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說過
若想要學好刑訴,就要幻想自己在法庭上
幻想自己是法官丶檢察官丶辯護人丶被告
尤其是在學〔傳聞法則〕時
只要幻想自己是法官和辯護律師,就簡單多了
==================
但是
在研讀傳聞法則時,有一個大家都乎略的〔重點〕
各位要先幻想〔傳聞證據〕長什麼樣子?
實務上99%的傳聞證據,就是偵查中的〔筆錄〕
就是幾張A4的紙
上面寫著警察或檢察官的〔問題〕
還有證人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回答〕
這就是最常見的傳聞證據
過去我在當老師時
為了讓學生在腦海中加深印象
我把〔傳聞證據〕改稱〔偵查筆錄〕
本文也是
未來各位同學自己看書時
也請養成這個習慣
保證事半功倍
==================
看看刑訴159條的條文
為什麼那些審判外之陳述沒有證據能力?
理由有二:
================
一丶〔直接審理原則〕
幻想一下你是法官
證人說的話,是真是假?
你要如何判斷?
只有二個方法
除了聽聽內容合不合理
最重要的是察言觀色
當法官看到幾張A4紙的〔偵查筆錄〕
從偵查筆錄內的問答
也許可以判斷內容合不合理
但...〔能夠從偵查筆錄中察顏觀色嗎?〕
================
二丶〔反詰問權〕
這個部分,各位一定可以望文生義
就是電影裏看到的
律師詰問證人
試問:〔律師要如何詰問偵查筆錄?〕
================
基於以上二個理由
所以那些〔偵查筆錄〕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
幾乎每本書都會寫上述二個〔理由〕
但卻乎略了〔目的〕
〔目的〕只有一個
〔把證人叫來法庭上〕
================
證人可能說謊
證人可能記錯
所以一定要把證人叫來法庭上
這是一般人直覺聯想到的
也是實務上法官和檢察官的想法
但...卻是律師心中永遠的痛
因為若用上述理由思考
絕大多數的證人都不用傳喚了
因為實務上有說謊嫌疑或記錯嫌疑的證人不多
所以幾乎都可以適用159之1和之2的例外規定
也因為如此
台灣的傳聞法則形同虛設
==================
講到這裏
各位一定會很好奇
〔沒說謊也沒記錯的證人,偵查筆錄為什麼不能當證據?為什麼一定要再傳喚出庭?〕
與各位分享一則我之前接的案件
有個詐欺犯,騙了被害人600萬元
被害人手上只有借據和詐欺犯的名字
被害人委託徵信社去找人並追討債權
徵信社找到詐欺犯之後
雙方約在全台北市最大的一家咖啡廳談判
徵信社來了4個人,詐欺犯隻身前往
詐欺犯佯稱願意還錢,並當場簽訂和解書
不久之後,詐欺犯提起恐嚇罪的告訴
宣稱徵信社的人恐嚇並強逼他簽和解書並搶走車鑰匙
一審,徵信社的人太有自信了,沒請律師
所以對於偵查筆錄的證據能力都沒爭執並同意
結果,一審判決有罪
到了二審才找我辯護
我看了卷宗之後發現
關鍵證據只有一個
〔咖啡廳員工的偵查筆錄〕
其內容如下:
=================
檢:妳當時看到什麼?
員:4個人將1個人團團圍住
檢:妳為何印象這麼深?
員:因為我是店長,有工讀生說那桌的人好像壞人在談判,我就報警,在外面等警察時,我有看到一個人在外面講電話,內容是若不還錢,就要對家人不利〕
檢:妳認識他們嗎?
員:那4個和那1個,我都不認識,我願意作證
=========================
各位想想看
這個店長,她絕對沒有說謊的動機
而且她絕對沒有記錯
但是,我仍有絕對的把握反詰問她
以下是我在第二審反詰問她的問答
====================
楊:偵查中,警察或檢察官有沒有拿被告的照片給妳指證?
員:沒有
楊:妳還記得那些人長什麼樣子嗎?
員:不記得
楊:在外面打電話的人,是那一位被告?
員:不確定
楊:所以在外面打電話的,不一定是被告?
員:對
楊:妳知道他打給誰嗎?
員:不知道
楊:所以有可能他恐嚇的不是那1個人或其家人?
員:我不確定
楊:他要如何對其家人不利?
員:我不確定
楊:告他詐欺或假扣押他的財產,算不算不利?
員:算
楊:當時是星期六,店內客人很多對不對?
員:對
楊:所以當時妳很忙,對不對?
