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我剛吃完宵夜散步回家卻遭警察盤查逮捕的案件

前二星期終於開
偵查庭

二位警察委任了辯護人

二位警察(被告)都辯稱:「當我
們車開經過時,楊先生停頓了一下,然後往黑暗的牆角移動,於是我們認為有犯罪嫌疑而下車盤查」、「我們沒有任何肢體接觸,我不承認有抓他」、「他說要告我們,我們反而心生畏懼」








 我突然想起了菲律賓那些人
















PS1:

當然不能以偏概全,還是有很多好警察的

但各位同學未來當了檢察官或法官後

當你(妳)傳喚警察來當證人時

千萬不要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察的證詞100%可信」

立場不同的二個人,證詞很可能會完全相反





PS2:

講到這,有些同學可能會認為:「因為二位警察現在是被告,所以當然可能為了自辯而為不實陳述」

我知道,那是被告的權利

但未來他們反告我妨害公務時,他們就變證人了

他們一定會說一模一樣的話

假如你(妳)是檢察官或法官,會不會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察的證詞100%可信」?

假如我不是律師也不是老師,你還會不會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察的證詞100%可信」?

假如我是有前科的人,你還會不會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察的證詞100%可信」?

你(妳)要依證據及論理法則來判斷證明力?

或是依雙方的職業身份地位前科來判斷證明力?

 

 

 

 

 

 

PS3:

事隔一年半後

http://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40143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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