是不是『依前條規定…』,所以要先符合第6條啊」

然後雙方重複上述對話很多次

警:[好,那我現在認為你有犯罪嫌疑]

楊:[請說明一下,我那裏有犯罪嫌疑?]

警:[我們是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認為你有犯罪嫌疑,所以才盤查]

楊:[那你告訴我,我那裏有犯罪嫌疑?]

然後雙方重複上述對話很多次,但警察並未說明有何犯罪嫌疑

然後我開始不耐煩,我拉下帽T的拉鏈給警察看,我打開手中的小包包給警察看

然後我很生氣地說:[你告訴我,我那裏有犯罪嫌疑?只要你說的出來,我就讓你查]

但警察並未說明有何犯罪嫌疑

楊:[合法的盤查,我願意配合,但違法的盤查我拒絕配合,我的要求很基本,只要你說的出來我有何犯罪嫌疑,我就讓你查]

但警察並未說明有何犯罪嫌疑

楊:[你有要逮捕我嗎?]

警:[我沒有要逮捕你]

楊:[那我可以走了嗎?]

警:[我們是要盤查]

楊:[既然你沒有要逮捕我,我要離開了喔]

然後我轉身離開

但因故仍留在原地(註:我離不開的原因,雙方說法不同)

楊:[你不要妨害我的自由]

警:[我們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

然後我又想離開

但因故仍留在原地(註:我離不開的原因,雙方說法不同)

然後我們又多次重複相同的對話

楊:[你告訴我,我到底有何犯罪嫌疑?]

警:[我們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

警察仍未說明我有何犯罪嫌疑

因為前前後後已經花了約十分鐘以上

我也受夠了,我也火大了

所以我拿出手機,打110報警

然後有其他警察分別來到現場了解情況

最後他們的副隊長也來到現場

我向副隊長描述事情經過

副隊長希望我不要告他們

最後我和副隊長達成協議:[若2位警察都向我道歉,我就不告]

然後其中一位警察就向我道歉

我仍多次問:[那我到底有何犯罪嫌疑?]

警:[我們是基於警察職權行法盤查]

上述對話又重複很多次,警察仍未告訴我有何犯罪嫌疑

問久了,我也累了,所以我想問另一位警察

但另一位警察不理我,也不想道歉

所以我只好提告

5月,地檢署第一次開庭

檢:[你們為何想盤查他?他有何犯罪嫌疑?]

警:[當我們車開經過時,楊先生停頓了一下,然後往黑暗的牆角移動,於是我們認為有犯罪嫌疑而下車盤查....」丶「他理光頭,像剛假釋出獄的人」

沒錯,事隔一個月後,警察才第一次對我說明犯罪嫌疑的理由

=================

好啦,以上就是我和警察都同意的事實經過及真相

=================

以下,就是我的片面之詞,交由各位同學判斷真假

=================

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原則上,必須有「犯罪嫌疑」才可以盤查(警察也是用這個理由來盤查的)

2.我不是光頭,我是平頭,像不像假釋出獄?這我不介意,可以確定的是:「平頭髮型及有無前科,並非『犯罪嫌疑』,都非『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盤查要件」

3.我沒因看到警車而躲到暗處,因為它從我左後方開過來,我看不到,直到它停車且警察走到我旁邊時,我才看到要來盤查我的警察,我也真的沒機會躲警察,因為看不到

4.而且我身為律師兼老師,我實在想不到理由要躲警察?我真的沒動機躲警察

5.事實證明,我當晚也沒犯罪,沒犯罪的我,又要如何創造犯罪嫌疑?我真的沒動機躲警察

6.和平西路三段,是條超級寛的大馬路,因為是國小門口,所以也有超級寛的紅磚道,因為是台北市的大馬路,所以也超級亮,更重要的是,因為龍山國小很大一間,很大一個四方形,所以沒有巷弄(所以啦,我真的無暗巷可鑽,看到新聞我真的差點昏倒)(若說我企圖翻牆進入龍山國小,反而比較合邏輯)

7.當天晚上,我們吵了好久,為何警察從沒提到[躲警車丶躲暗處丶躲暗巷]?當我在他的長官面前指責他們時,為何2位警察不挺身為自己的清白辯護?當警察向我道歉時,我又問了好多次我有何犯罪嫌疑,為何警察還是沒提呢?當我說了很多次:[只要你說的出來我有何犯罪嫌疑,我就讓你查],為何整晚都絕口不提呢?為何直到我告他們了,直到他們也請律師了,直到檢察官第一次開庭時,他們才說出我躲警車等的事呢?

8.講了這麼多,你還相信我那晚真的有躲警察的奇怪舉動嗎?

=======================

所以我可以下一個懶人包結論,以供大家輕鬆判斷

「如果你覺得我有看到警車並且躲到暗處(或巷弄),那麼我真的有犯罪嫌疑,警察可以合法盤查我,我不可以拒絕」

「反之,如果你覺得我沒有看到警車或沒有因而躲到暗處(或巷弄),那麼我真的無犯罪嫌疑,警察若盤查我,我可以拒絕」

那一句話才是可信的?

交由您自行判斷

 











PS1: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活該!誰叫你看到警車要躲到暗巷,當然有犯罪嫌疑]

如果我有,我真的活該

但我有嗎?