員:對
楊:所以當時妳沒注意去聽他們4個人說什麼,對不對?
員:對
楊:妳有看到他們4人動手嗎?
員:沒有
楊:妳有看到他們4人搶走皮包或鑰匙嗎?
員:沒有
楊:妳有聽到他們4人恐嚇嗎?
員:沒有
楊:謝謝,沒有問題了
===================
從上述問答可以發現
縱使證人沒有說謊丶沒有記錯
仍然有傳喚及詰問的必要
因為
一丶偵查筆錄沒問清楚
二丶證人沒回答清楚
為什麼呢?
不是因為警察或檢察官太混或太遜
而是因為立場不一樣
所以會問的問題不一樣
當然得到的答案不一樣
=================
經過以上的說明
各位應該可以明白
若偵查筆錄可以有證據能力時,後果有多可怕了吧
PS1:
那個案件,二審仍判被告有罪
判決理由完全把一審的判決照抄
法官完全不理我的反詰問內容
這是我輸的最不甘願的案件
PS2:
站在〔發現真實〕〔保障人權〕的角度
我完全認同法官的判決
因為連我心中也覺得被告肯定有恐嚇那個詐欺犯
但站在〔證據裁判主義〕
我完全不認同這個判決
PS3:
各位知道為什麼法官敢光明正大違反〔證據裁判主義〕嗎?
理由在於刑訴376條
恐嚇罪不能上訴第三審
所以縱使法官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也無法上訴丶無法撤銷並發回重審
所以法官不會有考績變差的擔憂
PS4:
立法者有時候很白爛
為什麼要訂刑訴376條?
因為法官忙不過來,所以對小案件做上訴的限制
但是
法官忙不過來,可以有很多解決方法
一丶增加法官名額
二丶不得上訴第二審(事實審),僅得上訴第三審(法律審),美國好像就是這樣
但立法者卻搞出個刑訴376條
變成事實可以重覆審理2次
但二審時,法官可以亂寫判決書,而不受任何約束,也無法救濟
實在是可笑到極點
PS5:
實務上,法官常常會駁回傳喚證人的聲請
理由有二
一丶花時間丶麻煩
二丶證人沒有說謊或記錯的嫌疑
這是每位律師心中永遠的痛
若想要學好刑訴,就要幻想自己在法庭上
幻想自己是法官丶檢察官丶辯護人丶被告
尤其是在學〔傳聞法則〕時
只要幻想自己是法官和辯護律師,就簡單多了
==================
但是
在研讀傳聞法則時,有一個大家都乎略的〔重點〕
各位要先幻想〔傳聞證據〕長什麼樣子?
實務上99%的傳聞證據,就是偵查中的〔筆錄〕
就是幾張A4的紙
上面寫著警察或檢察官的〔問題〕
還有證人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回答〕
這就是最常見的傳聞證據
過去我在當老師時
為了讓學生在腦海中加深印象
我把〔傳聞證據〕改稱〔偵查筆錄〕
本文也是
未來各位同學自己看書時
也請養成這個習慣
保證事半功倍
==================
看看刑訴159條的條文
為什麼那些審判外之陳述沒有證據能力?
理由有二:
================
一丶〔直接審理原則〕
幻想一下你是法官
證人說的話,是真是假?
你要如何判斷?
只有二個方法
除了聽聽內容合不合理
最重要的是察言觀色
當法官看到幾張A4紙的〔偵查筆錄〕
從偵查筆錄內的問答
也許可以判斷內容合不合理
但...〔能夠從偵查筆錄中察顏觀色嗎?〕
================
二丶〔反詰問權〕
這個部分,各位一定可以望文生義
就是電影裏看到的
律師詰問證人
試問:〔律師要如何詰問偵查筆錄?〕
================
基於以上二個理由
所以那些〔偵查筆錄〕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
幾乎每本書都會寫上述二個〔理由〕
但卻乎略了〔目的〕
〔目的〕只有一個
〔把證人叫來法庭上〕
================
證人可能說謊
證人可能記錯
所以一定要把證人叫來法庭上
這是一般人直覺聯想到的
也是實務上法官和檢察官的想法
但...卻是律師心中永遠的痛
因為若用上述理由思考
絕大多數的證人都不用傳喚了
因為實務上有說謊嫌疑或記錯嫌疑的證人不多
所以幾乎都可以適用159之1和之2的例外規定
也因為如此
台灣的傳聞法則形同虛設
==================
講到這裏
各位一定會很好奇
〔沒說謊也沒記錯的證人,偵查筆錄為什麼不能當證據?為什麼一定要再傳喚出庭?〕
與各位分享一則我之前接的案件
有個詐欺犯,騙了被害人600萬元
被害人手上只有借據和詐欺犯的名字
被害人委託徵信社去找人並追討債權
徵信社找到詐欺犯之後
雙方約在全台北市最大的一家咖啡廳談判
徵信社來了4個人,詐欺犯隻身前往
詐欺犯佯稱願意還錢,並當場簽訂和解書
不久之後,詐欺犯提起恐嚇罪的告訴
宣稱徵信社的人恐嚇並強逼他簽和解書並搶走車鑰匙
一審,徵信社的人太有自信了,沒請律師
所以對於偵查筆錄的證據能力都沒爭執並同意
結果,一審判決有罪
到了二審才找我辯護
我看了卷宗之後發現
關鍵證據只有一個
〔咖啡廳員工的偵查筆錄〕
其內容如下:
=================
檢:妳當時看到什麼?
