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派vs美派〕

在刑事訴訟制度的差異最大

根本是天秤的兩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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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派〕

職權主義丶法官制丶卷證併送

相對排除(但真名叫絕對不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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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派〕

當事人主義丶陪審團制丶起訴狀一本主義

絕對排除(但真名叫相對不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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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多數的刑訴教授都是德派的

所以學生們大多數也自然成為德派擁護者

但有趣的是實務上的律師大多站在美派

奇怪!他們以前不也是德派的學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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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的教授也是留德的學者

但教授本身有豐富的實務經驗

有趣的是,那位教授也是極力推崇美派的學者

那時我就開始好奇

究竟是什麼原因能讓一位留德的學者願意倒戈到美派

等我接觸實務之後,我才開始慢慢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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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我跟學生聊到〔德派vs實務〕的話題時

 

絕大多數法律系的學生都會在從沒接觸過實務之前就反駁我:〔但我覺得美國那一套絕對不適合台灣,還是德派那一套比較好,否則為什麼德國做的好好的〕

每次聽到這樣的回答,我都會很好奇的產生下列疑問:

〔你怎麼知道德國做的好好的?〕

〔就算台灣不適合美國那套,有沒有可能more不適合德國那套?〕

〔除了德國,你有沒有聽過那個國家適合德國那一套?〕

〔你一定聽過有很多國家從德國那套改成美國那套,你有沒有聽過那個國家從美國那套改成德國那套?〕

〔如果德國那套這麼好,為什麼當外國改成美國那套後,很少聽過有人後悔而改回德國那套?〕

〔當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改成美國那套而且也不想再改回德國那套後,為什麼你還這麼相信台灣比較適合德國那套而比較不適合美國那套?〕

〔最後,先不論適用法律的問題,若單就判斷事實的部分,你真的覺得法律人比其他科系的人優秀嗎?你
真的覺得法律比其他科系的人更能判斷事實真相嗎?尤其是奶嘴法官與在商場打滾十多年的社會人士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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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派vs美派〕誰優誰劣?

 

這話題學者們論戰多年

 

當然是各有優劣

 

我也不想去證明或說服那一個比較好一點

 

各位同學想要支持那一派,都可以

 

我絕對認為美派那一套是功利現實的〔真小人理論〕

 

但我非常有興趣去說明德派那一套是表裡不一的〔偽君子理論〕

 

如果有一天針對〔德派vs美派〕舉辦公投

 

我肯定會投美派一票

 

但理由並非美派一定比較好

 

理由很單純只是我看德派不爽

 

因為...〔德派論者並沒有承認自己的缺點〕

 

 

 

 

 

 

 

 

 

PS1

 

這篇文章我很多年前就想寫了

 

但一直沒勇氣寫

 

因為擔心引發筆戰

 

我實在沒興趣也沒空去跟不認識的人爭吵

 

所以不同見解的版友,千萬別來找我單挑,我直接認輸即可

 

所以我要再次強調

 

這一系列的文章,並非用來證明誰優誰劣

 

而是要說明

 

美派敢公然承認自己的缺點,美派會說:〔對,我就是有你們說的xxxxxx缺點,但因為我有xxxxx優點,我跟德派都很爛,但我還是覺得我的理論比較不爛一點〕

 

德派不敢公然承認自己的缺點,德派會說:〔你誤會了,你根本不懂,我不是這樣也不是那樣,我的理論有很多優點,至於缺點,那是台灣實務的問題,與德派理論無關,所以千萬不要選美派,何況...美派都自己承認自己有缺點了,嘿嘿〕

 

前者的說法讓我聽了很ok,因為我還能接受真小人

後者的說法就讓我聽了一肚子火,因為林杯很肚爛偽君子

 

這一系列的文章,我要說明的只有這一小部分

 

我要說明的只是我看德派不爽的理由而已

 

雖然我心中也有我的定見,但我真的沒有要論戰誰好誰壞喔

 





 












PS2

刑訴的書,我把〔強制處分及證據法則〕留在最後一篇

因為它橫跨偵查及審判兩個階段

有些書放在前面,但我覺得怪怪的

有些書拆成兩半,一半在偵查,一半寫在審判的章節,但我覺得它們兩個是密不可分的

所以我寧可放在最後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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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寫好的內容已送交出版社排版了

現在只剩這最後一篇在寫

寫的過程是一肚子火的

因為解題時,學理的答案和實務的判決幾乎相反

尤其一看到德派書上的內容

我還真想把書拿起來甩到地下

我還真想問問德派的教授:〔你的書幹嘛要寫證據排除的章節?你難道不明白德派的實務運作結果不是相對排除,而是絕對不排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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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新書趕快寫完

再這樣下去,有一天我也許會放火燒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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