龍山國小門口有巷子嗎?











PS2: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小事情,竟然弄成大新聞,根本是自己想出名]

這句話是最大的錯誤

7/8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但還沒把處分書寄出,所以我和警察都沒收到)

7/9凌晨,自由時報的報紙已經刊登不起訴理由(我不知誰告訴自由時報的,但絕對不可能是我和警察,因為我和警察都還沒收到處分書,我們都不知內容及理由為何,至於誰告訴自由時報,我不追究,我也不在意)

7/9早上9點以前(我不知時間),警察局通知媒體,表示將在9點多舉行記者會,說明本案

7/9早上9:23,記者查到我的名字及電話,跟我說自由時報已刊登,而警局也要開記者會,所以希望能採訪我,我原本拒絕,因為我還沒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我不知要回答什麼,但記者們仍希望是馬上採訪

7/9上午11點左右,我和記者約在泡沫紅茶店(哈,我還是習慣在泡沫紅茶店),當我開車經過店門口時,看到一大堆記者及攝影機,我嚇到回電:[怎麼會有這麼多記者?他們怎麼知道我們約這?],記者:[因為我們都認識,他們知道我們約好了,就一起來了],楊:[但我很低調,我不想上電視露臉,我也不想讓人知道我是誰,所以你們不能拍我的臉,也不能打上我的完整姓名,只能說是楊姓律師,可以嗎?],記者:[好]

然後記者們就把警局記者會說的內容轉述給我聽,楊:[警局記者會說的,和他們在地檢署講的不一樣],然後記者拿自由時報內容給我看,我就針對報紙內容回應

7/9中午,民視也來電要採訪我,我一樣要求不能拍臉,不能透露全名,但民視仍希望拍臉,最後我們折衷,可以拍臉,但要打馬賽克,哈

7/9下午,各媒體的新聞陸續播出,但寫出來的內容卻和我及警察講的也有點出入

====================

好啦,回歸正題

鄉民真的誤會了,我一點都不想出名

是警察等人主動召開記者會的

我是被記者約的

我還特別要求不露臉,不露真名,打馬賽克

我真的也不是為了出名或賺錢而上新聞的

最後

請再看一下我的網站的首頁規則

我真是個低調到不想讓人知道我真實身份的人







PS3: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都不能查,警察怎麼辦案?]

我沒這個意思

我只要求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來合法盤查

所以我和警察也當場翻法條了

我的要求很卑微:[因為法律規定要有犯罪嫌疑才能盤查,你只要告訴我那有犯罪嫌疑,你只要開口說,我就讓你查

你真的覺得很難辦案嗎?

================

假如有人反問你:[警察盤查,應不應依法律規定?]

你一定會回答:[當然要]

假如有人反問你:[警察能不能違法盤查?]

你一定會回答:[當然不行]

所以我提出一個卑微的要求:[因為法律規定要有犯罪嫌疑才能盤查,你只要告訴我那有犯罪嫌疑,你只要開口說,我就讓你查]

你真的覺得很難辦案嗎?








PS4: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查一下又不會死,無聊]

這句話本身可以是對的,我能接受

因為配合盤查,也是你們的權利

因為放棄拒絕的權利,也是你們的權利

因為查一下,真的也不會出人命

再誇張一點,拘捕十分鐘,讓警察搜索,也不會怎樣

所以我真的可以接受並尊重鄉民們的這句話

真的,查一下也不會死

所以全台灣沒有人敢行使這個憲法及法律上的拒絕權

我真的很無聊,我真的是唯一一位,也可能是最後一位

而我無聊的動機為何?

幾個月前就公開在網頁上了

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27874941








PS5:

有些鄉民會罵這句話:[法學教授了不起喔,法律學到那了]

首先,我從沒說我是教授,我只是兼任講師

我也只告知記者我是兼任講師

我給記者的名片上面也是寫我只是兼任講師

是有些記者寫錯了(若把各媒體的新聞抓出來比對,有些用語[教授],有些用語[講師])

==============

至於我提告的動機為何?

幾個月前就公開在網頁上了

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27874941








PS6:

勘驗錄影畫面時,有些畫面沒拍清楚,只拍到我剛要離開鏡頭,然後又彈回鏡頭內,有些有拍到警察的確有伸手碰到我的胸,而警察在檢察官面前辯稱:[是為翻法條給我看,才拿法條碰到我]。但我提告的動機只是想創造實務上關於「盤查」要件的判決或判例,這才是我想要的。所以有沒有妨害自由,對各位同學而言並不重要,我就先不提了。




PS7:

鄉民們真的可以罵我無聊

但不管在罵任何人之前

還是建議先聽聽雙方說法後再罵

因為這樣可以罵的比較精準

而且這是判斷誰對誰錯的好習慣






PS8:

大多數人沒上過地檢署或法院

大多數人都是用電影情節來想像

讓我告訴大家台灣的司法審判實務

任何人,都可能在庭上說謊

說謊的人,可能是證人丶被害人丶被告

================

沒有一種職業是絕對不可能說謊的

所以您絕對不會說:[xx絕對不可能說謊]

================

說謊的人,可能是我

說謊的人,可能是警察

誰說謊?

交由您自行判斷






 

 

PS9:

事隔一年半後 

http://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40143172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楊律師法律討論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