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派vs美派〕
在刑事訴訟制度的差異最大
根本是天秤的兩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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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派〕
職權主義丶法官制丶卷證併送
相對排除(但真名叫絕對不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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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派〕
當事人主義丶陪審團制丶起訴狀一本主義
絕對排除(但真名叫相對不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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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多數的刑訴教授都是德派的
所以學生們大多數也自然成為德派擁護者
但有趣的是實務上的律師大多站在美派
奇怪!他們以前不也是德派的學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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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的教授也是留德的學者
但教授本身有豐富的實務經驗
有趣的是,那位教授也是極力推崇美派的學者
那時我就開始好奇
究竟是什麼原因能讓一位留德的學者願意倒戈到美派
等我接觸實務之後,我才開始慢慢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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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我跟學生聊到〔德派vs實務〕的話題時
絕大多數法律系的學生都會在從沒接觸過實務之前就反駁我:〔但我覺得美國那一套絕對不適合台灣,還是德派那一套比較好,否則為什麼德國做的好好的〕
每次聽到這樣的回答,我都會很好奇的產生下列疑問:
〔你怎麼知道德國做的好好的?〕
〔就算台灣不適合美國那套,有沒有可能more不適合德國那套?〕
〔除了德國,你有沒有聽過那個國家適合德國那一套?〕
〔你一定聽過有很多國家從德國那套改成美國那套,你有沒有聽過那個國家從美國那套改成德國那套?〕
〔如果德國那套這麼好,為什麼當外國改成美國那套後,很少聽過有人後悔而改回德國那套?〕
〔當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改成美國那套而且也不想再改回德國那套後,為什麼你還這麼相信台灣比較適合德國那套而比較不適合美國那套?〕
〔最後,先不論適用法律的問題,若單就判斷事實的部分,你真的覺得法律人比其他科系的人優秀嗎?你真的覺得法律比其他科系的人更能判斷事實真相嗎?尤其是奶嘴法官與在商場打滾十多年的社會人士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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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派vs美派〕誰優誰劣?
這話題學者們論戰多年
當然是各有優劣
我也不想去證明或說服那一個比較好一點
各位同學想要支持那一派,都可以
我絕對認為美派那一套是功利現實的〔真小人理論〕
但我非常有興趣去說明德派那一套是表裡不一的〔偽君子理論〕
如果有一天針對〔德派vs美派〕舉辦公投
我肯定會投美派一票
但理由並非美派一定比較好
理由很單純只是我看德派不爽
因為...〔德派論者並沒有承認自己的缺點〕
PS1:
這篇文章我很多年前就想寫了
但一直沒勇氣寫
因為擔心引發筆戰
我實在沒興趣也沒空去跟不認識的人爭吵
所以不同見解的版友,千萬別來找我單挑,我直接認輸即可
所以我要再次強調
這一系列的文章,並非用來證明誰優誰劣
而是要說明
美派敢公然承認自己的缺點,美派會說:〔對,我就是有你們說的xxxxxx缺點,但因為我有xxxxx優點,我跟德派都很爛,但我還是覺得我的理論比較不爛一點〕
德派不敢公然承認自己的缺點,德派會說:〔你誤會了,你根本不懂,我不是這樣也不是那樣,我的理論有很多優點,至於缺點,那是台灣實務的問題,與德派理論無關,所以千萬不要選美派,何況...美派都自己承認自己有缺點了,嘿嘿〕
前者的說法讓我聽了很ok,因為我還能接受真小人
後者的說法就讓我聽了一肚子火,因為林杯很肚爛偽君子
這一系列的文章,我要說明的只有這一小部分
我要說明的只是我看德派不爽的理由而已
雖然我心中也有我的定見,但我真的沒有要論戰誰好誰壞喔
PS2:
刑訴的書,我把〔強制處分及證據法則〕留在最後一篇
因為它橫跨偵查及審判兩個階段
有些書放在前面,但我覺得怪怪的
有些書拆成兩半,一半在偵查,一半寫在審判的章節,但我覺得它們兩個是密不可分的
所以我寧可放在最後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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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寫好的內容已送交出版社排版了
現在只剩這最後一篇在寫
寫的過程是一肚子火的
因為解題時,學理的答案和實務的判決幾乎相反
尤其一看到德派書上的內容
我還真想把書拿起來甩到地下
我還真想問問德派的教授:〔你的書幹嘛要寫證據排除的章節?你難道不明白德派的實務運作結果不是相對排除,而是絕對不排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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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新書趕快寫完
再這樣下去,有一天我也許會放火燒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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