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159之1第一項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這是傳聞證據的例外

各位一定很好奇

法官當然是在法庭內啊

既然是向法官所為的陳述,為何會是〔審判外〕?

難不成是證人在馬路上不小心遇到法官而聊起來?

當然不是

實務上常見的有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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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

被告往往有一大堆案件在身上

既然被害人會告刑事,往往也會告民事賠償

所以民事庭可能也傳證人,而證人陳述被寫成筆錄

所那份民庭審判筆錄,就是在民庭法官面前的陳述

另外

有時被告同時卡很多件刑案

今天被告傷害丶明天要開竊盜的庭丶後天還有恐嚇的庭

每個庭的法官可能都不一樣

而證人在其他刑庭法官面前的陳述,也會被寫成審判筆錄

還有

有時是成年舊案

3年前的案件,證人於法官面前的陳述,也會被寫成審判筆錄

上述的審判筆錄,若和現在的刑案有關

檢察官也會把它們調閱出來並當庭提出

這些都是傳聞證據,但依159之1,仍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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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

就是本案第一審地院審理時

證人有到庭,並在第一審地院法官面前陳述,並寫成地院審判筆錄

後來上訴到高等法院時

高院的檢察官把地院筆錄拿來當證據

高院的法官雖然沒見過那些證人

這些地院筆錄對高院法官而言雖然是傳聞證據

但依159之1,仍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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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海中有了這些畫面之後

就變簡單多了吧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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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審判筆錄,我承認,本來就應該有證據能力

畢竟證人出庭了,也一定給被告和律師有反詰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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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第一種,實務見解認為仍有證據能力,我就很不爽

因為律師在決定如何反詰問證人時,一定僅針對本案的需要

假如是民事庭,假如對方告〔不當得利〕

我一定只針對〔法律上原因〕丶〔給付關係〕或其他與請求權基礎有關的爭點反詰問

我那知道你在幾個月後會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

我那能預測會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或其他罪名?

我怎麼可能預先把未來刑事所需要的預先在民庭問完?

就算我要問,民庭法官一定會當庭幹譙〔這和本案無關,別浪費時間〕

所以,若其他民庭或刑庭的審判筆錄可以當證據的話

實務上極有可能就不會再傳喚證人出庭

實質上會架空律師的反詰問權

還記得上篇文章我曾提過

縱使證人沒說謊丶沒記錯,仍有反詰問的必要

所以啦

若國考問你〔證人在其他民庭或刑庭法官面前的陳述,有無證據能力?〕

記得

先把實務的肯定見解寫出來

然後再大力批評

這樣應該會有不錯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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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法則很簡單吧

因為我也只會簡單的部分

太難的不要拿來問我喔

下課囉~~~

881
















PS1:

我現在人在泡沫紅茶店裏面

左後方坐著一位辣妹

她穿著無袖緊身T恤,和超短牛仔熱褲

激突的上圍丶修長的細腿

害我頻頻假裝要找包包裏的東西而轉頭偷看

脖子超酸的









PS2:

夏天真好

我愛夏天











PS3:

講到夏天,就會讓我想起老笑話和真實故事

相傳某哲學系期末考題目是

〔何謂勇氣?試申論之〕

有個學生只寫了3個字

〔這就是〕

後來這學生拿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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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年四技二專的國文作文題目是

〔夏天〕

我一個國中同學只寫2個字

〔好熱〕

後來他拿0分
















PS4:

假如國考作文題目是

〔何謂好人?〕

該不會有版友只寫

〔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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