員:4個人將1個人團團圍住
檢:妳為何印象這麼深?
員:因為我是店長,有工讀生說那桌的人好像壞人在談判,我就報警,在外面等警察時,我有看到一個人在外面講電話,內容是若不還錢,就要對家人不利〕
檢:妳認識他們嗎?
員:那4個和那1個,我都不認識,我願意作證
=========================
各位想想看
這個店長,她絕對沒有說謊的動機
而且她絕對沒有記錯
但是,我仍有絕對的把握反詰問她
以下是我在第二審反詰問她的問答
====================
楊:偵查中,警察或檢察官有沒有拿被告的照片給妳指證?
員:沒有
楊:妳還記得那些人長什麼樣子嗎?
員:不記得
楊:在外面打電話的人,是那一位被告?
員:不確定
楊:所以在外面打電話的,不一定是被告?
員:對
楊:妳知道他打給誰嗎?
員:不知道
楊:所以有可能他恐嚇的不是那1個人或其家人?
員:我不確定
楊:他要如何對其家人不利?
員:我不確定
楊:告他詐欺或假扣押他的財產,算不算不利?
員:算
楊:當時是星期六,店內客人很多對不對?
員:對
楊:所以當時妳很忙,對不對?
員:對
楊:所以當時妳沒注意去聽他們4個人說什麼,對不對?
員:對
楊:妳有看到他們4人動手嗎?
員:沒有
楊:妳有看到他們4人搶走皮包或鑰匙嗎?
員:沒有
楊:妳有聽到他們4人恐嚇嗎?
員:沒有
楊:謝謝,沒有問題了
===================
從上述問答可以發現
縱使證人沒有說謊丶沒有記錯
仍然有傳喚及詰問的必要
因為
一丶偵查筆錄沒問清楚
二丶證人沒回答清楚
為什麼呢?
不是因為警察或檢察官太混或太遜
而是因為立場不一樣
所以會問的問題不一樣
當然得到的答案不一樣
=================
經過以上的說明
各位應該可以明白
若偵查筆錄可以有證據能力時,後果有多可怕了吧
PS1:
那個案件,二審仍判被告有罪
判決理由完全把一審的判決照抄
法官完全不理我的反詰問內容
這是我輸的最不甘願的案件
PS2:
站在〔發現真實〕〔保障人權〕的角度
我完全認同法官的判決
因為連我心中也覺得被告肯定有恐嚇那個詐欺犯
但站在〔證據裁判主義〕
我完全不認同這個判決
PS3:
各位知道為什麼法官敢光明正大違反〔證據裁判主義〕嗎?
理由在於刑訴376條
恐嚇罪不能上訴第三審
所以縱使法官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也無法上訴丶無法撤銷並發回重審
所以法官不會有考績變差的擔憂
PS4:
立法者有時候很白爛
為什麼要訂刑訴376條?
因為法官忙不過來,所以對小案件做上訴的限制
但是
法官忙不過來,可以有很多解決方法
一丶增加法官名額
二丶不得上訴第二審(事實審),僅得上訴第三審(法律審),美國好像就是這樣
但立法者卻搞出個刑訴376條
變成事實可以重覆審理2次
但二審時,法官可以亂寫判決書,而不受任何約束,也無法救濟
實在是可笑到極點
PS5:
實務上,法官常常會駁回傳喚證人的聲請
理由有二
一丶花時間丶麻煩
二丶證人沒有說謊或記錯的嫌疑
這是每位律師心中永遠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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