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版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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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您好:

關於最近的謝姓司機性侵日本妹的案件,因為板院裁定交保而未予羈押,引起社會一陣「極其感性」的撻伐雖然依照釋字665號解,我不認為那位盧姓法官的裁定除了未依刑訴第168條為職權調查之外,有何問題,但仔細想想發現,如果該羈押庭真的是依據釋字665所謂不能單以刑訴第101條第1項第3款重罪為羈押事由,而必須符合3+相當理由第1 or 3+相當理由第2款,則既然板檢連聲押事由都只寫「3」而無「相當理由1or「相當理由2」,那麼將得出一個超怪的結論便是——謝姓司機連被羈押的事由(原因)都沒不具備了,豈不是連交保都不行嘛!?畢竟羈押之必要是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有羈押原因而無羈押必要者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釋字665號應僅討論羈押事由(原因)的層次,跟羈押之必要無涉……吧?麻煩您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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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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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你的意思,但我覺得釋字665號的真意也「不完全錯,但也不完全對」,且讓我們搭乘時光機,重回憲法法庭,看看釋憲聲請人與大法官之間的對話:

 

法:「你要釋什麼憲?」

聲:「我覺得刑訴101條第1項第3款的重罪羈押的規定違憲」

法:「它那裏違憲?」

聲:「只要涉嫌重罪就可以押人,那等於什麼要件都沒有,無條件押一個無罪推定的人,當然違憲啊」

法:「照你的說法,你是對的,但其實它不是唯一的要件啊」

聲:「還有什麼要件?」

法:「還必須是犯罪嫌疑重大,而且要有羈押必要,加上你說的重罪,總共要符合三個要件才能押人,聽起來很合理啊,這條沒有違憲」

聲:「可是實務上法官沒在鳥羈押必要這個要件啊,只要是重罪,法官就會認為有羈押必要」

法:「嗯,這到也是,我以前也是這樣押人的,咳~咳~我是說我以前的法官同事也是這樣押人的,唉,當我升上大法官之後,實務的好法官又少了一個」

聲:「所以這個重罪羈押的規定實質上還是違憲啊」

法:「應該說是實務做法違憲,放心啦,我來個『合憲性限縮解釋』,只要我在釋憲理由中詳載何謂『羈押必要』,那麼以後實務上的法官就只好乖乖的照我的話去裁定啦」

聲:「請問大法官何謂『羈押必要』?」

法:「若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可能會『逃亡丶滅湮證據丶串供…之類的』,這時才有『羈押必要』」

聲:「那…不就和刑訴101條第1項第12款相同嗎?」

法:「我不管別款怎麼規定,反正你只有就第3款提出釋憲,我就只就第3款來審理有無違憲,其他的我不管,反正第3款經過我這樣限縮解釋之後,它是合憲的,辯論終結,退庭」

衙役:「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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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法官們內部開會時,很順利地以多數決決議通過了釋字665號,此時卻見許宗力大法官在搖頭

 

許:「每一本刑訴的教科書丶每一位刑訴學者,好像都認為重罪羈押是違憲的,怎麼大法官們又認為不違憲呢?」

法:「若對重罪羈押宣告違憲的話,事情會鬧很大條啊,而且我們這樣限縮解釋之後,其實和學者們的見解也完全相同啊」

許:「照665號之意旨,重罪羈押必須符合第13款或第23款才能羈押,但若符合刑訴101條第1項第12款就可以羈押了,那要第3款幹嘛?第3款根本就是贅文

法:「還是有小小的差別,舉證責任不同」

許:「那裏不同?」

法:「刑訴101條第1項第12款必須是『有事實足認』,但第3款經過665號解釋之後僅須『有相當理由』,不一樣吧,嘿嘿」

許:「這樣的解釋會有二個大問題」

法:「什麼問題?」

許:「第一個問題,大法官必須依法審判,大法官沒有立法和修法的權力,我們只能用『憲法』來審判『法律』,現在的『刑訴101條第1項第12款』和『第3款的重罪羈押』和『羈押必要』是分開規定的三個要件,也就是說立法者對三者的定義不完全相同,現在釋字665號卻又說『刑訴101條第1項第12款所稱的逃亡丶滅湮證據丶串供…之類的』幾乎=『羈押必要』,而『第3款的重罪羈押』又幾乎等於前二者相加或混合,這樣等於是修改法律了,我們是法官也,怎麼可以修改法律?」

法:「唉唷,合釋性限縮解釋本來就是多少會修改到法律,反正只要對人民有利即可啦」

許:「還有第二個問題,刑訴101條第1項第12款必須是『有事實足認』,舉證責任的強度大約是70%,但第3款經過665號解釋之後僅須『有相當理由』,舉證責任的強度大約是50%,憑什麼重罪就可以降低舉證責任?」

法:「事有分輕重緩急啊,重罪犯幹嘛對他們這麼好」

 

講到這裏,林子儀大法官也站了起來

 

林:「羈押的過程中,被告尚未判決確定,而且絕大多數根本還沒起訴,當然應受無罪推定,無罪推定的被告怎麼可以降低羈押的舉證責任?那以後每個檢察官都盡可能用重罪來偵辦,明明是傷害,我就用殺人未遂來偵辦,那是不是能增加羈押成功的機率?」

法:「兩位大法官的說法也不無道理,要不然咱再用老方法來解決吧」

許及林:「什麼老方法?」

法:「表決啊,哈哈哈」

許及林:「……………」

 

 

     



 

 

PS1: 
 

多數大法官們vs許宗力及林子儀教授,誰的見解比較有理,相信各位同學自有答案我以前憲法還蠻爛的,但以前我在看大法官釋憲時,我最喜歡看許宗力和林子儀的不同或協同意見書了,因為他們的見解實在超有道理的,可惜他們兩個往往是少數說

 



 

 

PS2:

另外我再補充一點,雖然通常在有「逃亡丶滅湮證據丶串供…之類」的情況發生時,我們才會認為有「羈押必要」,但這兩個東西仍然不適合混為一談,因為仍有例外,實務上最常發生的例外就是「檢察官手上已經有一大堆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罪了,但被告仍天真地去試著和其他證人或共同被告串供」,此時雖然符合「刑訴101條第1項第12款的法定羈押事由」 但仍無「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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