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說過

若想要學好刑訴,就要幻想自己在法庭上

幻想自己是法官丶檢察官丶辯護人丶被告

尤其是在學〔傳聞法則〕時

只要幻想自己是法官和辯護律師,就簡單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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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在研讀傳聞法則時,有一個大家都乎略的〔重點〕

各位要先幻想〔傳聞證據〕長什麼樣子?

實務上99%的傳聞證據,就是偵查中的〔筆錄〕

就是幾張A4的紙

上面寫著警察或檢察官的〔問題〕

還有證人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回答〕

這就是最常見的傳聞證據

過去我在當老師時

為了讓學生在腦海中加深印象

我把〔傳聞證據〕改稱〔偵查筆錄〕

本文也是

未來各位同學自己看書時

也請養成這個習慣

保證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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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刑訴159條的條文

為什麼那些審判外之陳述沒有證據能力?

理由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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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丶〔直接審理原則〕

幻想一下你是法官

證人說的話,是真是假?

你要如何判斷?

只有二個方法

除了聽聽內容合不合理

最重要的是察言觀色

當法官看到幾張A4紙的〔偵查筆錄〕

從偵查筆錄內的問答

也許可以判斷內容合不合理

但...〔能夠從偵查筆錄中察顏觀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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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丶〔反詰問權〕

這個部分,各位一定可以望文生義

就是電影裏看到的

律師詰問證人

試問:〔律師要如何詰問偵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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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以上二個理由

所以那些〔偵查筆錄〕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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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每本書都會寫上述二個〔理由〕

但卻乎略了〔目的〕

〔目的〕只有一個

〔把證人叫來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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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可能說謊

證人可能記錯

所以一定要把證人叫來法庭上

這是一般人直覺聯想到的

也是實務上法官和檢察官的想法

但...卻是律師心中永遠的痛

因為若用上述理由思考

絕大多數的證人都不用傳喚了

因為實務上有說謊嫌疑或記錯嫌疑的證人不多

所以幾乎都可以適用159之1和之2的例外規定

也因為如此

台灣的傳聞法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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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裏

各位一定會很好奇

〔沒說謊也沒記錯的證人,偵查筆錄為什麼不能當證據?為什麼一定要再傳喚出庭?〕

與各位分享一則我之前接的案件

有個詐欺犯,騙了被害人600萬元

被害人手上只有借據和詐欺犯的名字

被害人委託徵信社去找人並追討債權

徵信社找到詐欺犯之後

雙方約在全台北市最大的一家咖啡廳談判

徵信社來了4個人,詐欺犯隻身前往

詐欺犯佯稱願意還錢,並當場簽訂和解書

不久之後,詐欺犯提起恐嚇罪的告訴

宣稱徵信社的人恐嚇並強逼他簽和解書並搶走車鑰匙

一審,徵信社的人太有自信了,沒請律師

所以對於偵查筆錄的證據能力都沒爭執並同意

結果,一審判決有罪

到了二審才找我辯護

我看了卷宗之後發現

關鍵證據只有一個

〔咖啡廳員工的偵查筆錄〕

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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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妳當時看到什麼?

員:4個人將1個人團團圍住

檢:妳為何印象這麼深?

員:因為我是店長,有工讀生說那桌的人好像壞人在談判,我就報警,在外面等警察時,我有看到一個人在外面講電話,內容是若不還錢,就要對家人不利〕

檢:妳認識他們嗎?

員:那4個和那1個,我都不認識,我願意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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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想想看

這個店長,她絕對沒有說謊的動機

而且她絕對沒有記錯

但是,我仍有絕對的把握反詰問她

以下是我在第二審反詰問她的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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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偵查中,警察或檢察官有沒有拿被告的照片給妳指證?

員:沒有

楊:妳還記得那些人長什麼樣子嗎?

員:不記得

楊:在外面打電話的人,是那一位被告?

員:不確定

楊:所以在外面打電話的,不一定是被告?

員:對

楊:妳知道他打給誰嗎?

員:不知道

楊:所以有可能他恐嚇的不是那1個人或其家人?

員:我不確定

楊:他要如何對其家人不利?

員:我不確定

楊:告他詐欺或假扣押他的財產,算不算不利?

員:算

楊:當時是星期六,店內客人很多對不對?

員:對

楊:所以當時妳很忙,對不對?

員:對

楊:所以當時妳沒注意去聽他們4個人說什麼,對不對?

員:對

楊:妳有看到他們4人動手嗎?

員:沒有

楊:妳有看到他們4人搶走皮包或鑰匙嗎?

員:沒有

楊:妳有聽到他們4人恐嚇嗎?

員:沒有

楊:謝謝,沒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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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問答可以發現

縱使證人沒有說謊丶沒有記錯

仍然有傳喚及詰問的必要

因為

一丶偵查筆錄沒問清楚

二丶證人沒回答清楚

為什麼呢?

不是因為警察或檢察官太混或太遜

而是因為立場不一樣

所以會問的問題不一樣

當然得到的答案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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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以上的說明

各位應該可以明白

若偵查筆錄可以有證據能力時,後果有多可怕了吧



















PS1:

那個案件,二審仍判被告有罪

判決理由完全把一審的判決照抄

法官完全不理我的反詰問內容

這是我輸的最不甘願的案件








PS2:

站在〔發現真實〕〔保障人權〕的角度

我完全認同法官的判決

因為連我心中也覺得被告肯定有恐嚇那個詐欺犯

但站在〔證據裁判主義〕

我完全不認同這個判決










PS3:

各位知道為什麼法官敢光明正大違反〔證據裁判主義〕嗎?

理由在於刑訴376條

恐嚇罪不能上訴第三審

所以縱使法官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也無法上訴丶無法撤銷並發回重審

所以法官不會有考績變差的擔憂










PS4:

立法者有時候很白爛

為什麼要訂刑訴376條?

因為法官忙不過來,所以對小案件做上訴的限制

但是

法官忙不過來,可以有很多解決方法

一丶增加法官名額

二丶不得上訴第二審(事實審),僅得上訴第三審(法律審),美國好像就是這樣

但立法者卻搞出個刑訴376條

變成事實可以重覆審理2次

但二審時,法官可以亂寫判決書,而不受任何約束,也無法救濟

實在是可笑到極點









PS5:

實務上,法官常常會駁回傳喚證人的聲請

理由有二

一丶花時間丶麻煩

二丶證人沒有說謊或記錯的嫌疑

這是每位律師心中永遠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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